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代會規章制度準則範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2日

  教代會是教職員工行使民主權利的組織,也是保障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的需要,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供大家學習和參閱。

  教代會規章制度準則

  教職工達標大會是學校教職工行駛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建立實行教代會制度,是貫徹落實黨的全心全力靠教職工辦學的指導方針需要,是保障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的需要,是加強和推進民主建設的需要,是進一步完善學校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根據《工會法》《教育法》和《教師法》,為切實做好教代會工作,發揮學校教代會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健全教代會制度

  學校實施教代會制度

  1.建立健全教代會制度,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教代會。

  2.全面落實教代會各項職權。教代會的主要職權:1聽取和審議校長工作報告、學校建設發展規劃、教育教學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方案、財務決算以及事關學校發展的重大問題等;2審議通過學校提出的教職工績效方工資實施方案、教職工聘任考核辦法、教職工職稱評定和其它教職工切身利益有關的改革方案、重大規章制度;3民主評議學校領導幹部;4重大改革方案、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必須經教代會通過。

  3.著力提高教代會代表素質。

  4.建立教代會報告制度。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開展工作的民主程式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校黨組織領導下開展工作,按照規定程式行使職權,教代會必須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何健全必要的民主程式,使之制度化、規範化,

  一選舉教職工代表的程式

  1.教代會每三年為一屆,教職工代表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2.凡學校中享有政治權利的在職教職工,均可當選教代會代表。

  3.學校黨政工主要負責人應選為代表,但必須履行選舉程式。

  4.學校建立教代會制度,教代會代表佔學校教職工比例,一般在30%左右。

  5.教職工代表要體現代表性和群眾性。

  6.教職工代表的產生

  1由學校工會制定選舉代表方案,根據學校各組室構成情況,確定代表名額、代表條件、選舉步驟、方法和具體要求。

  2工會要向教職工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動員大家選好代表,開好教代會。

  3各組室召開會議,按照代表名額和條件,商定代表候選人名單,並由教職工直接選舉,過半數才能當選。

  4各小組將選舉結果報工會,由工會或教代會代表資格審查後公佈。

  代表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權自主地、充分地發表自己的意見,參加學校重大決策的審議、討論;

  3有權向學校領導反應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有權對學校領導人提出建議、批評;

  4有對教代會決議、提案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和督促的權利;

  5有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受到壓制、打擊報復時,有提出申訴和控告的權利。

  代表義務:

  1學習、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提高政治覺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質與能力;

  2積極配合教代會活動,宣傳、貫徹大會決議,完成大會交給的各項任務;

  3聯絡教職群眾,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如實反應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做好群眾工作;

  4及時向本部門教職工通報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督;

  5自覺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教代會規章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的規定,為加強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完善現代學校制度,促進學校依法治校,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二條 根據教育部頒發的《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 以下簡稱教代會 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第四條 教代會應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認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教代會和教代會代表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正確處理國家、學校、集體和教職工的利益關係。

  第六條 學校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 權

  第七條 教代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教代會代表

  第八條 代表條件

  一學校在職教職工均可以被選為教代會代表;

  二認真學習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有較強的參政議政能力和政策水平;

  三熱愛黨的教育事業,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積極支援、參與學校的各項改革,關心學校的發展和建設,工作積極,顧全大局,不謀私利,成績顯著;

  四熱愛和支援教代會、工會工作,密切聯絡群眾,熱心為群眾辦事,作風正派,辦事公道,能如實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為大多數教職工擁護和信任。

  教代會代表佔全校教職工的比例為百分之十左右。代表的組成,既要照顧到學校各方面人員,注意代表的廣泛性,又要充分體現以教學科研為主的特點,其中教師、科研人員代表一般不少於百分之六十,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按不同比例選舉代表,具體比例及名額分配由教代會籌備委員會決定。

  教代會代表原則上按照分工會組成代表組,由代表推選出組長。

  第九條 教代會代表和代表組組長實施常任制,每屆任期五年,到期改選,可以連選連任。

  在下列情況下,選舉單位可以依照規定程式更換、補選或撤換本單位的教代會代表:

  一教代會代表在任期內調離本校及退職、退休的,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缺額代表可由選舉單位進行補選;代表在校內調動工作,代表資格不變,參加調入單位代表組活動,原單位不再補選;

  二教代會代表不履行義務,經勸告無效,可由選舉單位按照規定程式予以撤換,並另行補選;

  三代表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經所在代表組討論,取消其教代會代表資格,受到刑事處罰的撤銷其教代會代表資格,缺額由其所在單位另行補選。

  第十條 教代會根據需要,可請有關領導幹部、離退休老幹部、教師和科研人員作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參加會議。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會上不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十一條 教代會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教代會上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教代會上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

  三提出提案並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督;

  四就學校工作向學校領導和學校有關機構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五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阻撓或者打擊報復時,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第十二條 教代會代表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努力學習並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

