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代理的成立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14日

  票據行為代理要滿足一定的條件,以票據權利義務的設立及變更為目的的法律行為是票據行為,今天小編為你們介紹票據代理的成立的條件是什麼的內容,歡迎閱讀。

  票據代理的成立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①票據上有表示本人身份的記載;

  ②票據上有表示“代理目的”的記載;

  ③票據代理人簽名。

  票據為絕對票式證券,票據代理為票據證券上行為,有嚴格的書面性和示義性,其形式要件依照票據法規定,比民法上的代理更注重形式外觀。代理可分為意定代理和法定代理兩種。前者是由委託、僱傭等契約而被授權的代理,後者是由法律的規定、法院的指派或選任行為而被授權的代理。法定代理權依法律的規定而規定。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有管理、使用、收益的權利,並得為子女的利益而處置;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財產有管理權。這樣,父母或監護人對於子女或被監護人就管理財產有代理權,而在該範圍內享有票據代理權。意定代理權的範圍依特定授權行為而決定。票據代理,有限於特定票據行為的個別代理權及根據特定範圍內一切票據行為的概括代理權。

  票據行為的內容

  1、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據並交付於受款人的行為。它包括“作成”和“交付”兩種行為。所謂“作成”就是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製作票據,在票據上記載法定內容並簽名。由於現在各種票據都由一定機關印製,因而所謂“作成”只是填寫有關內容和簽名而已。所謂“交付” 是指根據出票人本人的意願將其交給受款人的行為,不是出於出票人本人意願的行為如偷竊票據不能稱作“交付”,因而也不能稱作出票行為。

  2、背書

  背書是指持票人轉讓票據權利與他人。票據的特點在於其流通。票據轉讓的主要方法是背書,當然除此之外還有單純交付。背書轉讓是持票人的票據行為,只有持票人才能進行票據的背書。背書是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票據一經背書轉讓,票據上的權利也隨之轉讓給被背書人。

  3、承兌

  承兌是指匯票的付款人承諾負擔票據債務的行為。承兌為匯票所獨有。匯票的發票人和付款人之間是一種委託關係,發票人簽發匯票,並不等於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為確定匯票到期時能得到付款,在匯票到期前向付款人進行承兌提示。如果付款人簽字承兌,那麼他就對匯票的到期付款承擔責任,否則持票人有權對其提起訴訟。

  4、參加承兌

  參加承兌是指票據的預備付款人,或第三人為了特定票據債務人的利益,代替承兌人進行承兌,以阻止持票人於匯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的一種票據行為。它一般是在匯票得不到承兌、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逃亡或其他原因無法承兌、付款人或承兌人被宣告破產的情況下發生。

  5、保證

  保證是指除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為擔保票據債務的履行、以負擔同一內容的票據債務為目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票據保證的目的是擔保其他票據債務的履行,適用於匯票和本票,不適用於支票。

  6、保付

  保付是指支票的付款人向持票人承諾負絕對付款責任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保付是支票付款人的一種票據行為。支票一旦經付款人保付,在支票上註明“照付”或“保付”字樣,並經簽名後,付款人便負絕對付款責任,不論發票人在付款人處是否有資金,也不論持票人在法定提示期間是否有提示,或者即使發票人撤回付款委託,付款人均須按規定付款。

  票據行為的基本特徵

  票據法在性質上屬於商法,票據行為則是一種商事法律行為,與一般的法律行為特徵相比,還具有自身的特點。票據行為與一般的法律行為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1***要式性。要式性是指票據行為是一種嚴格的書面行為,應當依據票據法的規定,在票據上記載法定事項,票據行為人必須在票據上籤章,其票據行為才能產生法律效力。票據行為的要式性有利於票據的安全流通。

  ***2***文義性。文義性是指票據行為的內容均依票據上所載的文義而定。這是票據要式性的具體表現。票據文義直接決定票據的權利和票據義務的範圍和最高限度。我國票據法第8條規定: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3***無因性。無因性是指票據行為只要具備法定形式要件,便產生法律效力,即使其基礎關係***又稱實質關係***因有缺陷而無效,票據行為的效力仍不受影響。如甲簽發匯票給乙,簽發票據的原因是甲購買了乙的商品。之後,甲發現乙提供的商品有質量問題,但這並不能免除甲對乙的票據責任,至於甲乙間的商品質量糾紛只能另行解決。

  ***4***獨立性。獨立性是指在同一票據上所作的各種票據行為互不影響,各自獨立發生其法律效力。如無行為能力人的出票行為無效,但有行為能力人已在票據上背書、承兌,則背書、承兌有效;被保證的債務無效,保證人的保證行為只要要式具備便有效;票據本身或票據上的簽字是被偽造的,真正在票據上的簽名而完成的票據行為有效。許多國家的票據法都確立了票據行為的獨立原則,目的是為了保證票據的流通和社會交易的安全。

  ***5***連帶性。連帶性是指同一票據上的各種票據行為人均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由於票據行為具有獨立性和無因性,這就使持票人的權利實現受到影響,因此票據法規定了連帶原則,以保護持票人的票據債權。我國《票據法》第68條規定,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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