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準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1日

  意外死亡的觸發事故有許多,最常見的就是交通事故,然而在發生不幸的交通意外的時候,導致死亡事故的發生後,對於賠償的標準並不熟悉的我們應該怎麼樣來為自己維權?今天,小編為大家整理了。

  

  1、2016年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根據四川統計局釋出的《2015年四川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的統計調查資料:

  1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205元/年注:用於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期間法庭辯論結束時計算四川省範圍內人身損害案件城鎮戶籍受害人的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

  2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9277元/年注:用於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期間法庭辯論結束時計算四川省範圍內人身損害案件城鎮戶籍被扶養人生活費

  3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10247元/年注:用於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期間法庭辯論結束時計算四川省範圍內人身損害案件農村戶籍受害人的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

  4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9251元/年注:用於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期間法庭辯論結束時計算四川省範圍內人身損害案件農村戶籍被扶養人生活費。

  2、2016年四川省交通事故賠償專案計算方法

  1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收入×傷殘係數×賠償年限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6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週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即受害人 在60歲以下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傷殘賠償指數。

  2殘疾輔助器具費=適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費用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週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3喪葬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4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農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性支出×撫養年限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 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 出額或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5住院伙食補助費=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

  6醫療費賠償金=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其他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 償數額,按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 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7誤工費=誤工月收入×誤工時間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 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 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8護理費=交通事故發生地護工同等級別護理勞務報酬標準×護理天數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 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 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

  9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10此外,還有交通費、住宿費、直接財產損失費、車輛停運損失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根據實際發生的合理費用憑相關票據和證明支付。

  成都市交通事故處理流程

  報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應當立即報警:

  1.造成人員傷、亡的;

  2.駕駛人未隨身攜帶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3.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4.事故車輛不能自行移動的;

  5.一方肇事逃逸的。

  以下情形,車輛可自行移動的,當事人在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警後,為防止撤離現場後對事故事實產生歧義,方便客戶進行事故後續處理,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應當採用攝像、照相、標劃事故位置等方法固定事故情形和證據後,立即撤除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等候交警處理:

  1.事故車輛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誌、無保險標誌的;

  2.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的事故車輛;

  3.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4.四川省以外投保機動車輛保險的;

  5.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

  6.在夜間21時至次日凌晨7時發生輕微道路交通事故的。

  調查

  1.交通警察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員出示《人民警察證》,告知被調查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向當事人傳送聯絡卡。聯絡卡載明交通警察姓名、辦公地址、聯絡方式、監督電話等內容。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道路交通事故進行調查時,交通警察不得少於二人。

  3.交通警察調查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客觀、全面、及時、合法地收集證據

  協商

  1.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填寫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書,並共同簽名。損害賠償協議書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絡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事故形態、碰撞部位、賠償責任等內容。

  2.對僅造成人員輕微傷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適用簡易程式處理,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

  認定

  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4.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複核

  1.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2.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複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相關內容進行審查,並作出複核結論

  3.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複核結論後,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佈複核結論。當事人沒有到場的,應當採取其他法定形式將複核結論送達當事人。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複核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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