  黨和國家關於教育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代會決議,完成教代會交給的任務;

  三辦事公正,為人正派,密切聯絡教職工群眾,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四及時向本部門教職工通報參加教代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督;

  五自覺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章 組織規則

  第十三條 教代會每五年為一屆,定期召開換屆會。代表會議每年召開一次。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代會。每次教代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教代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教代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 教代會在教代會代表中推選人員,組成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應當由學校、學校工會主要領導,教師代表等組成。

  第十五條 大會主席團的主要任務是:

  一聽取大會籌備工作彙報,審議大會議程和日程;

  二按照大會日程由執行主席輪流主持會議,領導大會工作;

  三組織大會期間的討論,瞭解掌握各代表組的活動情況;

  四組織選舉產生新的教代會執行委員會。

  第十六條 教代會的議題,應當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教職工的普遍要求,由校工會提交學校研究確定,並提請教代會表決通過。

  第十七條 教代會可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完成教代會交辦的有關任務。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對教代會負責。

  第**條 教代會設立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在教代會代表中選舉產生。

  教代會閉會期間,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可由執行委員會聯絡有關專門委員會與學校有關機構協商處理,其結果向下一次教代會報告。

  第五章 教代會提案

  第十九條 提案的範圍

  凡屬於本校職權範圍內處理的內容,均可列為提案。

  一有關本校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及貫徹上級有關規定的建議和提案;

  二有關本校教學、科研、管理、服務、行政事務和校園文化建設等方面的建議和提案;

  三有關本校長遠規劃和改革發展方面的建議和提案;

  四教職工普遍關心的重大問題的建議和提案。

  不屬於本校職權範圍或不適合在教代會上提出的問題,不列為提案。

  一不符合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農業大學章程》的;

  二純屬黨、團事務及人民團體、民主黨派內部問題的;

  三未經過充分的調查、考證,不符合實際情況的;

  四純屬個人具體問題的。

  第二十條 提案的提出

  一代表提出的提案,必須在大會提案審查組規定的截止日期前交大會提案審查組,超過截止日期的不列為大會提案;

  二代表提出的提案,事前要弄清事實,以一事一案的形式提出;

  三提案用紙由大會提案審查組統一印發,書寫提案時需用鋼筆或圓珠筆,字跡要清楚。

  第二十一條 提案的審查處理

  一提案審查組應在會議期間完成提案的審查工作,並向大會提出審查報告;

  二經審查同意立案的,按提案的內容,分別交有關部門研究辦理,對重大問題或涉及面廣的問題由校長辦公會議討論後組織有關部門處理落實;

  三所有辦理提案的各部門,都應認真負責地抓緊辦理。因條件所限一時不能解決的提案,要列出計劃逐步落實,確實無法解決的提案,要實事求是地說明理由,提案經有關部門處理、答覆後,將提案辦理情況書面報告提案審查組,由提案審查組將處理結果反饋給提案人,並對提案立卷歸檔。

  第六章 工作機構

  第二十二條 教代會執行委員會、校工會委員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職責。在教代會閉會期間由執行委員會、校工會委員會執行大會主席團的任務,不另設常設主席團。

  第二十三條 與教代會同時召開的工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工會委員會、經費審查委員會,任期與教代會相同。

  第二十四條 教代會執行委員會、校工會委員會承擔以下與教代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一做好教代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代會代表,徵集和整理提案,提出會議議題、方案和主席團建議人選;

  二教代會閉會期間,組織傳達貫徹教代會精神,督促檢查教代會決議的落實,組織各代表組及專門委員會的活動,組織召開代表組長、專門委員會負責人會議;

  三組織教代會代表的培訓,接受和處理教代會代表的建議和申訴;

  四就學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學校黨委彙報,與學校溝通;

  五完成教代會委託的其它任務;

  六指導二級教代會的相關工作。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學校在基層單位建立教代會制度,在該單位範圍內實行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經教代會討論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由學校教代會執委會、工會委員會負責解釋。

  

  一、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中關於“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加強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精神,為了充分發揚民主,保障教職工的主人翁地位,發揮教職工參與辦學的積極性,決定在我校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以下簡稱教代會。

  第二條教代會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當家作主,民主管理學校的基本形式。教代會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職權。

  第三條教代會的基本任務是:

  1.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教職工主人翁地位。

  2.支援校長行使職權,維護校長的行政管理權威。

  3.監督行政領導。

  4.教育教職工增強主人翁責任感,不斷加強教職工隊伍的建設。

  二、職權

  第四條教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1.審議權。有權審議學校的辦學方針、工作計劃、教改方案、獎罰制度、分房方案、財務預決算、年度工作報告及其它重要規章制度等。

