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時限是多久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2日

  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應當在法定的期限內向有權機關申請處理交通事故相關事項,有權機關也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完成相應事項的處理。以下就是小編整理的交通事故處理時限,以供參考。

  

  1、暫扣車輛期限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在交通事故處理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暫扣交通肇事車輛、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的駕駛證,但應開具暫扣憑證。因檢驗、鑑定的需要,暫扣交通肇事車輛、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駕駛證的期限為20日;需延期的,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延長20日。

  2、責任認定期限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應按下列時限作出: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

  因交通事故情節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作出後,應當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後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後30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撤銷的決定。

  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的決定書作出後,應當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分別送交申請人和原責任認定部門,原責任認定部門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後,應當在5日內向各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公佈重新認定決定。

  3、傷殘評定期限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的15日內,可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門關於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後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評定書後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後30日內,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4、賠償調解期限

  公安機關在查明事故真相、認清事故責任、確定事故損失後,可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30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15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定殘之日起;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在調解過程中,當事方更換調解參加人的,連續計算調解次數和時間;當事人或代理人因不可抗拒力或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參加調解的,調解時限中斷;調解重大、複雜交通事故需要延長調解時限的,須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方可延長。

  5、處罰期限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處罰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根據其違章行為、事故責任和事故後果,分別裁決,合併執行。吊扣駕駛證合併執行不得超過18個月。被處以吊扣、吊銷駕駛證的期限,則應從處罰裁決之日起計算。吊扣駕駛證處罰期滿,交通事故處理未結案的,應當發還其駕駛證。

  6、申請複議期限

  當事人若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處罰不服,可在接到交通管理部門的處罰裁決書後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議;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複議申請書後30日內,應當作出複議決定。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書後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交通事故處理的期限怎麼算

  一當場認定、當場調解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式處理的交通事故,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製作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當場進行調解。

  二24小時內

  1、對交通事故,交通警察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時起24小時內辦理立案或不予立案手續。決定立案的,應填寫“交通事故立案登記表”,交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審批。

  2、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決定,並通知爭議各方。

  3、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移送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事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後24小時內,作出移送或者由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繼續處理的決定。

  4、對於發生人員傷亡事故的,交通警察應當在24小時以內對肇事人、其他當事人、證人進行訊詢問。

  三1日前

  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1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四2日內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鑑定結果後2日內將檢驗、鑑定結論影印件交當事人。

  2、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2日內作出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五3日內3日前

  1、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影印件後3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鑑定的申請。

  2、當事人對自行委託的檢驗、鑑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評估結論後3日內另行委託檢驗、鑑定、評估。

  3、對接到報案後,經調查不立案的在3日內將不予立案的依據,當事人的權利等事項,送達報警人。

  4、對需要檢驗、鑑定的,應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3日內提交“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

  5、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調卷公函後,應當在3日內或者按照其時限要求,將交通事故案件調查材料正本移交給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

  6、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並於調解時間3日前通知當事人。

  六5日內

  1、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5日內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2、檢驗、鑑定完成後5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

  3、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或者重新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七7日7日內、7日後

  1、對未知名屍體,7日內無人認領或身份無法確定,應當及時在地市級報紙上刊登啟示。

  2、交通警察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7日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破獲案件後7日內,向交通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提交“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

  八10日10日內,10日後

  1、當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後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當事人應當在提出請求後1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交通事故證據。

  2、檢驗、鑑定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10日。檢驗、鑑定週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3、報紙刊登未知名屍體認屍啟事,登報後10日仍無人認領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處理屍體。

  4、檢驗完成後,應當通知死者親屬在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

  5、對棄車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10日後仍不領取事故車輛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條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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