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糾紛案例分析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2日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今天小編將與大家分享,具體內容如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勞動合同糾紛是最常見的糾紛之一。如何快速高效地處理勞動合同糾紛,不僅有助於單位專注於生產經營,也有助於勞動者儘快投入到工作當中,減少社會經濟成本的支出,促進社會整體效率的提高。

  【勞動合同糾紛概念】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勞動合同糾紛如何解決】

  一、發生勞動合同糾紛解決步驟

  發生勞動爭議: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

  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2、當事人→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

  3、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

  4、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另有規定仲裁為終局裁決的情形外。

  上述步驟並非每個步驟都要經過,我國法律法規只規定了提起勞動仲裁是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前置條件,其他步驟可選擇適用。

  二、解決勞動合同糾紛應當注意的問題

  一注意勞動爭議範圍

  有些因勞動合同發生的糾紛並不屬於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爭議的範圍,不能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而應通過提起行政訴訟或申請行政複議等方式維權。

  1、屬於勞動爭議的事項: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2、不屬於勞動爭議的事項:

  1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3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鑑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鑑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4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5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6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僱人之間的糾紛。

  二注意時效的經過

  為避免時效經過,訴求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援,要及時的行使權利,以達到時效中斷的效果。當事人能夠證明在申請仲裁期間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申請仲裁期間中斷:

  1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

  2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

  3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

  申請仲裁期間中斷的,從對方當事人明確拒絕履行義務,或者有關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或明確表示不予處理時起,申請仲裁期間重新計算。

  三注意證據的收集

  雖說法律法規規定了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想要證明自己的觀點需有充分的證據,如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如果沒有勞動合同,可以出示打卡記錄、工資條、為公司代發快遞的快遞單等等作為證據。

  【勞動合同糾紛案例】

  勞動爭議案例關鍵詞:解除勞動合同糾紛 經濟賠償金糾紛

  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繼續提供勞動,公司補發終止勞動合同通知,勞動者領取了經濟補償金的能否認定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王某與北京某地產公司勞動爭議案評析

  【勞動爭議案例爭議焦點】

  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繼續提供勞動,公司補發終止勞動合同通知,勞動者領取了經濟補償金的能否認定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爭議案例關鍵詞】 解除勞動合同 賠償金糾紛 協商一致違法解除

  申訴人:王某

  被申訴人:北京某地產公司

  一、勞動爭議案例基本案情

  王某系北京某地產公司以下簡稱“地產公司”員工,王某自 2005年2月28日起與地產公司建立勞動關係,任銷售部管理人員,雙方簽訂了期限為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勞動合同,月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佣金。2008年8月1日,王某被確診為肺結核無傳染性,醫師開具的治療期為9個月。2008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但雙方均未提出終止合同,王某繼續在公司上班,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係。2009年1月31日,公司以雙方合同已在2008年12月31日終止為由,不讓王某繼續到公司上班,並在2月17日向王某發出《關於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提出其定於2008年12月31日即原勞動合同到期日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終止與王某的勞動關係。地產公司僅支付王某2008年12月31日前的工資,及一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王某則認為公司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數額過低,經與公司協商不成,王某向北京某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了仲裁申請。

  二、審理結果

  申訴人稱:本人於2005年2月28日入職北京某地產公司,任銷售部管理人員,2008年月平均工資為8458元,其中包括基本工資1000元,崗位工資3620元,加佣金。雙方最後一份合同期限為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08年8月1日,本人被確診為肺結核,醫師開具醫療期為9個月。合同到期後,雙方勞動關係並未終止,本人一直工作到2009年1月31日,之後單位稱勞動合同終止了,不讓本人繼續上班。2009年2月17日,公司向本人下發了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次日支付了部分補償金,本人不認可單位支付的標準,協商未果、。因此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請求,要求北京某地產公司:1、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雙倍經濟補償金67664元及50%額外經濟補償金33832元;;2、支付2009年1月1日至2月7日工資15071元及25%經濟補償金3767.75元;3、支付2008年年終獎工資4620元及25%經濟補償金1155元

  被申訴人辯稱:認可申訴人關於入職時間、崗位及工資構成的主張,但不認可申訴人主張的具體工資數額。申訴人享受佣金待遇,故不再享受年終獎。被申訴人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已經通知申訴人終止合同,且申訴人出勤至2008年12月31日,當日雙方的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並就有關未結算的佣金、工資及補償金等進行了協商,簽署了書面協議。因此,不同意申訴人的申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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