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夥企業協議範本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1日

  普通合夥企業作為一種企業組織形式,存在類似於公司法人機關的準 機關 ,這由其團體本性決定。普通合夥企業協議是怎樣的呢?以下是在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普通合夥企業協議範文,感謝您的閱讀。

  普通合夥企業協議範文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普通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五條 合夥企業名稱:

  第六條 企業經營場所:

  第三章 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及合夥期限

  第七條 合夥目的:為了保護全體合夥人的合夥權益,使本合夥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注: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描述

  第八條 合夥經營範圍: 。

  注: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具體填寫。合夥經營範圍用語不規範的,以企業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範、核准登記的為準。合夥經營範圍變更時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條 合夥期限為××年。

  注: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增加本條

  第四章 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九條 合夥人共 個,分別是:

  1、 住所址: ,

  證件名稱: ,

  證件號碼: ;

  2、 住所址: ,

  證件名稱: ,

  證件號碼: ;

  注:可續寫

  以上合夥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條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合夥人: 。

  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佔註冊資本的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 個月內繳足。

  2、合夥人: 。

  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佔註冊資本的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 個月內繳足。注:可續寫,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一條 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

  第十二條 合夥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 。

  注: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立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七章 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十三條 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經全體合夥人決定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例如“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決定”,委託列出所委託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其中法人合夥人1委派 、其他組織合夥人1委派 注:可根據實際續寫,如無非自然人合夥人,此內容刪去代表其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 注:如果全體合夥人都執行合夥事務,此內容應刪除。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四條 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第十五條 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協議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表決。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第十六條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表決辦法

  第十七條 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約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同意”或“經全體合夥事務執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 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第十九條 合夥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合夥方式

  第八章 入夥與退夥

  第二十條 新合夥人入夥,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新合夥人的其它權利和責任。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注: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注: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合夥人違反《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二條 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夥人退夥。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第二十三條 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

  有《合夥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夥企業應當向合夥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

  合夥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全體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退還辦法。

  第二十五條 退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第九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六條 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夥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 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七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條 合夥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

  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二十九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登出登記。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 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注:也可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另行約定,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

  第三十二條 本協議一式 份,合夥人各持一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一份。注:此條供合夥人參考,設立合夥企業必須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合夥協議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注:可選擇。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簽名,合夥人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公章

  年 月 日

  普通合夥企業協議範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以上各方共同投資人以下簡稱“共同投資人”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就甲乙雙方合作投資專案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共同投資人的投資額和投資方式甲、乙雙方同意,以雙方註冊成立的公司 以下簡稱:為專案投資主體。各方出資分別:甲方佔出資總額的_________%;乙方佔出資總額的_________%。

  第二條利潤分享和虧損分擔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額佔出資總額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資的利潤,分擔共同投資的虧損。 共同投資人各自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共同投資承擔責任,共同投資人以其出資總額為限對股份有限公司承擔責任。共同投資人的出資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為共同投資人的共有財產,由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比例共有。共同投資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後,各共同投資人有權按其出資比例取得財產。

  第三條事務執行

  1.共同投資人委託甲方代表全體共同投資人執行共同投資的日常事務,包括但不限於:

  1在股份公司發起設立階段, 行使及履行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權利和義務;

  2在股份公司成立後,行使其作為股份公司股東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3收集共同投資所產生的孳息,並按照本協議有關規定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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