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森林火災的撲救原理和原則
撲滅森林火災的基本原理,就是破壞它的燃燒條件,不讓燃燒三要素——可燃物、氧氣和熱源火源結合在一起。只要消除三要素中的任何一個,燃燒就會停止。
根據上述原理,撲滅森林火災的根本途徑有三個:一是散熱降溫,使燃著的可燃物的溫度降到燃點以下而熄滅;二是隔離火源,使著火的可燃物與未著火的可燃物隔離,破壞預熱作用,達到滅火的目的;三是斷絕或減少森林燃燒所需要的氧氣,使其窒息熄滅。此外,還有用終斷燃燒反應鏈;改變熱解反應途徑,稀釋可燃氣體濃度,使其濃度降低到燃點以下等原理達到滅火的目的。
根據以上原理,人們在撲救森林火災實踐中,經常使用這樣或那樣的方法,但是在同火災進行鬥爭的過程中,根據必要性和實際情況,很多撲火方法和手段可以同時使用,特別是在撲救大面積森林火災時,需要採取一整套綜合的方法和手段,連續不斷的作業工序,控制火勢蔓延,熄滅明火,消滅餘火,看守火場,以確保徹底撲滅森林火災。
首先是控制火勢蔓延。這道工序最複雜,最費力氣,是撲救森林火災整個過程的關鍵性階段,撲火隊伍要以最快的速度趕到火災現場,從已燒過的林地包括荒地進入火場,從林火的兩翼開始,沿火場邊緣撲滅明火,並在火場周圍,特別是通往重要林分方向修築防火隔離帶及用水或土對火緣進行補充處理,以便消滅火場周圍地帶的燃燒粒子。只有被防火隔離帶可靠隔開,並且在火緣向裡20-30米的火場內部設有森林可燃物在危險燃燒的林火,才可能被認為是已經被封鎖住的林火。但是,在乾旱多風的天氣條件下,往往陣風會把燃燒的粒子從火場刮過控制線,落到未燃燒的林區內,形成新的火源。
被控制住的火勢應立即用所有的全部力量和手段予以完全熄掉,徹底加以撲滅,這就是第二個主要工序,撲滅火場上所有明火,首先要撲滅火場周圍的火,然後撲滅整個其餘火燒跡地上的火。
實踐中有許多看來似乎被徹底撲滅的明火在颳大風的情況下又得以復燃,因被撲滅的火燒跡地上,有時由於一些隱蔽的燃燒在滅火時未被發現或漏過去,幾個小時甚至幾晝夜之後又出現新的火源。在乾旱多風的天氣,如果不組織人力對這些火源進行看守,不能採取措施予以撲滅,那麼這些火源便會成為死火復燃蔓延的原因。因此,撲滅任何火災之後,都必須對火場進行看守,這是撲滅森林火災的第三道工序。
掌握以上滅火工序,善於在戰術上加以應用,即使在不利的氣候條件下,也可保證控制火勢蔓延,然後保證徹底消滅森林火災。林區居民、在林中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均應學會最簡單的滅火方式方法,到森林中旅遊、狩獵和參觀的人員也應知道滅火方式方法並善於在實踐中應用。國有林業局、場、自然保護區的護林人員,技術人員和領導人有責任和義務向他們宣傳與森林火災進行鬥爭的各種經驗和教訓,使這些人在森林裡不僅能嚴格遵守防火條例,而且在森林中發現火情後會及時有效地將火撲滅。
森林火災撲救的基本特點是:戰線長、可燃物多、交通難、裝置差、地勢險、水源遠、人口少、技術水平低,一旦釀成森林火災,撲救十分困難。從我國國情出發,撲救森林火災的原則是打早、打小、打了。
打早:一經發現火情或得到火警報告,就要爭分奪秒地將撲火人員調集到火場,迅速投入滅火作業。撲救森林火災的時間性是非常強的,打早是實現打小、打了的重要前提。
打小:就是把森林火災消滅在初起階段。火災初起,燃燒面積小,火勢弱,用簡單工具和少量的人力就能撲滅,是實現打了的核心和關鍵。
打了:明火撲滅後,必須徹底消滅餘火,防止死灰復燃,避免造成更大的損失,是實現打早、打小的目的。
為了貫徹上述原則,撲救森林火災的基本要求是發現早、行動快、指揮強、方法對,一般火災要求當日撲滅,邊遠地區也不能超過3天。
發現早:要打的早,必須火情發現的早、火警報得早。
行動快:發生林火應就近出動撲火隊伍,村自為戰,鄉自為戰,迅速撲滅。得悉火警後,專業撲火隊要在15分鐘內出發;半專業撲火隊要在30分鐘內出發;義務撲火隊見火就打,邊打邊報。
指揮強:指揮應具有組織調動能力強,有行政權威的人擔任,火場指揮員應具滅火實踐經驗和通曉滅火機具的效能的人擔任。
方法對:從當地實際情況出發,採取科學、經濟而有效的撲火方法,組織人力、物力、分配撲救任務,落實撲救責任。
按照撲火原則,評估林火撲救控制能力有三條標準:
一是得到火情報告後,第一批撲火人員到達火場越快越好。行動快,人到達早,就能打早、打小,否則火場就會擴大,增加林火損失。
二是滅火時間越短越好。如果火災時間延長,就會擴大火場面積,增加森林的損失和撲火費用。
三是平均每次火災危害森林的面積,這是綜合反應一個地區火災預防措施和撲救控制能力的一個重要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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