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財產怎麼進行分割
合夥做生意的,合夥人出資設立合夥企業。合夥期間取得的財產,是合夥財產。合夥財產怎麼分割,合夥財產分類有哪些。下面是小編為你介紹合夥財產怎麼分割的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合夥財產分割
在合夥財產分割時,對於明確的財產,可以進行分割。
合夥財產的分類
***一***合夥人的出資合夥人的出資是指全體合夥人依合夥協議的約定實際繳付的出資總和。合夥人出資以後,對其作為出資部分的財產的權利則受到限制,出資財產部分作為合夥企業的財產由全體合夥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出資人不得私自轉移或者處分,也不得隨便請求退回。
合夥人依約定可以勞務出資,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對勞務出資的評估辦法。但由於勞務與人身不可分,表現為人的行為,因此,勞務出資部分不可能成為合夥企業的財產由全體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
合夥人對其向合夥企業出資部分是否喪失財產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而由合夥企業所有或持有?原則上講,合夥人並不喪失出資部分的財產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而只是權利的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合夥人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以其所出資的份額或比例參與合夥經營利益的分配或分擔合夥經營的虧損。而且,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可以將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轉讓合夥人以外的人。如果是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則只須通知其他合夥人即可。另外,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可以將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即合夥人依法可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標的,與他人簽訂質押擔保合同。如果合夥人要求退夥,還可依法請求退還出資的實物。這些都說明合夥人對其出資財產部分並不喪失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只是權利的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
***二***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所有收益
這部分財產是合夥企業設立後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積累的財產,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共有。
關於合夥財產的法律性質,我國《民法通則》第32條明確規定: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這說明,無論是合夥人的出資,還是以合夥企業的名義取得的收益,雖然被確定為合夥企業財產,但財產所有權的主體並不是合夥企業,而是全體合夥人。雖然合夥財產與合夥人個人財產相區別而具有團體財產性質,但合夥財產並不是由合夥企業獨立享有。每個合夥人對合夥財產都有自己的應有份額,即合夥財產與合夥人是密不可分的,不像法人有獨立的、脫離成員的財產。
合夥財產是共同所有
第一、將合夥財產按合夥的形式不同分為兩種不同的共有,沒有理論根據與實踐根據。按照《民法通則》第三十條的規定,合夥的特徵是兩個以上公民合夥經營、共同勞動。合夥的基本目的,當然是為獲取收益。如果兩個以上公民出資經營、勞動,並不意圖獲利,似乎不是原本意義上的的合夥。即使仍將這種合夥作為合夥,那麼將這種非營利性合夥的財產作為按份共有,又有什麼意義呢?之所以將合夥財產確定為共同共有,就要增強合夥的團體性,使其個人色彩降低,以適應現代社會對合夥的要求。故第三種觀點不成立。
第二、按民法的一般理論,按份共有在共有關係存續期間內,共有人有權單方面主張分割,轉讓其共有之份額,不受其他共有人的制約。同時,各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額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而不得超出此範圍。如合夥企業財產確定為按份共有,就合夥出資轉讓而言,則合夥人可不經其他合夥人同意,任意轉讓其在合夥中的份額,導致新的合夥人的加入,從而打破原合夥人之間的人合信任關係;就合夥出資及積累的分割而言,則可能因合夥人單方面主張分割其在合夥中的份額,導致合夥人解體。這些情況對合夥企業及交易第三人來說都是極大的不利。我國《合夥企業法》規定了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企業的財產***第二十條***;限制合夥人將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部分或全部地轉讓給他人***第二十一條***;未經其他人同意,合夥人不得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出質***第二十四條***;其用意即在此。故按份共有形式甚不中取,第三種觀點是不妥當的。
第三、合夥財產符合共同共有的特點。一般認為,共同共有的特徵,一是共同共有依共同關係產生;二是共有人在共有財產中不分份額;三是共同共有人平等地對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四是共同共有人享有連帶義務。合夥財產依合夥關係而發生,符合共同共有的第一個特徵;合夥財產具有組合性,在積累的財產中,自然不分份額;在投資的財產中,雖然在各人出資中各有份額,但其構成合夥投資的整體財產後,它的份額就變成了潛在份額,不到合夥終止,不再分份額大小,況且其投資與積累融為一體時,也難分出投資和積累的界限,因而符合共同共有的第二個特徵;合夥財產體現全體合夥人的共有權,全體合夥人對共有財產平等地共享權利,共負義務,符合共同共有的第三個特徵;合夥人對合夥共有財產對外享有連帶權利,承擔連帶義務,符合共同共有第四個特徵。因此,合夥財產完全符合共同共有的法律特徵。
怎麼區分普通合夥企業與有限合夥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