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工商管理畢業論文發表
企業應加強對工商管理的重視,合理開展工商管理工作,以提升企業綜合管理水平,促進企業的發展和提高。下文是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的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試談經濟社會工商管理類專業人才培養
工商管理專業主要研究盈利性組織經營活動規律以及企業管理的理論、方法與技術。它是一門跨自然科學、工程科學、技術科學以及人文社會科學的綜合性交叉科學。該專業知識範圍較廣,學生所學課程也較多,涵蓋了經濟學、管理學的很多課程。
一、工商管理類專業人才培養原則與要求
1、強化人才培養的適應性。
工商管理應用型人才培養,一是要突出人才培養模式與社會經濟發展的互動性,準確把握經濟發展趨勢和管理理論發展趨勢,培養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管理人才;二是要樹立知識、能力、素質協調發展的現代教育質量觀,堅持“重基礎理論、重創新精神、強實踐技能、強綜合素質”的原則,突出對學生創新精神和社會適應能力的培養;三是結合學校的層次和定位,發揮學校專業特色和優勢,打破課程體系壁壘,使學生在就業中具有競爭優勢。
2、體現工商管理的特色性。
工商管理類畢業生主要從事企事業單位的決策諮詢、計劃、生產、技術、人力資源、財務和營銷等管理工作,實踐性很強。因此,在人才培養過程中,必須高度重視理論與實踐的結合。隨著社會的發展,管理環境日趨複雜,管理難度日益加大,管理思想、管理方法和管理技術手段不斷豐富和完善,要求工商管理人才不僅要會經營管理,而且要善於處理人際關係。這種專業性質的特殊性,決定了培養出來的人才不僅要具有比較系統的專業知識,還需要注重其職業道德、社會公益心和尊重他人、團結合作與創新質疑精神的養成,需要在大學期間培養其溝通、交往、協調、組織、領導等多方面的管理能力。
3、倡導個性化、多元化的培養模式。
舉辦工商管理教育的高校辦學條件各不相同,所處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師資力量、招生和擇業的範圍也不盡相同,這就決定了不同學校應有自己的辦學特色。全國重點大學、綜合性大學師資力量雄厚,生源素質高,應突出通用型、外向型、研究型人才培養;多科性大學可創造條件積極開設輔修專業、雙學位專業,鼓勵工商管理專業二三年級的學生選修,培養既懂工商管理又具有廣闊的理工科知識背景,尤其是外語、電腦、網路、產品類知識背景的複合型人才,滿足經濟全球化對現代工商管理人才知識結構的需求。地方高校可突出其行業或地區的特色,側重培養區域經濟或行業性應用型人才。在滿足工商管理專業本科人才基礎培養目標要求的前提下,倡導個性化、多元化、多規格的人才培養模式,使不同型別、不同層次、不同地區高校的工商管理本科人才的培養目標和定位各有所長,滿足社會經濟發展的多樣化對不同人才規格和特色的選擇性要求。
二、工商管理類專業人才培養中存在的問題
1、培養目標過於強調專業教育,忽視全能教育。
全能教育首先是西方國家提出來的,它強調的是培養學生成為什麼人的問題,而專業教育強調的是培養學生去做什麼的問題。哈佛大學校長尼爾·陸登庭在北大100週年校慶上的講話中提到:大學開展研究以推動經濟的發展是無可厚非的,同樣,大學教育幫助學生尋求實用和令人滿意的職業也是必要的;然而,更重要的是,大學教育的傑出性是無法用美元和人民幣來衡量的;最好的教育不僅使我們在自己的專業中提高生產力,而是使我們善於觀察、勤于思考、勇於探索,塑造健全完善的人;它幫助我們的科學家欣賞藝術,藝術家欣賞科學,它幫助我們看到用其它方法無法掌握的不同學科之間的聯絡,它使我們作為個人和我們社群的成員的生活更加豐富多彩。這樣具有全面發展的人,才有可能成為將來在工商業中得到最大發展的領袖和經理人才。
2、課程設定過於強調專業教育,忽視通識教育。
通識教育一般被定義為專業教育之外服務於學生的智慧、情感和社會化等方面發展的教育。通識教育主要包括人文教育、社會科學教育、數學和自然科學教育等。很多大學都將資訊科技應用、外語、多元文化等包括進去了,並融入了跨學科、跨文化教育的理念。
3、課程設定缺乏企業家精神與領導能力的培養。
世界著名商學院大多開設有關企業家精神培養及領導能力培養的課程,有關企業家精神的課程有:企業家精神或創業、小企業管理、企業諮詢、企業建立與運營、創業計劃寫作、風險投資、家族企業、機會管理、管理快速成長企業、創造性思考、特許經營開發、創新評估、技術轉移等。我國工商管理專業都不開設這方面的課程,僅有部分院校開設少量選修課,忽視了企業家精神與領導能力培養。
4、教師的科研活動與教學活動相脫離,學生學習的理論嚴重脫離實踐。
目前我國大學商學院普遍存在教師的科研是為了發表論文、評職稱、計算工作量,沒有與教學掛鉤,不能使科研帶動教學,改進教學方法。另一方面,工商管理本科生基本是應屆高中畢業生,從學校到學校,缺乏實踐經驗,在理論學習過程中缺乏感性認知,學校對實習環節不夠重視,實習大多是為了完成學分,沒有真正參與其中,造成學生對企業缺乏全面的瞭解。
三、工商管理類專業人才培養的方法及措施
要遵循教育規律和貫徹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為出發點,以培養高素質人才和不同學生合理發展為目標,將人才培養目標定位於“面向地方,擇業為主”和“加強基礎,目標上移”的“特長+合格”型人才培養模式。
