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眾來信來訪接待規章制度範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18日

  群眾來訪是保證積極聽取民意,傳達民意,維護民意的重要途徑,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供大家學習和參閱。

  群眾來信來訪接待規章制度

  一、街道工作人員應熱情接待群眾來信來訪,認真聽取群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並進行詳細登記,建立信訪處理臺帳。

  二、群眾提出的問題屬本級工作範圍能解答的,應擺清事實,講清政策依據,耐心細緻予以答覆,避免越級上訪的發生。對不能當即答覆的,應講清原因並開展調查或上報,經調查核實清楚或上級予以明確回覆後及時予以答覆,必要時應做好書面答覆。

  三、對群眾來信來訪反映的情況要認真對待,依法通過各種途徑進行調查處理.四、調查情況屬實,應及時糾正、及時整改;情況不實的,提供有關證據,講清政策依據,向來訪群眾做好說明、說服工作。

  五、對群眾來信來訪資料要妥善儲存,保守祕密,不對外洩露。

  六、保護來信來訪群眾的人身權利,不得進行打擊報復,否則,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

  群眾來信來訪接待規章制度準則

  一、以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宗旨,以黨和政府的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為依據,本著高度負責的精神,實事求是,秉公辦事,認真做好來信來訪工作。

  二、處理接待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實行“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各負其責,各盡其職。黨政主要負責人為處理來信來訪的第一負責人,分管領導具體負責,轄區中隊具體辦理。

  三、對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要熱情接待,認真妥善處理。做到不拖、不壓、件件有著落,事事有結果。具體辦法:

  1、接待人員態度要誠懇,講解要細心,政策要透明,工作要耐心。

  2、對來信來訪反映的事,要認真對待。對領導和上級轉來的信訪件要認真及時調查,依法依規處理,及時回覆。

  3、對群眾來信來訪要認真對待,值班人員在接到群眾來信來電來訪時應使用文明用語,熱情接待,並及時做好登記工作,並及時報送領導。

  四、全體工作人員要加強本職業務學習,全面掌握有關政策規定,以便在解答和處理有關信訪時持之有故,言之有理。

  五、在信訪接待及案件查處的過程中,相對人員應嚴格做好保密工作,否則視情節輕重,依照規定嚴肅處理。

  

  為了加強信訪工作,進一步密切與人民群眾的聯絡,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力,暢通訊訪渠道,維護信訪秩序,根據《信訪條例》和《關於創新群眾工作方法解決信訪突出問題的意見》,並結合我局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信訪工作是機關的日常性工作,是機關工作人員密切聯絡群眾,瞭解社情民意,汲取群眾智慧,改進機關作風的重要途徑。本制度所稱的信訪是指信訪人通過信件、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提出的信訪事項,以及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

  第二條 處理群眾來信來訪事項應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政策、法規為準繩,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式規範,手續完備。

  第三條 在處理來信來訪時,既要嚴守國家祕密,又要注意保守來信來訪中的祕密,適度掌握好知情範圍。

  第四條 信訪工作的接待範圍

  一本局及下屬單位的在職與離退休幹部、職工及其家屬。

  二與我局管理職能直接相關的投訴。

  三與我局穩定局面有關的相關投訴。

  第五條 信訪工作的主要任務

  一受理單位及群眾反映與我局職能有關的意見、建議和訴求,以及科研專案管理、成果轉化、科技成果獎勵、專利與智慧財產權等方面的來信來訪;對全市科技系統的信訪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指導;負責向各縣區科技部門和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各單位交辦、轉辦、督辦來信來訪事項。

  二從來信來訪中,篩選出信訪的熱點、難點問題,收集意見、建議和要求,對普遍性、政策性、傾向性的問題及重大信訪案件進行調查研究,為決策者提供建議和處理意見。

  第六條 凡屬我局職權範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予以受理,經領導批准同意後,轉交相關處室單位辦理。對不屬於我局職權範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向信訪人作出說明。

  第七條 對直接能答覆的一般性及諮詢性信訪事項,應按時限要求直接辦理。

  第八條 信訪事項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複雜或重要信訪件,經分管領導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信訪人對做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可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單位的上一級管理部門複查,收到複查請求的管理部門應自收到複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複查意見,並予以書面答覆。

  第十條 對已經或者依法應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不予受理,但應告知信訪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程式向有關機關提出。

  第十一條 對已經按《信訪條例》要求,經過複核終結不再受理的來信,已回覆的重複來信,無參考價值、內容不清的其他來信,一般按存信處理,不予辦理。存信按地區、年份打包,定期銷燬。

  第十三條 接訪人員應依據政策,秉公辦事。接訪過程中必須按照有關政策法規處事,處理問題要及時、妥善,不敷衍、推諉,更不得接受信訪者的饋贈、宴請,不得要求信訪人為自己辦私事。

  第十四條 處理信訪件應講究程式,及時上報,認真做好登記、呈閱、督辦、複核、統計、上報工作。

  第十五條 承辦處室單位要積極配合,不得推諉,按規定時限辦理並上報,因特殊原因需延長辦理期限,應及時向有關方面作出說明。

  第十六條 接訪人員應執行條例,依法接待。嚴格執行《信訪條例》,依法做好來訪者接待工作。遇無理糾纏和擾亂秩序的,接訪人員對有關當事人的行為應進予以制止和必要的勸導,堅持以理服人,避免感情用事,必要時配合公安等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實行“首問責任制”。即第一位接訪的領導負責相應信訪問題的處理、跟蹤或交辦、落實,包括信訪人的思想教育和穩控,直至信訪人息訪。

  第十八條 局院黨組將加強督促檢查,採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對領導幹部接訪活動開展情況進行督查,及時通報工作落實情況。

  第二十條 信訪接待實行信訪領導和專職工作人員輪流值班制度。具體接待時間按領導接待日安排時間節假日除外,原則上穩控責任人負責接待當日來訪群眾。信訪相關業務負責人應隨叫隨到,及時協助處理有關信訪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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