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群體性事件的應急預案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3日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依法及時、穩妥處置各類群體性事件,建立全縣公安機關應急處置機制,提高處置群體性事件水平,不斷增強駕馭複雜情況的能力,切實維護全縣政治穩定,經濟發展和社會安定。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岳陽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岳陽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編制管理辦法》、《岳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規範市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編制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平江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1.3適用範圍

  本縣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私財產等群體性突發事件。主要包括以下行為:

  1聚眾圍堵、衝擊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重要警衛目標、廣播電臺、電視臺、通訊樞紐以及其他要害部位或單位;

  2聚眾堵塞公共交通樞紐、交通幹線,破壞公共交通秩序或非法佔據公共場所;

  3聚眾阻撓國家重點工程建設施工;

  4聚眾哄搶國家倉庫、重點工程物資;

  5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罷工、罷課、罷市;

  6違法聚眾上訪、請願引起的群體性事件;

  7人數較多的非法集會、遊行、示威;

  8影響社會穩定的非法宗教活動和影響民族團結的群體性事件;

  9群體械鬥及打、砸、搶、燒事件;

  10在大型體育比賽、文化、商貿、慶典等活動中出現的聚眾滋事或騷亂;

  11非法組織、xx和敵對勢力等策劃的聚集活動;

  12集會、遊行、示威和群體性活動中出現擾亂社會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13其他危害公共安全、擾亂社會秩序的群體性事件。

  涉及、或嚴重騷亂的應對工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的有關規定辦理。

  1.4 現狀

  當前我縣徵地拆遷人員、水庫移民、企業改制下崗職工和退役軍人、清退教師等群體為解決其利益訴求,頻繁規模上訪和鬧事。同時交通事故、醫患糾紛等引發的群體性事件也時有發生,有的衝擊黨政機關;有的堵塞城市幹道和國道、省道交通,嚴重危及社會治安秩序和社會政治穩定。

  1.5工作原則

  處置群體性事件總的要求是:發現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處置得好。並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預防為主、防患於未然

  要在充分考慮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考慮群眾的理解和承受程度的基礎上出臺政策措施,從源頭上防範群體性事件的發生。要建立健全社會利益協調機制和社會穩定的預警工作機制,及時消除誘發群體性事件的各種因素。

  2統一領導、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

  在縣委、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群體性事件由縣人民政府負責處置;引發事件的問題由相關責任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解決。

  3快速反應、相互配合、依法辦事、化解矛盾

  群體性事件發生後,各級政府應及時啟動相應應急預案,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在最短時間內控制事態。要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解決群眾反映的問題,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早解決,將事件控制在萌芽階段,將矛盾化解在基層。

  4教育疏導、防止激化

  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段和協商、調解、教育等方法處置群體性事件,引導群眾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達利益要求,解決利益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

  5慎用警力、慎用強制措施、慎用警械和武器

  要根據群體性事件的起因、規模、影響及現場情形和危害程度,決定是否動用警力、警械及強制措施。

水電服務中心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小學校園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相關知識
縣群體性事件的應急預案
處置群體性事件的應急預案
教育系統預防和處置群體性事件的應急預案
縣區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
社群應對各種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社群應對各種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學校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小學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
防踩踏事件的應急預案
水電服務中心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