  2.評議權。對學校領導貫徹執行教育方針、教育法規情況及工作作風等行使定期或不定期的評議權。

  3.建議權。對學校教育教學的管理、校園規劃、獎罰處分、人事任免、職工福利、教職工隊伍建設等有建議權。

  第五條校長要支援教代會行使民主權利,要為教代會開展工作創造良好的條件。

  第六條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援校長依法行使職權,配合校長及行政系統開展工作。

  三、組織制度和工作機構

  第七條教代會每屆任期3-5年,原則上每學期召開一次會議。教代會開會期間由經全體代表選舉產生的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教代會閉會期間由工會委員會代行職權。

  第八條教代會受同級黨支部的領導,內部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九條教代會籌備領導小組一般由學校黨、政、工主要負責人以及有關人員和教師代表組成,學校黨組織主要負責人任組長,學校工會主要負責人任副組長。

  第十條學校工會委員會是教代會的日常工作機構,負責教代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是:

  1.制訂召開教代會的方案,提出教代會的議題、議程的建議,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教代會的籌備工作、會務工作和組織工作。

  2.組織教職工選舉教代會代表。建立教代會籌備組,籌備組根據學校實際和會議需要,可設立祕書組、代表資格審查小組、提案審查小組、宣傳組、會務組、民主評議小組、教改工作小組和生活福利小組等。

  3.向教職工進行民主管理宣傳教育。培訓教代會代表。

  4.組織專門工作小組進行調查研究,檢查監督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教育動員教職工貫徹落實教代會決議。

  5.主持召開教代會聯席會議,協商處理臨時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

  6.聽取和處理代表和教職工的意見、建議和申訴,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7.總結交流民主管理經驗,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徑,開展民主管理理論研究,提高民主管理的水平。

  8.做好教代會資料檔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9.完成教代會主席團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教職工代表

  第十條選舉教職工代表的程式:

  1.教代會一般每三年為一屆,教職工代表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2.凡在學校中享受政治權利的在職教職工,只要群眾擁護和信賴,均可當選為教代會代表。

  3.學校黨政工主要負責人一般應選為代表,但必須履行民主程式,到有關選舉單位參加選舉。

  4.教職工代表佔學校教職工比例一般在30%左右。

  5.教職工代表要體現代表性和群眾性。代表應有教師、管理人員、領導幹部,其中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代表總數的60%,中層以上領導幹部不超過代表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女教工和青年教工應占適當比例。

  6.以工會小組為選舉單位,民主選舉正副組長。

  第十一條教職工代表的產生:

  1.由學校工會制定選舉代表的方案。根據學校教研組或年級組的分佈情況和各類人員構成狀況,確定代表名額、代表條件、各類代表所佔的比例、選舉步驟、方法和具體要求等。

  2.工會應向全校教職工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動員大家選好代表,開好教代會。

  3.選舉小組召開會議,按照代表名額和條件,商定教職工代表候選人名單,並由教職工直接選舉,過半數票才能當選。

  4.選舉單位小組將選舉結果報告工會,由工會進行資格審查。審查當選代表是否本校享受政治權利的在職教職工,是否符合民主選舉的程式、民主集中制原則和代表條件。資格審查有效後,張榜公佈,併發給代表證。

  第十二條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權自主地、充分地發表自己的意見,參加學校重大決策的審議、討論;

  3.有權向學校領導和有關部門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有權對學校任何部門和領導人提出建議、批評;

  4.有對教代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以及對教代會決議、提案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和督促的權利;

  5.因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受到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時,有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的權利。

  第十三條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1.努力學習並認真執行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提高政治覺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質與能力;

  2.積極參加教代會活動,認真宣傳、貫徹大會決議,完成大會交給的各項任務;

  3.聯絡教職工群眾,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如實反映群眾意見和要求,做好群眾工作。

  4.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十四條教職工代表的素質: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宣傳和遵守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令;

  2.模範地遵守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自覺地遵守師德規範,為人師表,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起表率作用;

  3.學習和掌握學校管理知識、民主管理知識和教育、教學知識,主動參加學校的民主管理活動,不斷提高管理能力和文化水平;

  4.積極宣傳、認真貫徹教代會的決議,做好大會交辦的各項工作;遵守勞動紀律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維護行政的指揮權威,做好本職工作;

  5.正確地代表群眾利益,密切聯絡群眾,廣泛聽取並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情緒和要求,做群眾的貼心人。

  第十五條代表的調動、退休和罷免、撤換:

  1.代表在學校內部調動工作,其代表資格予以保留,參加調入部門代表組團活動。代表調離學校或任期未滿退離休的,其代表資格自行中止。

  2.代表對選舉單位教職工負責。教職工或原選舉單位,發現代表違法亂紀或嚴重失職,可以向工會提出罷免或撤換的要求。 罷免或撤換代表,須經原選舉單位教職工討論,獲得全體教職工過半數的同意。對被罷免或撤換的教職工代表,要及時用書面報告校工會,經工會討論通過後,宣佈撤消其代表資格。

  3.代表出現缺額,學校工會可以根據情況確定是否需要補選。補選代表的條件和程式與選舉代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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