敘永縣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5日

        敘永縣是四川省瀘州市下轄縣,瀘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瀘州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通知,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如下

  第一部分 總則

  第1.0.1條 為推進城鄉統籌科學發展,加強規劃管理,確保規劃有效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技術規範,結合瀘州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1.0.2條 本規定分為中心城區和小城鎮含二級場鎮及新村建設等幾部分適用規定。

  第1.0.3條 本規定適用於瀘州市城市規劃區內的詳細規劃含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下同編制,以及瀘州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各類建設專案的規劃管理。瀘縣、古藺縣、敘永縣、合江縣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1.0.4條 為引導城市有序發展,在近期建設重點區域,應結合城市設計相關專業規劃的要求,進一步優化規劃控制指標。

  第1.0.5條 歷史文化保護街區、風景名勝區範圍內的各項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應當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執行;尚無批准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應當按照已批准的保護專項規劃和本規定執行。

  第二部分 中心城區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第一章 城市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2.1.1條 我市城市建設用地按國家標準GB20137-2011《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進行分類。

  第2.1.2條 具有相容性的建設用地,其相容的內容應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定和《部分城市建設用地兼容表》附表一要求。對於《部分城市建設用地兼容表》中未列入的,應由城鄉規劃管理部門根據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和基礎設施條件,具體核定用地相容性。

  第2.1.3條 城市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集約利用、整體實施的原則。零星用地應當與周邊用地整合使用。住宅建築基地未達到下列面積的,不得單獨建設。

  舊城用地面積1公頃。

  新區用地面積3公頃。

  第2.1.4條 不具備整合條件的零星用地,可實施解危改造、市政基礎設施專案,鼓勵實施綠地、廣場、公共服務設施、停車場等公益性建設專案,不宜實施經營性居住、公建專案,因城市規劃要求確需實施的,應當先進行規劃設計方案分析,並報經專委會審查後下達規劃條件。

  因用地狹窄或者與城市道路不相連等原因,不具備單獨建設條件的用地,按照零星用地進行管理。

  第2.1.5條 建築基地用地面積以紅線確定的用地範圍進行計算,城市道路及公共綠地不納入用地指標。

  第2.1.6條 各建設專案不論分期建設與否,指標均以紅線範圍進行統一計算,保留建築在紅線範圍內的應納入計算範圍。

  第二章 建築容量控制指標和規定

  第2.2.1條 凡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築工程的建築容量控制指標調整應按本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2.2.2條 對各種型別的建築基地,其建築容量控制指標原則不得大於《建築密度、容積率控制表》附表二中所列的指標,超出附表二控制指標地塊應進行專題分析論證後提交專委會、規委會審議並按程式報批同意後出具相關指標。對混合型別的建築基地,應按用地範圍和建築類別分別計算指標。

  第2.2.3條 為豐富城市景觀,提升城市價值,在規劃的中央商務區、重要城市道路兩側地塊、城市副中心核心區域、高鐵站點周邊以及規劃確定的城市重要節點範圍內的建設專案,強調以城市設計、方案合理性為規劃管理的核心和原則。

  第2.2.4條 對未列入附表二《建築密度、容積率控制表》的科研機構、大中專院校、中小學校、體育場館以及醫療衛生、文化藝術、托幼等設施、交通、市政等公益性設施的建築容量控制指標,應按有關專業規範執行。

  第2.2.5條 用地性質明確未可相容小區商業的居住用地可設定為小區服務的公共配套設施,其規模不得大於地上計容建築面積的10%;用地性質中明確相容商業用地的居住用地可設定為居住區服務的公共配套設施,其規模不得大於地上計容建築面積的20%,經專委會審查確定的指標除外;具體比例應在設計條件中予以明確。

  第2.2.6條 原有建築的建築容量控制指標已達到規定值的,不得在建築基地範圍內進行擴建、加層,也不得再插建任何建築物。

  舊城區城鎮居民危房經鑑定, 按照原址、原建築面積產權確定的建築面積、原層數、原高度、原使用性質產權確定的使用性質的原則排危建設。

  第2.2.7條 高層建築所在地塊公益設施和市政配套設施容量應能滿足新建高層建築容量需求。

  第2.2.8條 舊城進行住宅、商業開發應在滿足地塊公益設施和市政配套設施服務要求前提下確定開發容量。

  第2.2.9條 建築密度是指一定地塊內,地上建築的水平投影總面積佔建設用地面積的百分比。表達公式為:

