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責任保險的案例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1日

  公眾責任保險對於保護公共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投保公眾責任保險是維護公共安全的有力手段。以下是小編分享給大家的關於,供大家閱讀!

  篇1:

  1999年11月3日,武陟縣汽車運輸總公司為豫H-05536號、豫H-1755號主掛車輛向本公司投保機動車輛保險基本險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和附加險車上責任險等。保險條款為保監發199927號文釋出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基本險第三者責任險的條款為《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二條,其內容是:“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後工作,由被保險人負責處理。”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限額為20萬元。關於賠償處理《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十條至第十九條作了規定。所有條款均約定由被保險人索賠,未約定直接向第三者賠償。該條款第十條約定:“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保險單、事故證明、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調解書、判決書、損失清單和有關費用單據。”第十三條約定:“保險車輛發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時,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有關法律、法規和保險合同的規定,在保險單載明的賠償限額核心定賠償數額。對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第十七條約定:“根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在符合賠償規定的金額內實行絕對免賠率:負全部責任的免賠20%,負主要責任的免賠15%,負同等責任的免賠10%,負次要責任的免賠5%。單方肇事事故的絕對免賠率為20%。”第十八條約定:“被保險人提供的各種必要的單證齊全後,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賠款金額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後,保險人在10天內一次賠償結案。”《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中關於附加險車上責任險的約定是:“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險車輛上所載貨物受直接損毀和車上人員的人身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以及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護費用,保險人在保險單所載明的該保險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車上責任險的除外責任之一是:“車上人員在車下時所受的人身傷亡。”關於車上責任險的免賠率,賠償處理條規定:“每次賠償均實行相應的免賠率,免賠率及辦法與基本險第十七條相同。”車上責任險的賠償限額為10000元。經原審法院審理認定,該車輛主掛車是被上訴人李文紅的父親李繼本所購買掛靠在被上訴人武陟縣汽車運輸總公司的名下由李繼本經營。被上訴人李文紅是“李繼本所聘用的駕駛員”。1999年11月8日“李文紅在修理該車輛鋼板期間,因支撐車輛的千斤頂脫落,將在車下工作的李文紅壓傷。”

  事故發生後,被上訴人武陟縣汽車運輸總公司僅向本公司提供了李文紅住院治療的醫藥費單據向本公司提出索賠。本公司迅速依照法律規定和保險合同條款約定進行核查後認為,該起事故不屬於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依法予以拒賠。

  1999年12月21日被上訴人武陟縣汽車運輸總公司以運輸形勢不好等為由申請退保,要求解除保險合同。本公司同意其退保,雙方解除了保險合同,本公司退還其保險費936元。

  2003年2月28日被上訴人武陟縣汽車運輸總公司書寫訴狀,向武陟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本公司支付74314.44元保險金,在訴訟中增加為117871.14元。

  在審理的過程中,原告所提供的證據仍然是李文紅的醫療費單據、傷情鑑定及子女情況,未提供該事故的賠償責任應該由被上訴人武陟縣汽車運輸總公司承擔的任何事故責任認定書或者調解書、判決書。車輛經營人李繼本以武陟縣汽車運輸總公司的代理人的身份參與訴訟、原審法院讓李文紅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本案訴訟向本公司索要保險賠償金。

  原審法院不審查該起事故所引起的責任應該由誰承擔,直接錯誤依據保監會對《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條第三項的解釋認定李文紅疏於該起事故的“第三者”,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02年修正第三十一條、第五十條判決本公司直接向參加本案訴訟的第三人支付保險金。支付數額為經該院核定後扣除不合法、不合理部分總數額的100%,即100265.33元。

  為此,特提起上訴。上訴的理由是:

  一、該判決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該車是李繼本一人購買,而不是李繼本及其兒子李文紅等人一起購買家庭共同經營。該項舉證責任依照最高法院《關於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三十條的規定屬於李文紅及李繼本。因為已經有證據表明李繼本和李文紅系父子關係,並且李文紅早已成年。這些證據均屬於李文紅、李繼本等持有。其在訴訟中不舉出該部分證據,應該推定屬於李繼本、李文紅共同經營。

  二、該起事故和保險合同的簽訂均發生在2002年之前,該判決引用2002年修正後的保險法第四十一條、第五十條條文顯屬不當。雖然該錯誤屬於普通的技術問題,但是足見該判決適用法律的錯誤程度。

