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如何利用金融工具避險
避險一種防衛性的投資策略,通常包括買賣選擇權options,以減低風險並抵銷可能的損失。那麼?下面小編給大家推薦一下,希望對大家有用。
遠期結售匯:鎖定匯率
對於進出口企業來說,將匯率鎖定在約定期限以實現保值的良好手段就可以利用遠期結售匯手段。例如,某家出口企業在3個月後有一筆美元收入或其他看跌幣種,為了鎖定期間人民幣升值帶給企業的匯率風險,企業就可以與銀行簽訂一份遠期結匯合同,約定在3個月後以約定的匯率、幣種和金額辦理交易。目前,幾乎所有銀行都開辦了這項服務,其中上海農行還在去年底完成了首個創新類遠期結匯產品。這款名為“即遠通”的產品是即期詢價交易、遠期、掉期三種產品的組合,遠期結售匯允許企業在交割日按即期結售匯價格和調整的遠期價格之間選擇。當人民幣緩慢升值時,客戶按即期價格結匯合算,當人民幣快速升值時,按遠期價格結匯合算。
外匯掉期:雙向操作
所謂掉期外匯買賣業務,是指交易雙方在即期進行一筆外匯買賣交割,並在約定的未來某一日期按約定匯率進行反向外匯買賣交割的業務。也就是企業和銀行進行兩次方向相反的交易。例如,某國內進口企業收到100萬美元的貨款,而在1個月後它又需要向某國外企業進口原料並支付100萬美元的貨款,那麼如果在1個月內人民幣升值1%,該企業在兩次兌換後就產生了1%的匯率損失。此時,它就可以向銀行辦理一筆即期與1個月遠期的外幣掉期業務。
外匯期權:行權自願
外匯期權也是企業規避匯率風險時常用的方法之一。它指合約購買方在向出售方支付一定期權費後,所獲得的在未來約定日期或一定時間內,按照規定匯率買進或者賣出一定數量外匯資產的選擇權。即期權買方在向期權賣方支付相應期權費後獲得了在約定的到期日按雙方事先約定的協定匯率和金額同期權賣方買賣約定的貨幣的權利,如果買方判斷形勢不利也可不行使該權利。
一般企業在業務合同尚未最終確立時較常使用外匯期權進行外匯保值。例如,A企業要在3個月後接受一筆100萬澳元的貨款,它可向銀行購買一份看漲期權,並約定將來有權以0.9315澳元對1美元的匯價賣出澳元。如果到其後澳元價格高於0.9315,企業可以損失期權費而將這筆澳元放入現貨市場進行交易;當澳元幣值低於0.9315時,企業就可以約定匯價將澳元以高於市場價賣給銀行,以避免匯率損失。但是,要注意的是,有些企業會同時操作買入和賣出期權,而賣方利潤是僅限於期權費的,可是風險無限。
金融工具型別
金融工具按其流動性來劃分,可分為兩大類
法定貨幣符號
這是指現代的信用貨幣。現代信用貨幣有兩種形式:紙幣和銀行活期存款,可看做銀行的負債,已經在公眾之中取得普遍接受的資格,轉讓是不會發生任何麻煩的。這種完全的流動性可看作金融工具的一個極端。
有價證券
這些金融工具也具備流通、轉讓、被人接受的特性,但附有一定的條件。包括存款憑證、商業票據、股票、債券等。它們被接受程度取決於這種金融工具的性質。
長期債一年以上
⑴證券類securities=債券bonds
⑵其他現金類=貸款loans
⑶交易所交易的金融衍生品類=債券期貨bonds futures
⑷債券期貨選擇權option on bonds futures
⑸櫃檯金融衍生品類=Interest rate swap
⑹利率上限和下限 Interest rate cap and floors
⑺利率期權Interest rate option
⑻奇異期權Exotic instrument
短期債一年以下
⑴證券類securities=鈔票bills,CommercialPaper
⑵其他現金類=存款, 定存CD
⑶交易所交易的金融衍生品類=短期利率期貨short term interest rate Futures
⑷櫃檯金融衍生品類=Forward rate agreement
⑸所有權equity:證券類securities=股票stock
⑸其他現金類=無
⑹交易所交易的金融衍生品類=股票選擇權stock option
⑺期貨equity futures
⑻櫃檯金融衍生品類=Stock options/Exotic instruments
外匯交易
⑴證券類securities=無
⑵其他現金類=無
⑶交易所交易的金融衍生品類=Spot foreign exchange
⑷外匯期貨Currency futures
⑸臺金融衍生品類=Foreign exchange options/Outright forward/Foreign exchange swap/Currency swap
對於未在資產負債表內確認、或已按成本計量的衍生金融工具不包括套期工具,應當在首次執行日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同時調整留存收益。
對於嵌入衍生金融工具,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應從混合工具分拆的,應當在首次執行日將其從混合工具分拆並單獨處理,但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難以合理確定的除外。
對於企業發行的包含負債和權益成份的非衍生金融工具,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7 號——金融工具列報》的規定,在首次執行日將負債和權益成份分拆,但負債成份的公允價值難以合理確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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