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財產的範圍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8日

  合夥企業成立由多個合夥人出資,是什麼,今天小編為你們介紹及管理的內容,希望對你們有幫助。

  

  第一,合夥人出資財產。在合夥人出資財產中,不同的出資所反映的性質不完全一樣:以現金或明確以財產所有權出資的,意味著所有權的轉移,出資人不再享有出資財產的所有權,而由全體合夥人共有。以土地使用權、房屋使用權、商標使用權,專利使用權等權利出資的,出資人並不因出資行為而喪失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商標權、專利權等權利,這些出資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屬於出資人,合夥企業只享有使用權和管理權。第二,合夥積累財產。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這種共有從本質上講是一種按份共有關係,但只在分配利潤、退夥以及解散清算時,合夥人既不得以份額比例才具有實際意義。在其他情形下,合夥人既不得以份額比例要求分割財產,也不得按份額大小決定合夥人管理使用合夥財產以及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等權利的多少。

  合夥企業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合夥企業的財產由全體合夥人依照《合夥企業法》共同管理和使用。合夥企業進行清算前,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合夥的財產,但《合夥企業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的一致同意。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依法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資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夥企業財產的,合夥企業不得以此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合夥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比例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

  合夥人出資財產部分的性質

  合夥人的出資形式多樣,不同的出資所反映的性質不完全一樣。

  1.以現金或明確以財產所有權出資的,意味著所有權的轉移,出資人不再享有出資財產的所有權,而由全體合夥人共有。例如,合夥人以貨幣出資購買合夥經營所需的裝置後,合夥人出資的貨幣所有權轉移而形成對裝置的共有權。

  2.以土地使用權、房屋使用權、商標使用權、專利使用權等權利出資的,出資人並不因出資行為而喪失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商標權、專利權等權利,這些出資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仍屬於出資人;合夥企業只享有使用和管理權。對於此類出資,在合夥人退夥或者合夥企業解散時,合夥人有權要求返還原物。如果出資的所有權轉移,而形成合夥人間的共有關係,合夥人退夥或者合夥企業解散時,只能以分割共有財產的方式收回出資的價值量。

  合夥積累財產的性質

  依據民法通則第32條規定,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這種共有應理解為按份共有,即按照各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出資份額和比例,享有權利,但這種份額表現為一種潛在的份額,即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不得以份額比例要求分割財產,也不得以份額大小來決定合夥人對合夥財產的使用和管理方面的權利以及合夥事務執行方面的權利,只有在分配合夥企業利潤和退夥以及合夥企業解散時,份額比例才具有實際意義,作為各合夥人分配利潤和分割財產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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