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合作社的經營模式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2日

  農村合作社,產生於上世紀的它是為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改造,在自然鄉村範圍內,由將其各自所有的生產資料土地、較大型農具、耕畜投入集體所有,由農民進行集體勞動,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農業社會主義經濟組織。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解開,希望能幫到你。

  

  我知道在北京有個中農合作社服務站全國農民合作社交流及產品營銷會。 農民自發組織的合作社還處於初級階段,經營管理,資金短缺,產品銷售等問題多多。作為企業來說,相對合作社來說還是很有優勢的,對接會第二個主題就是產品營銷方面的對接,各大超市、餐飲集團、連鎖店等重點採購商的直接採購負責人都會到現場參與對接,自己也可以一起參與進來,而且也可以到現場瞭解一下關於合作社方面的優惠政策,現在有很多方面的補貼,以後您也可以成立“公司+合作社”的模式運作。

  農村合作社的主要特徵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性質特徵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社會主義的經濟組織。首先,它以社會主義的公有制為基礎,其以土地為中心的主要生產資料為組織內的農民集體所有,並以憲法和法律直接予以確認。它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在中國廣大農村的經濟基礎和組織保證。其次,它適應中國農村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必然發展規律,也就是說能夠適應農村生產力的發展和維護最廣大農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二是民事法律主體的其他組織。它依法律和政策規定而建立,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擁有獨立的財產和自主進行生產經營的能力,並能在一定的財產範圍內土地所有權除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符合民事主體的資格條件,因此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它與法人相似,但在設立程式和條件、終止條件、生產經營方式和目的、財產主要是土地處分、管理職能等方面卻又不同於法人。故其作為民事主體,有別於自然人和法人,只能把它作為其他組織對待。三是重合於農村基層社會的自治組織。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農村基層社會的自治組織雖然是村民委員會和其下設的村民小組,但在當前的農村基層組織中,大多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濟合作社與村民小組或村民委員會是同一機構,即兩枚印章一套機構。二者決策機制相似,實踐中職能相互重疊,特別是對農村基層社會的管理與服務,二者無法截然分開,具有“政社合一性”。綜上可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既不同於企業法人,又不同於社會團體,也不同於行政機關,自有其獨特的政治性質和法律性質。正是由於這種特殊性,決定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作用及其成員的資格權利等重要內容。

  農村合作社的發展歷史

  農村合作社經歷了三個主要時期,即合作化時期從初級社到高階社;人民公社時期生產隊、生產大隊、公社三級所有,生產隊為基礎;經濟合作社時期農村改革撤銷人民公社、設立鄉村建制後原來的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相應地變更為鄉、村和村民小組,為適應生產隊的經濟職能,又更名為經濟合作社,村民小組和經濟合作社兩個名稱同時存在。

  合作化時期

  農民對社會主義改造成的熱情比較高,自願入社,生產積極,合作社對經營管理的自主性也比較強。因此,這一時期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集體經濟比較正常。

  人民公社時期

  實行政社合一,強調一大二公,搞一平二調,嚴重地侵害了農民的利益,傷害了農民的積極性。雖強化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行政化管理,卻脫離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性質和發展規律,嚴重地阻礙了生產力的發展,搞得農村經濟幾近崩潰。

  經濟合作社時期

  普遍實行了以家庭土地承包經營為主要形式的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機制,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適應了農村生產力的發展,搞活了農村經濟。但也造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能力和集體經濟的弱化。這些變化,雖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但都尚未改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基本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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