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駕駛撞死人判幾年規定
無證駕駛極其容易發生交通事故,甚至還有可能導致他人的死亡。那麼,你知道無證駕駛撞死人判幾年嗎?以下就是小編整理的無證駕駛撞死人判刑規定,以供參考。
無證駕駛撞死人判刑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一負事故全部責任的:
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一人逃逸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重傷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一年;
重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個月。輕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個月;
二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一人逃逸的,為有期徒刑一年;
重傷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
重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個月。輕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個月;
一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死亡三人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個月;重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個月;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一負事故全部責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為有期徒刑四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年;重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個月。
1死亡二人;
2重傷五人;
3重傷一人逃逸,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負事故主要責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有前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九個月;重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個月。
二負事故同等責任,死亡六人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個個月;重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個月。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一負事故全部責任,逃逸緻一人死亡的,為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二年;
二負事故主要責任,逃逸緻一人死亡的,為有期徒刑七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一年四個月;
三負事故同等責任,三人死亡的,且逃逸緻一人死亡的,為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一年;
四逃逸緻人死亡,同時出現其他後果,對其他後果部分增加刑期,適用前兩條的規定。
【自首輕處的特別規則】
交通肇事未逃逸自首的,輕處15%;逃逸後自首的,輕處10%。
無證駕駛的含義
駕駛機動車輛是一種特殊的社會行為,又是一種比較複雜的操作技能,必須經過專門的培訓,即必須到具有駕駛培訓資榷的單位進行培訓,並經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考試,合格後領取機動車駕駛證,才具備駕駛機動車輛的資格。2004年5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由此可見,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必然是無證駕駛行為,但是,持有機動車駕駛證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不能一律認定為有證駕駛行為,一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規定的“無證駕駛”的法律含義是指“無資格駕駛的狀態”。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以前釋出的現仍有效的法律檔案規定,“無資格駕駛的狀態”包括以下七種狀態:
一是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二是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
三是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
四是通過非法程式取得駕駛證的;
五是使用失效的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
六是在某段時間內喪失駕駛營運機動車資格的駕駛人駕駛營運機動車的;
七是駕駛機動車時未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的。
上述七種狀態即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規定的“無資格駕駛的狀態”,也就是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的“無證駕駛”含義,這與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前的“無證駕駛”含義是有區別的。按照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及相關的法律規定,開車不帶駕駛證和行駛證,是一種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行車時未隨身攜帶駕駛證即屬於“無資格駕駛的狀態”,即“無證駕駛”。
無證駕駛危害
一是擾亂道路交通秩序。無證人員缺乏交通安全法律知識,加之日常駕駛時規避執法檢查的心理而超速、超員、闖紅燈和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等現象司空見慣,影響到其他道路參與者正常通行和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工作的正常開展。
二是嚴重威脅自己和他人生命財產安全。因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識和駕駛技能,不遵守交通規則,而引發交通事故造成自己和他人的傷害,威脅自己和他人生命財產安全。
三是敗壞社會風氣。無證人員藐視法律,無視交通規則,輕視他人生命財產安全,此類現象的存在嚴重影響道路交通秩序,弱化群眾法制意識和安全意識。
四是誘發違法犯罪。因諸多原因,無證駕駛人員往往欠缺合法駕駛要件,加之車輛本身來源不明、手續欠缺等更易滋生和誘發超員超速、闖紅燈、酒後駕駛、交通肇事、盜搶等違法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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