1、在課程設定時,首先依據不同學生的共性發展和專業特徵要求設定“平臺”課。
不論對於繼續深造的學生,還是以擇業為主的學生,給予他們可持續學習的基礎是十分必要的。其次,根據學生的個性發展要求和社會需要設定“模組”課和任意選修課,從而形成以“特長+合格”的課程結構體系,突出了學習者的個性。最後,以雙重培養目標為目的,賦予學生按自己的需要和目標進行不同層次、不同形式的靈活多樣的學習。這種人才培養模式有利於對有差異的學生,實施有差異教育,實現共同發展。
2、理論課程與實踐課程並重,形成兩個相對獨立又相互融合的體系。
高等教育培養的人才必須具備與高等教育相適應的基本理論知識,掌握相應的新知識、新技術和新工藝,而以較強的實踐動手能力和分析、解決生產實際問題的能力區別於研究性高等教育,以較寬的知識面和相對較深的基礎理論知識區別於高職高專教育。
3、在課程設定過程中,遵循“前期趨同,後期分化”的原則,應用性高等教育是直接為地方或行業經濟發展服務的。
從這個意義上說應用性高等教育也是就業教育,但不能把應用性高等教育說成是終結教育,也要考慮學生的可持續發展,前期趨同為學生的就業和繼續學習及深造打下一定基礎,後期分化為學生根據自己的需要和目標自主選擇學習方式創造條件。基礎課程與專業理論課程、實踐訓練課程及素質教育課程在一定結合點上是相互滲透的。
4、重視科學素養與人文精神、專業教育與通識教育的統一。
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使職業崗位群的內涵與外延日趨豐富、變化頻繁。職業能力觀由狹義的職業技術擴充套件到綜合職業素質,由單純的滿足上崗要求,走向適應社會發展。這就要求現代應用性高等教育應該更加註重應用型人才的科學素養與人文精神、專業教育與通識教育的統一。
四、結語
通過上述分析可見,高等教育大眾化決定了高等教育的多樣性,而多樣性的高等教育必定要有多樣性的人才培養模式去適應。在當前高校工商管理專業發展既面臨機遇又面臨挑戰的背景下,只要們能夠認清人才需求形勢和工商管理專業人才培養的發展規律,正確定位,明確目標,科學投入,工商管理專業的人才培養將有很大的發展空間。
篇2
淺析消費者權益保護若干問題
【摘要】消費者權益核心是消費者的權利。而消費者權利實質即以生存權為主的基本人權。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費需求日益增長,為保護交易中處於弱勢地位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有效地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越來越受到我國的重視。
【關鍵詞】消費者 適用範圍 責任承擔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一、消費者資格認定
在法學上,消費者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最重要的主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這裡採用“為了??需要”的構詞形式給消費者下定義,所以傳統理論認為:消費者是指為了滿足個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自然人。這就產生了一個疑義,不是為了生活消費而是為了其他目的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人屬不屬於消費者的範疇,應不應該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
有的學者提出對消費者作如下定義:“非以盈利為目的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人”,這種定義雖然有了些進步,但仍會給不法經營者以規避法律、逃避制裁的口實。也有的學者提出對消費者作出這樣一個定義:消費者是以非生產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自然人,我贊成後面的這一觀點。這就排除了生產消費的目的,把除此之外其他個人目的的消費者全部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範圍,擴大了消費者概念的外延,消除了司法實踐中的困惑,這樣就更有利於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範圍
《消法》對其適用範圍有明確而具體的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消法》第3條規定:“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規定的,應當遵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消法》第54條規定:“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參照本法執行。”所謂參照本法執行,就是可以適用《消法》。
三、對消費者的損害賠償責任確定
在涉及消費者權益的有關案件中,如何確定各方當事人的責任是案件中的核心問題,也是焦點與難點問題,雖然法律上有些原則性的規定,但不能不顧及案情的差異性,只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才能作出正確的認定。縱觀有關典型案例,簡要分析如下:
