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夠取保候審的法律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2日

  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法律程式,取保候審要司法機關稽核滿足條件,下面是由小編為你整理的司法實踐中可以取保候審的情況,歡迎大家閱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5條的規定,取保候審在一般情況下,適用於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雖然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另外,刑事訴訟法第72條,以及《公安部規定》、《檢察院刑事辦案規則》《最高法院刑訴法解釋》,又對一些特殊情況下的取保候審問題作了規定,這些特殊情況是:

  1、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可以取保候審。

  2、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可以取保候審。

  3、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取保候審。

  4、提請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核的,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取保候審。

  5、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取保候審。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期限內、審查起訴期限內、一審和二審期限內辦結,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7、持有有效護照和有效出入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審。

  不能取保候審的法律規定

  有下列情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則應作出禁止性規定,一般情況下不得取保候審:

  ***1***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刑罰的;

  ***2***累犯、慣犯或同類前科的重犯;

  ***3***流竄作案的;

  ***4***曾被取保候審而有逃避或其他妨礙刑事訴訟行為的;

  ***5***可能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或財產進行侵害的;

  ***6***可能逃跑、自殺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的;

  ***7***一人犯有數罪的;

  ***8***住址或者身份不明的;

  ***9***其他有礙偵查、起訴、審判情況的。

  取保候審的相關規定

  第七十六條 保證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親友、法定代理人、單位向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專戶交納。嚴禁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吞保證金。

  第八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本規定第八十六條有關規定的,或者具有本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

  第八十四條 決定退還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稽核後,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退還保證金決定書》。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決定退還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後,應當在解除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同時,通知指定的銀行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並由犯罪嫌疑人在《退還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名***蓋章***、捺指印。

  第九十一條 執行取保候審的派出所應當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期報告有關情況並製作筆錄。

  第九十二條 公安機關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對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根據案情變化,應當及時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第九十三條 需要解除取保候審的,由原決定機關製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送達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

  取保候審期滿後,會根據實際情況變更被取保候審人的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審。根據法律規定,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於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行機關。

  執行機關收到決定機關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通知後,應當立即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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