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法人自願退夥的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14日

  合夥企業不需要到公司解散合夥人才能退夥,今天小編為你們介紹合夥企業法人自願退夥怎麼規定的的內容,歡迎閱讀。

  普通合夥企業合夥人退夥

  《合夥企業法》第十八條規定,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二***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

  ***三***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四***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五***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六***合夥事務的執行;

  ***七***入夥與退夥;

  ***八***爭議解決辦法;

  ***九***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十***違約責任。

  第四十五條規定,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一***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三***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四十六條,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四十七條,合夥人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四十八條,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一***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夥人退夥。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第五十一條,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後進行結算。

  第五十二條,退夥人在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第五十三條 退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第五十四條 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分擔虧損。

  由此,關於普通合夥企業合夥人退夥的規定,是可以在合夥協議中予以約定的,合夥協議中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本法規定。而且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成為普通合夥人退夥的理由。

  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人退夥

  《合夥企業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合夥協議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式;

  ***三***執行事務合夥人許可權與違約處理辦法;

  ***四***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式;

  ***五***有限合夥人入夥、退夥的條件、程式以及相關責任;

  ***六***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相互轉變程式。

  第七十八條,有限合夥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第七十九條 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夥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夥。

  第八十條 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夥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

  第八十一條 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新合夥企業法退夥的規定

  《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三條 新合夥人入夥,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

  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四十四條 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十五條 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一***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三***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四十六條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四十七條 合夥人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四十八條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一***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夥人退夥。

  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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