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想退股怎麼算

General 更新 2024年07月06日

  朋友一起創辦合夥公司,但是因為經營不善,有個合夥人想要退夥,公司還在運營中,可以強制他不退股嗎,下面是小編整理合夥人退股的條件的知識,歡迎閱讀。

  合夥人退股的條件

  如果沒有約定合夥期限的,別人有權退夥,不過合夥企業如果有虧損的話,其應當承擔虧損。

  合夥人退股相關法律知識

  1.合夥人退夥應承擔的責任

  ***1***合夥人退夥時對未到期的合夥企業債務,應扣出相應份額,“對外”承擔無限責任,“對內”不應承擔責任。

  合夥人在退夥結算時,對已確定金額但還未到期的債務該如何承擔,法律沒有具體的規定。筆者認為,對這種合夥債務,在結算時應扣出相應份額,即扣出退夥人所應承擔的份額,待債務到期後由合夥企業償還或者協議約定償還方式。在未約定的情況下,退夥人已被扣出相應的還款份額,其還款責任已盡。但如果因為合夥企業後來經營不善,導致合夥企業資不低債,該債務應如何承擔?雖然退夥人“對內”已盡還款義務,但“對外”仍應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退夥人在償還合夥企業債務後,可以向其他合夥人追償其償還的所有金額而非其承擔份額之外的金額,因為合夥人在退夥時對其應承擔的金額已經扣出。

  ***2***退夥人在退夥時因退夥前的相關業務產生的債務應承擔連帶責任。

  《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三條“退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在這種情況下,退夥人無疑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同時對基於其退夥前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收益也應享有權利,但難點在於如何界定何為“退夥前的原因”。

  筆者認為,應以第三人是否知道退夥人已經退夥和退夥人的退夥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要件相結合來判斷。如果第三人不知道退夥人退夥且退夥不符合相關法律要件,則應視為“退夥前的原因”;如果第三人不知道退夥人退夥但退夥人的退夥符合相關法律要件***如已辦理營業執照變更登記***,則不能視為“退夥前的原因”。

  ***3***合夥人被除名退夥或擅自退夥,“對外”應承擔連帶責任,“對內”應承擔賠償責任。

  合夥人被除名或擅自退夥時,可以參照《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合夥企業債務應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同時由於合夥人未履行合夥義務或故意損害合夥企業的利益才導致被除名或擅自退夥,參照《合夥企業法》第五章的規定,退夥人除承擔補充連帶無限責任外,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或賠償債務。

  ***4***合夥人退夥無效或不符合相關法律要件,對外承擔連責任,對內不承擔責任。

  合夥人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後退夥,但卻因不符合相關法律要求等原因導致退夥無效,與合夥人入夥無效的道理一樣,退夥人“對外”應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對內不承擔責任。

  新入夥對合夥公司的債務承擔

  ***1***新入夥人“對外”依法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其他合夥人故意隱瞞合夥企業債務的情況下,新合夥人“對內”則不應承擔責任。

  《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四條“……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十三條“……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由此可以看出,新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如果原合夥人故意隱瞞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引誘新合夥人入夥。則原合夥人顯然違反了法律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按照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新合夥人承擔其未知的義務後應獲得相應的補償。這在《合夥企業法》中沒有相應規定。筆者認為,新合夥人對外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後,可以向原合夥人追償其已承擔的***在入夥時未知的***合夥企業債務。《合夥企業法》應增加這方面的規定,以免原合夥人惡意引誘第三人入夥。

  ***2***新入夥人的普通合夥人入夥無效或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對外”應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對內”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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