  三、2002年修正前保險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因此,責任保險“其構成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負有賠償責任;二是受害的第三者必須向被保險人請求賠償。”人民法院出版社《金融法及配套規定新釋新解》第932頁可是本案中根本不具備該兩個條件。沒有任何確定被保險人武陟縣汽車運輸總公司應當對李文紅承擔責任的責任認定書、調解書、判決書。原審判決也沒有關於被保險人武陟縣汽車運輸總公司應當對李文紅承擔公眾責任、僱主責任或者其他責任的認定,更沒有李文紅要求武陟縣汽車運輸總公司承擔責任的訴訟或者經其他機構認定處理的依據。原審判決雖然看到了法律條文內容,但並不理解什麼是第三者責任險,對保險標的一無所知,在沒有依法審查“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以及沒有審查責任保險的構成要件的情況下錯誤做出關於第三者責任險的判決是完全錯誤的。保監發1999245號《關於界定責任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通知》指出:“責任保險的標的是被保險人對他人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責任保險只有當被保險人依據法律對第三者負有法律賠償責任時,保險人才履行賠償責任”,“責任保險適用補償原則,責任保險的保險金額是賠償限額,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按被保險人對第三者實際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核定保險賠款,並且保險賠款金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責任保險分為第三者責任險和僱主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有公眾責任險、產品責任險、職業責任保險。僱主責任險是作為被保險人的僱主對其長期或臨時僱請工作的人在從事僱主任務,受到傷害或者依照僱傭合同僱主應當承擔僱主責任的保險。在本案中附加車上責任險屬於僱主責任險範疇。只有在“依法”和“應負賠償責任”時,並且受害人向被保險人請求後,才有第三者責任險適用的餘地。依法是依照《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勞動法》、《律師法》、《註冊會計師法》、《電力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相關法規等。本案中只能適用《民法通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來確定被保險人是否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李文紅在車下修理自己駕駛的車輛過程中,因其安放的千斤頂支撐不牢將自己壓傷,所產生的民事責任,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不屬於侵權的民事責任,屬於自己責任,應當自負。《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簡稱交通事故,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以下簡稱違章行為,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本案中是李文紅自己駕駛車輛停靠在自己家門口修理車輛,沒有任何違章行為,不屬於《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交通事故的範圍。原審判決參照該辦法的說法即足以證明這一事實。並且,是李文紅自己修理車輛的過程中造成的傷害,自無依照該辦法追究他人責任的餘地。也根本不可能依照該辦法追究車主之責任。唯有依照僱傭關係向僱主追究僱主責任。該責任應當由僱主依照僱傭合同或者勞動法及勞動合同來承擔。本案中原審法院已經認定並且李繼本、被上訴人武陟縣汽車運輸總公司、被上訴人李文紅一致承認該車車主是李文紅父親李繼本,李文紅受僱於李繼本,李繼本只是將車輛掛靠在被上訴人武陟縣汽車運輸總公司名下由李繼本自己經營。因此,李文紅在受僱傭的過程中產生的賠償責任屬於僱主責任,依法應當由僱主李繼本承擔。被掛靠人武陟縣汽車運輸總公司和李文紅之間沒有僱傭關係,依法不承擔民事責任。何來要求本公司承擔保險責任之說?因此,在被上訴人武陟縣汽車運輸總公司不應該對李文紅承擔任何責任,也沒有進行任何實際賠付的情況下,本公司依法不應當承擔支付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的義務。依照附加險車上責任險的約定,僱主李繼本不是被保險人,且李文紅屬於車下受傷,武陟縣汽車運輸總公司不是僱主,不承擔僱主責任,本公司也不應當承擔車上責任險。

  四、2002年修正前保險法第四十九條還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因此,向第三者直接賠償保險金的條件是“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若法律沒有規定或合同無約定,保險人也不直接向第三者賠償保險金。”人民法院出版社《金融法及配套規定新釋新解》第934頁。該判決在武陟縣汽車運輸總公司不應當對李文紅自己過錯造成的傷害承擔任何責任,如果僱傭關係成立應當由李繼本承擔僱主責任,在沒有法律規定或者保險合同約定由保險人直接向第三者賠償保險金的情況下,判決本公司承擔第三者責任險保險責任和直接向李文紅支付保險金是錯誤的。

  篇2:

  客戶資料:王小姐,28歲,上海某小區業主。

  【案例回顧】:陸家嘴物業公司在管理中,採用投保公共責任險辦法,為一些住宅區投保,一般按7000元/年繳納保費,最高可賠償金額為200萬元/年。2001年7月浦東某小區的業主王小姐於夜間進入小區時因天黑而被鐵鏈絆倒,造成左手腕骨折。後來經過物業公司購買的公共責任險,王小姐獲得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金額為900元。

  分析:根據公共責任保險的相關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僱員在從事所保業務活動中,因意外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人身傷害疾病、殘疾、死亡和財產損害或滅失所引起法律賠償責任的保險。這種法律賠償責任可以是侵權責任造成的,也可以是合同契約責任造成的。王小姐因夜間進入小區被鐵鏈絆倒,屬於上述情況,所以保險公司按照保險責任做出了相應的賠償。

  篇3:

  客戶資料:陳先生,35歲,深圳某小區業主。

  【案例回顧】:今年大年三十,深圳某小區業主陳先生在燃放鞭炮時將27D座北陽臺的2只空調外機,1臺洗衣機,1臺烘乾機燒壞。保險公司賠償7000多元,由於滅火時樓上人家地板被水浸泡損壞,保險公司另外賠償地板損失以及業主借房費用計16000元。

  分析:公眾責任保險適用範圍及其廣泛。也承保家庭或個人純日常生活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他人人身、財產損失而產生的賠償責任。業主陳先生在過年燃放鞭炮出現的事故以及因滅火時樓上家庭地板被水浸泡一系列損失都在承保範圍之內,所以按照公共責任險的規定,保險公司仍會做出相應的賠償。

  因此,在買公眾責任險的時候,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選到價效比較高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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