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摩托車無證駕駛撞死人的判刑標準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1日

  交通事故發生以後,如果造成了嚴重後果,肇事司機就有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需要承擔刑事處罰。但是很多人對於判刑的標準不是十分的瞭解,那麼騎摩托車無證駕駛撞死人了判刑的標準怎樣的呢?下面小編為你介紹騎摩托車無證駕駛撞死人了判刑的標準。

  騎摩托車無證駕駛撞死人了判刑的標準

  一、定罪標準

  1、主觀方面。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這種過失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違章行為可能造成的嚴重後果的心理態度而言。行為人在違反規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後駕車、強行超車、超速行駛等,但對自己的違章行為可能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應當預見而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雖已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了嚴重後果。

  2、客觀方面。在交通運輸活動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3、主體。即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

  4、客體。交通運輸,是指與一定的交通工具與交通裝置相聯絡的鐵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運輸,這類交通運輸的特點是與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緊相連,一旦發生事故,就會危害到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財產的廣泛破壞,所以,其行為本質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二、量刑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綜上,騎摩托車無證駕駛撞死人了,按交通肇事罪處理,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無證駕駛發生交通事故會受到什麼處罰

  首先,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首先要有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這是所有賠償責任依據的開始。

  其次,對於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損害,主要賠償範圍包括醫療費,住院費,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精神損害賠償等。建立的基礎是傷殘等級鑑定基礎之上。傷殘等級鑑定是由專門的鑑定機構鑑定。

  第三,傷殘等級後確認後,依據當地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以及受害人的年齡、戶籍來確認各項賠償責任。

  第四,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傷亡,可以聘請律師,律師費用也由將來的敗訴方承擔。

  無證駕駛機動車與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處罰應當都適用於《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

  無證駕駛發生事故的是否賠償

  一、保險公司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應分為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兩部分,對不同部分的損失應適用的不同處理。

  根據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該條規定明確了保險公司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包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兩部分。

  根據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但此規定僅就無證駕駛造成的財產損失作出了規定,並未規定人身損失保險公司是否墊付及追償。

  而交強險的賠償專案已明確區分財產損失、傷亡賠償、醫藥費的具體賠償資料。

  結合以上兩條規定可以看出: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是兩個不同的部分。

  因此,不能把財產損失的概念擴大化,將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所遭受的各項損失,均列入於財產損失的範疇,把因人身傷亡所造成的財產損失與直接的財產損失等同起來,這一點從保險法關於人壽保險和財產保險不同賠償規定中可以體現。

  二、保險公司對無證駕駛所致人身傷亡予以賠償才符合立法本意。

  交強險是為了使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時救助而設立的公益性、強制性保險,它是國家基於公共政策的需要,為了維護社會大眾利益,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強制推行的保險。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一條就對交強險的目的做出了闡釋: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該條例的法律意義就在於在於使得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及時得到有效的損失補償和醫療治療、減輕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經濟負擔。

  如果讓受害者這一社會弱勢群體承擔因駕駛人員過錯而得不到保險公司的賠償這一不利的法律後果,顯然與立法本意相違背。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無證駕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保險公司不能免責,而應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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