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長久治安心得體會
會議強調,此次大宣教活動以解決基層單位影響穩定發展的突出問題為著力點,以大學習、大教育、大宣傳、大走訪、大整治為載體,把大宣教活動同改善民生、化解社會矛盾、轉變幹部作風、整頓後進、治理非法宗教、滿足群眾的精神文化需求和各單位的實際結合起來;著力查詢和解決影響穩定發展的思想認識問題,通過說事明理,提高各族幹部群眾的思想認識,增強各族幹部群眾辨別事非的能力,達到堅定政治立嘗增強前進信心的目的
會議要求以開展形勢報告會、專題討論會、徵求意見座談會、現身說法警示會、典型事蹟報告會、知識競賽、演講比賽、徵文比賽等形式多樣的學習方式,讓各族群眾在自娛自樂中感受變化,接受教育。
阿克蘇地區以長治久安大學習、大教育、大宣傳、大走訪、大整治活動為載體積極創新工作思路,採取有效措施,注重從領導帶、制度推、實踐學、考核引等方面入手,深入推進長治久安大宣教活動的開展。
一、“領導帶”。領導幹部以身作則、率先垂範。一是由領導幹部進行專題輔導,帶頭學習。分層次分內容系統學習黨的方針政策、民族團結政策、十七屆六中全會、地委擴大會議精神;二是由領導幹部帶頭開展討論。根據集中學習的內容,由領導幹部帶頭髮言幹部職工結合各自崗位實際紛紛發表討論,領導幹部帶頭撰寫讀書筆記、心得體會,通過主講和領學,進一步加強了幹部職工的政治敏銳性和政治鑑別力,更好地發揮了傳幫帶作用
二、“制度推”。制定學習計劃,完善推進學習培訓的長效機制,一是進一步健全完善政治學習制度:二是實行考學制度。政治學習每月結束,由局辦公室根據所學內容統一擬定考卷內容進行測試;成績不合格者將進行補考,並列入年底幹部考核依據,三是制定考勤制度。幹部職工按時參加學習,不得因私、因事請假,確因並因公外出不能參加學習的,須向主要領導請假,通過制定一系列學習制度,進一步規範了幹部職工的遵紀守法意識
三、“實踐學”。一是拓寬活動領域,在農機各生產經銷企業中廣泛開展長治久安大宣教活動,進行面對面宣傳教育;二是成立扶貧慰問組,由領導親自帶隊深入到烏什縣奧特貝希鄉墩闊坦村開展走訪慰問
四、“考核引”。一是細化量化個人考核內容,明確考核方式,並把政治學習內容、學習筆記、心得體會、考勤結果計入個人年終考核二是加強日常考核,每月、每季度政治學習結束後組織理論知識考試和業務素質測評,考試成績列入年底幹部考核內容。通過考、比、樹,及時查詢自身存在的不足和問題,進一步明確學習方向,突出學習重點,改善學習方法,逐步養成了主動學習、積極思考的習慣,進一步著力提高-幹部職工學習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
《治安管理處罰法》是一部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它的頒佈實施符合尊重和保護人權的憲法原則,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發展成就。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已於2006年3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又一部與公眾生活關係密切的法律。與原來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相比,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具有“寬嚴更適度,程式更嚴格,處罰更規範”的特點,體現了以人為本的主導思想,她有助於規範公民的公共行為,也規範執法者的許可權,最大範圍地保護公民的權利和法治秩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條例》演變而來,填補了我國《刑法》和《民法》之間的空白。做為一部法律,她更具備了更高的強制效力,對公民的公共行為有了更加詳細的規定,特別是對新形式下的新問題作出瞭解釋,最大範圍地保護公民的權利和法治秩序,使老百姓有法可依。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分為總則,處罰的種類和適用,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處罰程式,執法監督,附則共6章119條。這部法律的立法主旨是,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範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
治安管理是與老百姓關係最為密切的行政管理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也是與老百姓關係最為密切的法規之一,從條文數量上看,現行條例5章45條,治安管理處罰法6章119條,條文的數量得到了增加。修改的主要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突出強調社會治安管理必須堅持綜合治理的方針,第6條專門規定要求各級人民政府要採取有效措施、化解社會矛盾、增進社會和諧、促進社會穩定。
第二、增加規定了應該受到治安處罰的一些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應當處罰的行為有110多種,治安管理處罰法增加了對這些行為的增加規定。比如按照國家尊重保障人權的規定,對於強迫他人勞動以及用暴力威脅他人勞動的,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也增加了一些處罰的行為。
第三、適當提高了罰款的最高數額。原來規定罰款的最高數額除了“黃、賭、毒”這一類3000至5000元,一般的處罰是200元。現在除了對“黃、賭、毒”保留了3000至5000元處罰外,其他的違法行為,按照不同的行為和不同的性質,按照500元、1000元處罰。
第四、縮小了治安拘留處罰自由裁量的幅度。考慮到治安拘留的處罰,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在適用上十分慎重。這次把治安拘留處罰,按照不同的違法行為、違法行為的不同性質,區分為5天以下,5天至10天,10天至15天。治安案件的訊問查證時間,由初審時的最長不超過36小時,縮短為最長不超過12小時。
第五、處罰的程式更加公正。程式公正是實現實體公正的基礎,這次治安管理處罰法在程式方面做出了比較詳細的規定,這次增加了26條,專門有一章的規定。
第六、加強了對公安機關尤其是人民警察執法規範的要求。根據常委會審議的意見,專門增加了執法監督的一章,規定了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治安處罰當中,必須遵守的行為規範以及必須禁止的行為。
第七、更加註重對特殊人員的保護。由於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都還未成熟,訊問未成年人應注意保護他們的權利,《治安管理處罰法》84條規定詢問不滿十六週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對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不執行治安拘留。
《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了未成年人、七十週歲以上的老人、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婦女,不適用行政拘留處罰,取消了初審草案中對上述人員可以按照每日200元的標準“罰款折抵拘留”的規定。顯然都涉及到對警察權力的規範,甚至可以直接表述為對公安機關的限權。而在另一方面,則也意味著對公民合法權利的尊重和保護。進一步明確界定行政與司法機關的許可權,減少以罰代法、僭越法律現象的泛濫。
總之,公安執法部門的許多治安管理行為,將更加有“法”可依。同時還值得注意的是,治安處罰的範圍、力度都有所加強,處罰程式則更加規範。這一法律的實施,將在規範公民行為、維護社會秩序及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等方面,產生深刻影響。相信《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頒佈實施將對我國的法治化程序起到進一步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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