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召開會出現哪些問題
每召開一次股東大會,引起一系列的變化,召開股東大會為了維護股東們的利益,今天小編為大家整理了股東會召開出現的問題,歡迎閱讀。
股東會召開出現的問題
一、股東會召集權難以實現
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會的召集權人包括董事會***執行董事***、監事會***監事***、少數股東,但在實踐中,以上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的權利卻難以實現。
***一***董事會由公司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變更。它的股東會的召集權常常受到公司股東的限制,尤其在大股東控制的公司,股東會的召集完全由大股東來決定。
***二***就監事會而言,雖然《公司法》對監事會的設定及職權的行使作了明確規定,但在現實生活中,由於觀念、體制和立法等因素的的影響,我國監事的功能虛化嚴重。
***三***少數股東的提案權是指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由於少數股東只有收益權,而沒有決策權,因而少數股東的權益很容易受到控股股東的侵害,當然召集公司股東會的權利也不例外。
二、股東會召集的通知難以確定
在實踐中,許多公司在釋出股東會召集通知時,往往陷入這樣的困境:
***一***通知方式難以確定
通知方式的選用應儘可能地給通知人提供便利,降低通知成本。通知到股東應是首位目標,提高通知效率、節約通知成本是附屬性目標。立法應給通知人提供儘可能多的通知渠道,以方便通知人根據公司和股東的具體情形選擇適用。而在我國《公司法》僅明確了無記名股票採取“公告通知”的方式,對其他通知的方式並沒有明確的規定。為此,在現實生活中,除了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情況外,許多在選擇通知方式時往往難以抉擇:如果選擇口頭通知的方式,的確可以節約成本,但一旦產生糾紛,極有可能陷入舉證困難的境地;如果選擇公告通知的方式,也會面臨同樣的尷尬;如果選擇一般書面通知的方式,又面臨著高成本的危險;如果選擇特殊的書面通知方式如資料電文,雖然具有快捷、及時的特點,但不能確保能夠成功通知所有股東。
***二***通知期限的時間計算,難以確定
股東會召集通知中所載明的釋出日期與實際釋出的日期不一致,這就因通知期限的時間計算而產生爭議。例如,許多上市公司會議公告上所載明的釋出日期與該公告實際刊登的日期並不一致,這主要是因為個別不道德的通知人與媒體串通,埋伏通知期限,損害股東利益。
三、股東會召集程式瑕疵難以得到有效救濟
股東會召集程式如果存在瑕疵,根據我國《公司法》第22條第2款的規定,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但在公司實踐活動中,在面對股東會召集程式瑕疵時,公司股東尋求救濟途徑時往往陷入如下困境:
訴訟主體難以確定
1、在提起公司決議撤銷之訴時,誰為被告?這是訴訟中的首要問題。究竟是以作出決議的股東、董事,還是應當以公司為被告。實踐中,有以下四種列法:
***1***列公司為被告;
***2***是列公司、董事長為被告;
***3***第三是列公司、其他股東為被告;
***4***列董事長、其他股東為被告。
2、提起訴訟的期間難以保證。
在實踐中,為了自身的利益,作出決議的股東、董事隱瞞作出決議的具體時間,或者私自擅自變更公司章程等有關內容,其他股東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只要經過六十日,股東未提起撤銷權訴訟,則該決議即具有法律效力。此時不知情的股東的唯一救濟途徑是有證據證明其他股東是惡意串通,損害其合法利益,以此來主張無效,但主張惡意串通是很難取證的。因為股東只能在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請撤銷請求,超過六十日,則其請求權自行消失,沒有任何理由能使該期間終止、中斷。
4、司法裁判難以統一。
股東會召集程式瑕疵的訴訟中,法官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對何種情況下應當准許撤銷公司決議?法律只是規定了“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可以提起公司決議的撤銷之訴。”因此,在司法實踐中,不同的法官對此有理解不同,判決結果也會存在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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