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交通事故違規處罰規定
各地關於交通事故違法違規的規定不一。那麼,內蒙古地區的具體規定是怎樣的?下面小編為你介紹。
第五十三條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規定予以處罰。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當事人在現場的,應當指出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後放行。
給予警告和罰款處罰的,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未經許可,佔用道路從事擺攤設點、堆物作業等妨礙通行的活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第五十五條 使用設立乘客站立區的城市客車從事公路旅客運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違法狀態消除後,應當及時返還車輛。
第五十六條 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處警告或者5元至50元罰款。
第五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並責令改正:
一實習期內未貼上或者懸掛實習標誌的;
二在車況良好、道路暢通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慢行、停駛,阻礙後車通行的;
三在機動車上貼上、噴塗文字、圖案,影響機動車特徵及號牌識別的;
四嬰幼兒乘坐家庭乘用車時未使用安全座椅的。
第五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50元罰款:
一在設有乘降站點的道路上,駕駛客運機動車在乘降站點以外的地點停車上下乘客的;
二駕駛拖拉機駛入禁止通行的道路的;
三駕駛摩托車時手離開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的;
四駕駛兩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時不戴安全頭盔的;
五駕駛摩托車違反載人規定的;
六機動車行駛時,不使用安全帶的;
七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
八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
九違反規定使用喇叭的;
十在同車道行駛中,違反規定不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的;
十一違反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且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駕駛人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
十二機動車在單位院內、居民區內不低速行駛、不避讓行人的;
十三向車外拋灑物品的。
第五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100元罰款:一駕駛機動車違反路口通行規定的;
二遇有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在人行橫道、網狀線區域內停車的;
三違反機動車載物或者載人規定的;
四機動車行經積水路面、漫水路或者漫水橋時未低速通過的;
五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的;
六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後窗範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的;
七行經人行橫道未減速行駛,或者行經沒有交通訊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未避讓的;
八在機動車未停穩時上下人或者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的;
九駕駛機動車下陡坡時熄火、空擋滑行的;
十駕駛不按照規定安裝、使用行駛記錄裝置的機動車的;
十一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未依次交替駛入車道減少後的路口、路段的;
十二駕駛機動車不按照規定車道行駛或者違反規定使用專用車道的;
十三駕駛機動車時使用手持電話、觀看電視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行為的;
十四車輛進出道路沒有讓已在道路內正常通行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的。
第六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50元罰款:一駕駛機動車違反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指示或者不服從交通警察指揮的;
二駕駛機動車在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禁行時間、路線上行駛的;
三違反規定拖帶掛車或者牽引車輛的;
2013年11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四單人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的;
五營運客車駕駛人24小時累計駕駛時間超過8小時,日間連續駕駛時間超過4小時、夜間連續駕駛時間超過2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每次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的;
六特種車輛違反規定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的;
七不避讓執行任務的救護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警車或者穿插、阻擋的;
八學習駕駛人違反指定路線、時間上道路學習駕駛或者使用非教練車上道路駕駛的;
九學習駕駛人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時,教練車乘坐與教學無關的人員或者在教練不隨車指導下上道路駕駛教練車的;
十機動車行駛時遺灑、飄散載運物的;
十一違反規定更換髮動機、車身、車架的。
第六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00元罰款:
一駕駛證超過有效期仍駕駛機動車或者駕駛證丟失、損毀、被依法扣留期間、違法記分達到12分仍駕駛機動車的;
二使用他人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
三駕駛無機動車行駛證、車輛號牌、保險標誌、檢驗合格標誌機動車的;
四駕駛機動車逆向行駛的;
五違反規定超車、會車、讓行、掉頭、倒車、變更車道、使用燈光的;
六違反鐵路道口、渡口通行規定的;
七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仍駕駛機動車的;
八駕駛機動車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未停車讓行的;
九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執行任務的特種車輛、載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牽引掛車的機動車的;
十駕駛機動車突然變更車道、急停、急轉彎,妨礙其他機動車正常行駛的;
十一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事故,不按照規定設定警告標誌、使用警示燈光的;
十二運載危險物品、超限物品違反規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未懸掛警示標誌的;
十三故意遮擋、汙損、不按照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或者在機動車和機動車號牌上安裝、噴塗、貼上影響號牌識別或者交通技術監控資訊接收材料的;
十四未按照規定噴塗放大的牌號,或者未按照規定貼上、安裝車身反游標識或者燈具的;
十五加裝壓縮天然氣或者液化天然氣燃料裝置,未在規定時限辦理變更登記的;
十六發生輕微道路交通事故,未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造成擁堵的。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當事人提供相應的合法證明或者補辦相應的手續後,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第六十二條 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0元罰款:
