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名權與姓名權有什麼差別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1日

  在自己的作品上面標上自己署名是作者的權利,署名權與姓名權有什麼區別,現在小編為大家解答署名權與姓名權有什麼區別的疑問,希望對你有用。

  定義上區別署名權與姓名權

  著作權作為一種無形財產權,是一種極為複雜的民事權利,客觀上已經成為最複雜、最深奧的法學分科之一。而署名權便是這種複雜民事權利中最基本的權利。

  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並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種人格權利。姓名權保護的客體是權利人的姓名。姓名並不限於公民在戶籍機關正式登記的本名。

  署名權的主體

  署名權主體是作者,但作者不等同於創作作者的自然人。根據中國著作權法的第11條、第17條的規定,作者有三種情形:

  第一,創作作品的自然人;

  第二,被視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單位;

  第三,由委託合同明確約定而取得作者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單位。

  作者這一概念也有狹義和廣義之分。廣義的作者不僅包括一切文學、藝術、音樂、戲劇或科學作品的創作者,而且也包括表演者、錄音、錄影製作或廣播組織;狹義的作者僅包括進行文學藝術、音樂或戲劇作品的創作人。因此,哪些人可以成為作者要由各國法律甚至國際公約來規定。另外,署名權與著作權主體也是兩上不同的概念,這是因為作者並不等同於著作權主體。著作權包含有多種權利,其主體情況複雜,作者僅是著作權基本主體之一。除了作者之外,著作權主體還包括繼承人、國際組織等。

  署名權可以獨立於著作權其他權利而成為作者單獨享有,故署名權主體並不等同於著作權主體。

  署名權的客體

  主要有"作品說"與"人格利益說"兩種。同意"人格利益說"。因為按照通說,人格權所要維護的是某種人格利益,署名權雖然屬於民法上的人格權而不屬於身份權,其理所當然應以某種利益為客體。這種客體是什麼呢?應是"作者與作品的聯絡",具體地講就是作者對自我身份的公開進行控制。這體現了作者對其身份是隱瞞還是公開以及隱瞞或公開方式程度的意志自由隱私利益。

  姓名權的主要法律特徵

  第一,姓名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權。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標識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權。法人人格的文字標識是名稱,享有的是名稱權。

  第二,姓名權的客體是自然人對自己人格的文字標識的專有權。姓名權的核心問題就是專有權,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權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專有的客體,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標識,不僅包括正式的登記姓名,而且也包括筆名、藝名、別號等。

  第三,姓名權的基本義務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權是絕對權、對世權,除了姓名權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義務主體,都負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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