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消防應急燈安全標準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2日

  網小編:消防應急燈具屬建築防火構配件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消防應急照明燈和消防應急標誌燈,也稱火災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其主要作用是在火災時正常照明系統不能再提供照明的情況下,為人員安全疏散、特殊崗位堅持工作以及滅火救援行動提供保障,設定的最基本要求是建築內的人無論處於任何公共部位都可以通過藉助一定的照度容易地識別安全出口的位置及規定的疏散路線。

  大量的火災案例表明,公共建築由於安全疏散設施設定不合理或疏散不暢,人員在火災中不能正確的發現或識別安全出口所處位置,是造成群死群傷火災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消防應急燈具在火災中能否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應當引起我們高度重視。

  消防應急燈具的設定範圍。

  《建規》第11.3.1條規定: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築、廠房和丙類倉庫的下列部位,應設定消防應急照明燈具:

  1、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煙與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間;

  3、觀眾廳,建築面積超過400m2的展覽廳、營業廳、多功能廳、餐廳,建築面積超過200m2的演播室;

  4、建築面積超過3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築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動房間;

  5、公共建築中的疏散走道。

  《建規法》第11.3.4條規定:公共建築、高層廠房倉庫及甲乙丙類廠房應沿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人員密集場所疏散門的正上方設定燈光疏散指示標誌。

  《建規法》第11.3.5條規定:下列建築或場所應在其內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上增設能保持視覺連續的燈光疏散指示標誌或蓄光疏散指示標誌:

  1、總建築面積超過8000m2的展覽建築;

  2、總建築面積超過5000m2的地上商店;

  3、總建築面積超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4、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

  《建規》將消防應急燈具的設定單獨列為一個章節進行了全面規範,與原《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16-87相比,明顯擴大了消防應急照明燈具的設定範圍,突出了消防應急標誌燈設定的強制性,如規定普通的民用建築除住宅外、廠房倉庫的規定部位均應設定消防應急燈具,公共建築、高層廠房倉庫、除丁戊類以外的廠房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門等部位設定燈光疏散指示標誌和具有一定規模的公共建築和地下半地下商店及歌舞娛樂遊藝放映場所等建築增設地面燈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標誌。

  因此,設計單位和消防監督機構應高度重視消防應急燈具的設計問題,要組織人員加強對規範的學習和理解,加大對規範的宣貫力度,提高理論水平。只有設計到位,稽核把關嚴格,才能確保消防應急燈具在火災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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