一從匝道進入或者駛離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時違反規定使用燈光的;
二通過施工作業路段,不減速行駛的;
三違反規定變更車道的;
四騎、軋車行道分界線或者在路肩上行駛的;
五機動車行駛時,不使用安全帶的;
六正常情況下低於規定最低時速行駛的;
七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違反規定速度行駛的;
八沒有正確設定故障車警告標誌牌的。
第六十三條 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00元罰款:一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機動車駛入的;
二機動車發生故障或者事故,車上人員未迅速轉移到安全地帶的;
三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或者在車道內停車的;
四試車或者學習駕駛機動車的;
五載貨汽車車廂內載人的;
六違反規定拖曳、牽引故障車、肇事車的;
七駕駛兩輪摩托車載人的;
八實習期內上高速公路行駛,未由持相應或者更高準駕車型駕駛證三年以上駕駛人陪同的。
第六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或者將機動車交由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的人駕駛的,處1000元罰款;駕駛營運載客汽車的,處1500元罰款。
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駕駛機動車的,或者將機動車交由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的人駕駛的,處1000元罰款;駕駛營運載客汽車的,處2000元罰款。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或者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人駕駛的,處2000元罰款。
第六十五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血液酒精濃度在每100毫升20毫克以上,不足每100毫升40毫克的,處1000元罰款;
二血液酒精濃度在每100毫升40毫克以上,不足每100毫升60毫克的,處1500元罰款;
三血液酒精濃度在每100毫升60毫克
以上,不足每100毫升80毫克的,處2000元罰款。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5000元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下的,處200元罰款;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處1500元罰款。
第六十七條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核定載客人數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超過核定載客人數百分之二十以內的,處200元罰款;
二超過核定載客人數百分之二十以外百分之五十以內的,處1000元罰款;
三超過核定載客人數百分之五十的,處2000元罰款。
有前款所列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運輸單位的車輛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5000元罰款。
違法行為人無法自行消除違法狀態的,對超載的乘車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有關部門聯絡轉運。消除違法狀態的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違法狀態消除後,應當立即發還被扣留的機動車。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不得超過額定乘員。在載客人數已滿的情況下,按照規定免票的兒童不得超過額定乘員的百分之十。
第六十八條 貨運機動車違反規定載貨,按照下列規定處罰:一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以內的,處200元罰款;
二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以外百分之五十以內的,處1000元罰款;
三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五十的,處2000元罰款。
有前款所列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運輸單位的車輛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5000元罰款。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罰款:
一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二非法安裝警報器、標誌燈具的;
三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五駕駛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有前款第二項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強制拆除、收繳警報器和標誌燈具。
有前款第五項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第七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500元罰款:
一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二故意損毀、移動、塗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三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四在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樹木、其他植物或者設定廣告牌、管線等,遮擋路燈、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妨礙安全視距,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排除妨礙,拒不執行的。
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強制排除妨礙,所需費用由行為人承擔。
第七十一條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50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20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3000元罰款。
當事人提供相應的合法證明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第七十二條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進行檢驗,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所收檢驗費用10倍罰款,並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撤銷其檢驗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不依法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執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制度或者不按照規定將依法收取的費用、收繳的罰款及沒收的違法所得全部上繳國庫的;
二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三違法扣留車輛、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車輛號牌的;
四使用依法扣留、收繳的車輛的;
五當場收取罰款不開具罰款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額的;
六不公正處理交通事故的;
七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的;
八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車輛的;
九非執行緊急公務時攔截搭乘機動車的;
十其他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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