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對賠償有什麼影響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03日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現場勘查,通過一些技術措施得出的結論,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對賠償有什麼影響?下面小編為你介紹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對賠償的影響。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對賠償的影響一、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定性問題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性質是證據,且與物證、書證、勘驗筆錄等不同,是一種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根據一定的專業技能按照一定的原則和方法,通過分析與論證來確定當事人是否應當承擔一定責任的公文書證,不是具體行政行為,也不能直接設立、變更和消滅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其性質屬於證據型別中的書證,具有較高的證明效力。

  交通事故認定書本身並非行政決定,而是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做出行政決定所依據的主要證據。

  自2004年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將原“事故責任認定書”表述修改為“事故認定書”之後,處理民事案件中交通事故認定書定性為民事證據這一理念已逐漸被業內普遍認同,作為交警對交通事故的處理意見書,其依據的法律規定及原則與民事訴訟中的損害賠償不同,其責任認定不能等同於民事賠償中的責任分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的規定“……當事人對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或就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以及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採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

  交通事故認定書中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主要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在分析判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時,與民事審判中分析判斷侵權案件適用全部民事法規進行分析有所區別,而且,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歸責原則與民事訴訟中侵權案件的歸責原則不完全相同。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對賠償的影響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應該以什麼歸責原則來確定當事人之間的責任承擔及其免責事由

  根據侵權行為法理論,民事侵權案件的歸責原則是確定侵權行為人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一般準則。民事侵權案件的歸責原則有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原則。其歸責原則的確定和把握是確定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礎和前提,是法官處理侵權糾紛案件的基本準則。不同種類的侵權案件,應適用各自不同的歸責原則。

  現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對其交通事故侵權行為歸責原則的適用則採取區別對待的原則:

  1、根據該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即對於兩機動車之間所發生的交通事故而產生的損害,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來確定是否承擔責任及擔責大小。

  2、根據該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即對於機動車駕駛人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而言,則是採取的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說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適用過失相抵,以此決定是否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交通事故當事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及事故當事人在事故中原因力的大小所做的認定。它不同於民事賠償責任,民事賠償責任是根據法定或約定及行為人侵權行為的過錯所應當承擔的一種不利的法律後果。無事故責任並不一定不賠償如機動車與行人事故,負事故全責也不一定承擔賠償責任除非行為故意。如:無照駕車正常行駛,發生交通事故,不一定承擔賠償責任,雖然無照駕車是一種嚴重違章行為,但該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係,也就是說無照駕車本身不是事故發生的必然因素。

  新《交通安全法》第73條、《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1條、《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15、16條都規定了認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應從以下三個標準認定:

  1、事故當事人行為與事故發生之間有無因果關係。認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首先要看行為人的行為和事故的發生和損害之間有沒有因果關係,如果沒有因果關係,即使行為人的行為屬於嚴重違法行為,也不應有事故責任。

  2、事故當事人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對事故發生原因力的大小。原因力是指在導致事故發生的共同原因中,每一個原因對損害結果發生或者擴大所發揮的作用力。

  3、當事人過錯的程度。在因果關係確定以後,對當事人的責任比例的確定,主要是根據當事人過錯程度來確定的。

  其中,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於2003年3月26日在廣東省佛山市召開,會議期間,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鬆有接受了《人民法院報》記者的採訪時就明確指出:

  關於交通事故的賠償問題。在審理機動車致非機動車一方人員傷亡的案件時,應當貫徹以人為本,尊重人的生命價值的原則。機動車行為人在無過錯的情況下造成非機動車一方人員傷亡的,除非出於受害人自殺等行為人難以控制的情形,行為人仍應給受害人適當的賠償;在雙方當事人都有過錯的情況下,即使受害人有重大過失,也只能按照過失相抵原則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而不能免除其賠償責任,更不得判決過錯相抵後再要求受害人賠償機動車一方的損失。要正確對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實際上是對交通事故因果關係的分析,是對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確認。要避免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簡單等同於民事責任的分擔,應將其作為認定當事人承擔責任或者確定受害人一方也有過失的重要證據材料。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從交通事故認定書劃分責任的依據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交通事故的責任有兩個因素,即行為人對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前述條款中的“作用”與“過錯”並列,與民法中的“過錯”不是同一概念,在交通事故中,行為人有同等的過錯不一定承擔同等的責任,過錯大的不一定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該規定中,此類交通事故歸責的依據不是發生侵權行為時的過錯大小,而是侵權行為發生後其他違法行為。因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時歸責方法與民法上的歸責原則存在區別。此外,在舉證責任負擔、責任人的範圍等方面,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也與民事訴訟存在不同之處。 綜上,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做出行政決定所依據的主要證據,雖然可以在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但由於交通事故認定與民事訴訟中關於侵權行為認定的法律依據、歸責原則有所區別,同時,交通事故責任也不等同於民事法律賠償責任,因此,交通事故認定書不能作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分配的唯一依據,行為人在侵權行為中的過錯程度,應當結合案情,全面分析全部證據,根據民事訴訟的歸責原則進行綜合認定。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對賠償的影響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作用

  1、作為交通警察對違章的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的依據。

  2、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與民事賠償案件中,又是證明被告人是否有罪、賠償義務人是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以及應當賠償多少損失的證據。 人民法院在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民事審判中,要對各類證據進行全面審查,可以就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證據的真實性、可靠性和科學性提出質疑,法院有權根據無過錯責任原則審查、改變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如果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錯誤,法院可不採用這種證據,而作出民事判決。

  因此,人民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案件時,不是必須要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責任的判案。當然,在沒有特別有力的支援下,人民法院大多數情況下還是會參考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來判案的。在實務中,當事人依靠自已的能力來推翻由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可能性是很小的。

  四、關於事故認定書中當事人的責任與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區別

  對事故認定書中,當事人責任認定的依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章交通事故的處理,第91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45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這裡所謂的“當事人的責任”,均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時所認定的責任,實際上是指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交通違章、是否構成過錯,以及當事人行為對交通事故形成的影響力的大小。

  在民事賠償中,對損害賠償責任認定的依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58條第四項:四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當事人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事故認定書中的責任與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是不同的:

  第一、承擔的責任形式不同,前者是當事人在處理事故中要承擔的行政責任,而後者是當事人的因過錯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第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不同,前者依據的是《道交法》第73條、《道交法實施條例》第91條、《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58條的規定,後者依據的是《道交法》第76條、《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45條的規定;第三、前者是由交警部門依職權確定,後者是人民法院依審判權確定。在民事賠償程式中,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應當作為認定民事責任的一種證據,而非唯一標準。我們仍應通過現場勘察圖、檢查、調查情況、鑑定、檢驗的結論等材料分析各方對損害後果的責任,對交通事故的事實、行為人的過錯、民事賠償責任的分配等作出更加客觀、全面、公正的判斷。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2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來車方向設定警告標誌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0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發生交通事故,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車後50~100米處設定警告標誌,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後位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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