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駕駛摩托車肇事怎麼處罰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2日

  摩托車屬於機動車當中的一種。因此,要是行為人無證駕駛摩托車上路的,也是構成了交通違章,此時會按照對機動車的處罰做出處理。但如果因無證駕駛發生了交通肇事的話,那麼處罰就會更重。那到底無證駕駛摩托車肇事的該如何處罰呢?下面小編為你介紹無證駕駛摩托車肇事的處罰規定,以供參考。

  無證駕駛摩托車肇事的處罰規定

  無證駕駛撞人,構成交通肇事罪,一般來說沒有加重情節的話應該判刑3年以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

  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注意,此處的30萬元以上的數額,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財產損失數額,而是指行為人無力賠償的數額。按此標準,財產直接損失數額不到30萬元,或者損失雖遠遠超過30萬元但賠償後不足30萬元的,都不構成本罪;

  4、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下列情形之一的: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無證駕駛摩托車肇事責任劃分標準

  一、肇事全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三條是肇事全責:

  1、無證駕駛全責

  2、酒後駕駛全責

  3、逃逸全責

  還有兩條小全責:

  1、逆行全責

  2、行車道上開車門造成事故全責

  二、違章行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但並不是所有違章都能引發交通事故。

  無證駕車是一種嚴重違章行為,但並不意味著只要無證駕車,就一定發生交通事故,有駕駛證不一定就不發生交通事故。實踐證明,無證駕駛本身不是事故發生的必然因素。在分析事故原因時,應先將有無駕駛證暫時擱置一邊,強調不管是有證還是無證,都應遵守有關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誰有違章行為,且該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有因果關係,誰就應承擔事故責任。無證駕車者除“無證”外,在駕車過程中如果沒有其他違章行為,就不負交通事故責任。如果有違章行為,應根據其行為與事故之間因果關係的大小,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如果該違章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沒有因果關係,就不應承擔事故責任。杜絕那種憑“可能”、“想當然”的各種推測去認定當事人的事故責任,更不能武斷地認為只要無證駕車就有事故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1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45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確定當事人是否應當承擔事故責任,其中重要的一點是要確定當事人的交通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的發生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

  無證駕駛保險公司是否賠償

  對於無證駕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保險公司應否擔責?在現實中爭議較多,有的認為對無證駕駛情形下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保險公司對無證駕駛情形下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承擔的是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責任。

  保險公司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應分為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兩部分,對不同部分的損失應適用的不同處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該條規定明確了保險公司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包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兩部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但此條規定僅就無證駕駛造成的財產損失作出了規定,並未規定人身損失保險公司是否墊付及追償,而交強險的賠償專案已明確區分財產損失、傷亡賠償、醫藥費的具體賠償資料。結合以上兩條規定可以看出: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是兩個不同的部分。因此,不能把財產損失的概念擴大化,將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所遭受的各項損失,均列入於財產損失的範疇,把因人身傷亡所造成的財產損失與直接的財產損失等同起來。

  保險公司對無證駕駛所致人身傷亡予以賠償才符合立法本意。

  交強險是為了使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時救助而設立的公益性、強制性保險,它是國家基於公共政策的需要,為了維護社會大眾利益,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強制推行的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一條就對交強險的目的做出了闡釋: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該條例的法律意義就在於在於使得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及時得到有效的損失補償和醫療治療、減輕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經濟負擔。如果讓受害者這一社會弱勢群體承擔因駕駛人員過錯而得不到保險公司的賠償這一不利的法律後果,顯然與立法本意相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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