民事訴訟參加人與民事訴訟當事人怎樣區分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8日
   進行民事訴訟時,會看到民事訴訟參加人與民事訴訟當事人,有什麼區別嗎,現在小編為大家解答民事訴訟參加人與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哪些區別的疑問,希望對你有用。
 
  民事訴訟參加人與民事訴訟當事人區分
 
  訴訟參加人是訴訟當事人及相關的訴訟代表人。
 
  民訴訴訟參與人包括訴訟參加人、當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和訴訟代表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勘驗人員和翻譯人員***。
 
  有訴訟權利能力的人,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訴訟權利能力,是指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能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應訴的資格。有訴訟權利能力的人進行訴訟時,還必須有訴訟行為能力。訴訟行為能力是指能獨立進行訴訟行為,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的能力。訴訟權利能力和訴訟行為能力,一般與民事上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相適應,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人,即有訴訟權利能力;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即有訴訟行為能力。
 
  訴訟權利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訴訟行為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又有所不同。訴訟權利能力是指作為民事訴訟主體的資格,民事權利能力是指作為民事權利主體的資格;訴訟權利能力和訴訟行為能力,是訴訟主體維護自己的民事權利而進行訴訟活動的能力,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是民事主體行使自己的權利和進行民事活動的能力;訴訟行為能力只有有或無之分,民事行為能力則有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之別,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為一定的民事行為,但不能為任何訴訟行為。對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為維護其民事權益,法律賦予其訴訟主體的資格,而起訴、應訴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所以,只有訴訟權利能力,而無訴訟行為能力的人,也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見自然人、訴訟代理***。
 
  民事訴訟當事人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訴訟權利能力因死亡而消滅。法人的訴訟權利能力,自其成立時開始,至其被撤銷、解散時消滅。自然人的訴訟行為能力,自成年時開始,於宣告無行為能力時喪失,或者於死亡時消滅。法人的行為能力,隨其權利能力的開始、消滅而開始、消滅。非法人團體沒有法人所具有的權利能力,但法律允許它的代表人以其名義起訴、應訴,賦予其訴訟權利能力,使之可以成為民事訴訟主體。
 
  民事訴訟中必須瞭解的風險
 
  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風險有兩個:一是法院不予受理,即告也白告;二是法院受理後駁回起訴,等於敗訴。
 
  起訴不符合管轄規定。起訴不符合管轄規定的風險是:向甲法院起訴,但甲法院沒有管轄權,案件最後由其他法院審理。
 
  訴訟請求不當。該風險書提示:“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應明確、具體、完整,對未提出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不會審理”。訴訟請求不適當的風險是:⑴法院不審理;⑵法院不支援;⑶白交訴訟費。
 
  超過訴訟時效。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時間一般為二年***特殊的一年***。超過訴訟時效的風險是:其訴訟請求不會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援,即告也白告。
 
  授權不明。委託訴訟代理訴訟事務,如果授權委權書對授權事項不明確的,其風險是:訴訟代理人就特定事項***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調解、提起反訴或上訴等***發表的意見,沒有法律效力,即沒有法律意義,亦即說也白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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