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防法知識
新消防法在針對行政處罰的定性和裁量標準方面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那麼你新消防法對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小編整理關於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1、《消防法》立法的意義和目的
《消防法》的實施是治國安邦的一件大事,是時代發展的客觀要求。《消防法》作為我國曆史上第一部完整、科學、權威的消防法律,它的誕生一方面適應了處在轉折時期的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客觀需要,同時也標誌著我國消防事業在法制化的程序中邁上了一個新臺階。《消防法》立法的目的是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保護公民人身、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的安全,維護公共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特別是《消防法》把保護公民人身安全放在首位,體現了生命安全第一寶貴的原則。
2、《消防法》規定我國消防工作的領導體制,以及單位和個人對消防工作的義務
《消防法》規定我國消防工作由國務院領導,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國務院公安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任何單位、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成年公民都有參加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3、《消防法》對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的規定
《消防法》第14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定;
二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確定本單位和所屬各部門、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三針對本單位的特點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四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定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並設定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誌;
國民住宅區的管理單位,應當依照前款有關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做好住宅區的消防安全工作。
4、《消防法》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要求
《消防法》第16條明確規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上述第14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防火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定防火標誌,實行嚴格管理;
二實行每日防火巡查,並建立巡查記錄;
三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四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習。
5、近年來,全國城市一些商場、建築工地等單位發生的重特大火災都是由違章用火引起的,對此《消防法》的規定
《消防法》第18條對此有明文規定: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並採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的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6、據悉,國外消防隊密度都比較大,我國《消防法》對此的相關規定
國外消防隊保護半徑確實較小,利於滅早、滅小、滅了,如日本東京市有800多個消防隊站,橫濱市有300多個消防隊站,而我國一般近千萬人口的大城市,目前僅有30多個公安消防隊站,隊站保護面積過大,與經濟和社會發展不相適應,難以抵禦特大火災事故的發生。這次《消防法》第26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建立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加強消防組織建設,加強消防組織建設,增強撲救火災的能力。
7、在撲救火災時,公安消防隊指揮員可以做出下列特殊決定
消防機構在統一組織和指揮火災的現場撲救時,火場總指揮員有權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決定下列事項:
一使用各種水源;
二〕截斷電力、可燃氣體和液體的輸送;限制用火用電;
三劃定警戒區,實行區域性交通管制;
四利用臨近建築物和有關設施;
五為防止火災蔓延,拆除或者破損毗鄰火場的建築物、構築物;
六調動供水、供電、醫療救護、交通運輸等有關單位協助滅火救助。撲救特大火災時,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人員調集所需物資支援滅火。公安消防隊參加火災以外的其他災害或者事故的搶險救援工作,在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的統一指揮下實施。
8、《消防法》規定的每個單位、公民的法律責任方面如下:
《消防法》第五章就是法律責任,共有l2項條款。其中第42條規定,違反本法的規定,擅自降低消防技術標準施工、使用防火效能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建築構件和建築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裝修、裝飾材料施工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並處罰款。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第43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法的規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處警告。營業性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可以並處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款:
一對火災隱患不及時消除的:
二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的;
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的。
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築物內設定員工集體宿舍的,按照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9、《消防法》關於消防產品、電器產品、燃氣用具以及易燃易爆危險品等方面的規定
《消防法》第44條、45條、46條分別規定:違反本法的規定,生產、銷售未經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消防產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產品和違法所得,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從重處罰。維修、檢測消防設施、器材的單位,違反消防安全技術規定,進行維修、檢測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或者線路、管路的敷設不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違反本法的規定,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或者使用、銷燬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警告、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警告或者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10、在人們生產和生活中,有的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違章作業,有的甚至釀成了火災,對此《消防法》規定如下: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罰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人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二違法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違反禁令,吸菸、使用明火的;
三阻攔報火警或者謊報火警的;
四故意阻礙消防車、消防艇趕赴火災現場或者擾亂火災現場秩序的;
五拒不執行火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災的;
六過失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罰款:
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埋壓、圈佔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損壞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有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消防機構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
有第一款第二項所列行為的,還應當責令其限期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對逾期不恢復原狀的,應當強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四十九條 公共場所發生火災時,該公共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不履行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義務,造成人身傷亡,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條 火災撲滅後,為隱瞞、掩飾起火原因、推卸責任,故意破壞現場或者偽造現場,尚不構成犯罪的,處警告、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處警告或者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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