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1日

  交通肇事逃逸,使傷者失去了最好的搶救時機,警方偵查案件需要投入巨大的人力和物力,而肇事者將面臨十分嚴厲的懲罰。下面小編為你介紹關於交通肇事逃逸的內容。

  如何認定交通肇事逃逸行為

  近日,天津市交管局出臺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定性標準,“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責任而駛離現場、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等 8種情況將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絡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資訊,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哪些情況不構成肇事逃逸

  除了哪些情況可以被認定為肇事逃逸外,交管部門還對哪些行為不構成肇事逃逸做出了規定:

  1、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解決,達成協議,並留下真實姓名、聯絡方式後,一方反悔並報案的;

  什麼是交通肇事逃逸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公安部70號令》規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後,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

  肇事逃逸的構成條件主要有: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為人在逃逸時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這是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因素。

  如果行為人沒有意識到交通事故的發生而離開現場,則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如〈案例1〉:孫某駕駛兩輪摩托車馱載其朋友劉某二人均喝酒過量超速行駛時,因路上顛簸,劉某從摩托車上跌落頭部著地,致顱腦損傷而當場死亡。而當時孫某對此一無所知,仍然繼續駕車狂奔,直至被人發現將其截獲。本案中,孫某雖然離開了現場,但因其主觀上對劉某墜地身亡這一交通事故並不“明知”,故不宜認定其“交通肇事後逃逸”,只能認定其構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強調的是,我們這裡所說的“明知”,是指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如果行為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造成交通事故而裝作不知道,逃離事故現場的,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2主觀上是為了逃避事故責任,逃避法律的追究;實踐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數人是因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親友及其他圍觀群眾的毆打而逃跑,這些人往往在逃離現場後,很快通過報告領導或報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處理。顯然,這些人的主觀惡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認定時加以區分,以保證準確適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縱。如〈案例2 〉:司機宋某違章駕車,將一行人於某撞死,正當宋某對於某進行搶救時,於某的親友及當地群眾聞訊趕到,持械對宋某進行毆打。宋某被逼無奈,駕車逃離現場,直接到當地公安派出所報案。本案中,宋某的逃跑行為就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當然,需要說明的是,行為人出於正當目的逃離現場後,必須及時向有關機關報案,接受法律處理,否則, 如果行為人一逃便杳無音信,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3客觀上實施了逃離事故現場,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行為。

  這裡有爭議,有人認為僅僅將其限定為逃離“事故現場”,而實踐中大多數並不拘泥於“事故現場”,而是與“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行為一併來考慮的,總之,要看具體情節。

  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解讀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目前已經成為全國公安機關經常需要面對的難題,肇事逃逸者往往是“聰明反被聰明誤”。 從心理學角度分析肇事逃逸的司機主要有下列心理:

  恐慌心理:事故發生後,少數肇事者的內心充滿著恐懼,害怕承擔鉅額經濟賠償責任,而選擇逃逸;

  畏罪心理:肇事者害怕由於造成重大事故而受到法律追究,因而心理壓力增大,導至其當時心理第一想法就是儘快逃離事故現場;

  僥倖心理:肇事時間和地點多是司機決定是否逃逸的重要因素。一般來說,事發地點偏僻、時間較晚的,肇事者又會想當然地認為沒有目擊者,從而鋌而走險。就算有目擊者,有些肇事者利用當前社會上一些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自信目擊者不會去揭發的心理,認為目擊者不會去舉報;基於此,肇事者就認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可能查明事故的全部事實和掌握全部證據,因而也就有了對事故不可能被偵破的主觀自信心理,從而選擇了逃離;

  對立心理:肇事者對公安機關不信任心理,認為就算自首也無濟於事;

  自我保護心理:肇事者知道如果不逃逸,帶來的將是鉅額的經濟賠償和嚴重的法律追究。為了逃避這些,首先選擇的就是逃逸。

  還有事故不嚴重,但害怕經濟賠償的畏懼心理:肇事車輛手續不合法,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按規定駕駛準駕車型,車輛未按規定購買第三者責任險等,肇事司機擔心事後賠償超出自身能力,害怕受到法律追究,乾脆一走了之。

  逃逸意味著司機放棄了對被撞者採取搶救、並將被撞者放到一個存在隨時可能被其他過往車輛輾壓的危險環境中,這不僅對被害人造成了極大的危害,而且肇事司機不履行及時救護的法定義務,又形成了新的違法行為。因此,交通肇事逃逸,無論是民事賠償責任、行政處罰責任,或是刑事責任都要比沒有逃逸嚴重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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