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合同期限的法律規定
勞務派遣合同可以簽訂固定合同,也可以簽訂臨時合同,下面一起和小編看看勞務派遣合同期限的規定,歡迎大家閱讀。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勞務派遣單位不能與勞動者約定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而應當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此外,為了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就業穩定權,《勞動合同法》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在被派遣勞動者無工作期間,即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派遣期限屆滿,沒有新的派遣崗位時,也必須向勞動者按月支付報酬,其標準為勞務派遣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樣就延長了勞務派遣期限較短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期,防止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串通規避有關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符合法定情形規定的行為。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同時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也就是說,簽訂勞務派遣合同的,應該要簽訂二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即被派遣出去的勞動者如果要簽訂勞務派遣合同的,一定要注意勞動合同的期限是多長時間,是否是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因為在實際工作中,有些勞務派遣單位為了逃避用人單位的責任,故意在勞動合同中不約定具體的合同期限,而是規定以勞務派遣單位與接受單位之間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中約定的工作時間或者勞務派遣工為接受單位提供勞動的實際時間為準,這樣不僅損害了勞務派遣工的合法權益,也不利於限制勞務派遣這種用工形式不正常發展。
勞動合同與勞務派遣合同的區別
1、簽訂合同的時間長短不同。勞動合同對於簽訂時間沒有法律規定,勞務派遣合同相關規定應該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用工形式不一樣。勞動合同簽訂雙方直接用工,而勞務派遣合同雙方並不直接用工,而是勞動者在用工單位上班;
3、涉及主體不一樣。勞動合同只涉及用工單位和勞動者,而勞務派遣合同涉及用人單位、用工單位和勞動者三方;
4、是否能夠簽訂非全日制合同方面。勞動合同可以簽訂非全日制勞動合同,而勞務派遣合同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5、崗位不同。任何崗位可以簽訂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合同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6、對於單位主體的規定不同。勞動合同的單位方註冊資本沒有要求,而勞務派遣公司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萬。
7、在無工作期間待遇不同。勞動合同勞動者在非因本人原因停工,停工一個月內按照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80%計發,超過一個月按照不低於最低工資80%計發,而勞務派遣合同勞動者無工資期間按照最低工資計發。
簽訂勞務派遣合同注意的問題
派遣協議的內容要明確
《勞動合同法》第59條第1款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因此,用工單位應該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並在協議中明確相關內容,以防止責任約定不清招致的風險。具體而言,在簽訂勞務合同時,需注意以下問題:
①明確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對於被派遣員工的基本資訊應予以明確,同時,對於工作崗位的基本情況,在協議中也應具體說明。
②明確勞務派遣期限。《勞動合同法》第59條第2款規定:“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對此,企業作為用工單位應謹慎,規避違法規定勞務派遣用工期限帶來的風險。
③明確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勞務派遣作為一種三方關係,企業作為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應在協議中明確被派遣員工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防止發生糾紛時責任不明的情況出現。
④明確違反協議的責任。《勞動合同法》第92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由於勞務派遣協議的雙方當事人為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所以協議對於涉及被派遣員工責任承擔的條款,只能在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發生效力,若被派遣員工的權益在被派遣崗位上受損,則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必須承擔連帶責任。待承擔連帶責任之後,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再按原先約定承擔各自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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