1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過程中受到損害是否概由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
無論是在轟動一時的賈國宇訴北京國際氣霧劑有限公司還是在反響強烈的王利毅、張麗霞訴上海銀河賓館賠償糾紛案中消費者無一例外地要求經營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消法》第11條是規定了“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但這種求償權是以消費者所受到的損害與經營者所出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有因果關係為條件的,並且還應有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因而原告的主張都很難得法院的支援。
2經營者對消費者承擔賠償責任應採取何種歸責原則。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到人身、財產損害的,可能是基於經營者的違約行為,也可能是由於經營者的侵權行為,也可能是來自於第三人的侵權行為,也可能是由於消費者自身的原因,因而形成了不同性質的法律關係,就涉及到不同的責任承擔方式。鑑於上述不同情形,法律規定了不同的歸責原則,主要有嚴格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原則、擔保原則、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
3消費者的精神損害賠償標準及額度認定問題。
在消費者權益受侵害案件中,精神損害賠償問題日漸突出和倍受關注,在消費者精神損害賠償問題上法律規定是模糊的,實踐做法是混亂的。退一步說,不管是立法還是實踐都是嚴重滯後的。好在這一問題目前已得到解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①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②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③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④侵權人的獲利情況;⑤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⑥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這些新規定無疑會更好地維護廣大消費者的正當權益。
四、從消費者自身做起保護權益
我們認為,作為消費者,在進行消費過中,應特別注意培養以下意識:
一自我防範意識
不僅要求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要注意考慮自己的利益,而且要求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後,在商品的使用消費過程中,也要注意保護自己。
二權利意識
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法律對消費者賦予了各種權利。這裡所說的消費者權利,不僅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消費者法定的一般權利,而且,也包括消費者根據其他法律或與經營者簽定的合同而享有的權利。
三文明消費意識
文明消費最基本的要求是合法,決不能以消費為名,行偷盜、詐騙之實,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應當尊重經營者的人格,愛護經營者的商品。其次,在消費時應當遵守經營者規定的各項合理的管理規章,接受消費場所工作人員的管理。再次在與經營者發生糾紛時,應當儘量心平氣和地在協商的基礎上解決;在協商不成時,應通過合法的渠道謀求解決。
總之,消費者權益是關係到社會每一個人的權益,並隨著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政以及經濟的發展、市場的繁榮會更加完善,對不法經營者侵害消費權益的懲罰將更加法制化、制度化,而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將不斷提高,維權途徑將會更多,更高效,這些也將促進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的完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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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務合同論文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