  建築密度=建築投影總面積÷建設用地面積×100%。

  建築投影總面積為以下兩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積之和疊加部分不重複計算:

  一四周均未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築;

  二區域性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築,其非掩埋外牆對應的16米進深部分;進深不足16米的,據實計入。除雨篷、挑簷、構架之外的建築物各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積,均計入建築投影面積。

  第2.2.10條 計容建築面積指計入容積率的建築面積,一般按照《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GB/T50353—2013規定的計算方式執行,出現下列情況的,執行本規則。

  1. 為小區服務的位於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停車庫、管理用房、發電機房、消防水池等裝置用房面積不計入容積率。地下建築因為地形高差區域性露出地面應採用斜坡綠化和高大喬木予以遮擋、美化。

  2. 公廁、垃圾收集站、物管用房、社群服務用房建築面積不計入容積率;小於6平方米的門衛室不計入建築密度和容積率。

  3. 居住建築底層無圍合結構的架空部分,僅用於綠化、公共休閒活動空間、公共通道等非經營性用途的,其面積不計入計容建築面積,應計算建築面積的按規定計入專案建築面積。

  4. 住宅建築層高不應大於4.2米,大於4.2米的,不論層內是否設有夾層,其計容建築面積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2倍計算,住宅坡屋頂部分除外。

  辦公建築、酒店建築層高不應大於4.8米,層高大於4.8米的,不論層內是否設有夾層,其計容建築面積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2倍計算;公共部分的門廳、大堂、中庭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築通高部分除外;

  商業用房層高不應大於5.8米,層高大於5.8米的,不論層內是否設有夾層,其計容建築面積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2倍計算;建築公共部分的門廳、大堂、中庭等除外。超市、大型商場、專賣店、餐飲、娛樂等功能集中佈置的單一空間達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業用房,以及電影院、體育場館、展示廳、報告會議廳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築層高可以根據功能要求適當提高。

  5. 單層廠房層高超過8米的,按2倍面積計算容積率。

  第2.2.11條 空中花園、空中院館、綠化空間等名稱應統一規範為陽臺。相關規定如下:

  1. 每套住宅陽臺包含但不限於各類形式的入戶花園、空中花園、裝置平臺、構造板、結構板、抗震板等非公共活動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不大於該層建築面積的20%;商業、辦公、酒店建築的每層陽臺水平投影面積不大於該層建築面積的15%,超出部分按照全面積計入計容建築面積,未超出部分按照一半計入計容建築面積。

  2. 凸窗及空調機位的進深不得大於0.7米。

  第三章 建築間距及退讓

  第2.3.1條 建築間距指相鄰建築外牆面含陽臺、外廊最近點之間的水平距離。建築半間距指建築佈局時,相鄰建築的外牆面含陽臺、外廊各自應當退讓的最小水平距離,飄窗不計算建築間距。

  第2.3.2條 建築間距除滿足本章規定外還必須符合消防、衛生、環保、綠化、安全、工程管線、建築設計規範和文物古蹟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2.3.3條 居住建築半間距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一建築計算高度27米及以下的居住建築,面寬大於16米的,一律按主採光面計算。面寬小於或者等於16米的,按次採光面計算。

  1. 主採光面半間距為計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於4米。次採光面若無開窗或僅有廚、衛開窗者視窗尺寸不得大於1.2米X1.5米,低層、多層半間距不小於4米,中高層建築半間距為6.5米。若次採光面有居室、客廳開窗者,按主採光面進行計算。

  2. 建築平面不規則的,建築剖面長度超過16米處按主採光面計算和其它建築的距離。

  二建築計算高度大於27米的居住建築,面寬大於24米的,一律按主採光面計算,面寬小於或者等於24米的,按次採光面計算。若次採光面有居室、客廳開窗者,按主採光面進行計算。

  1. 建築計算高度大於27米、小於或者等於54米的居住建築,次採光面半間距為9米;主採光面30米以下建築部分基數為30米;超過30米的建築部分,每增加3米高度,在30米基礎上增加1米,主採光面建築半間距為該計算數值的一半。

  2. 建築計算高度大於54米、小於或者等於100米的居住建築,次採光面半間距為12米;主採光面30米以下建築部分基數為30米;超過30米的建築部分,每增加3米高度,在30米基礎上增加1米,主採光面建築半間距為該計算數值的一半。

  3. 建築計算高度大於100米的超高層居住建築,次採光面半間距為16米;主採光面半間距為40米。

  4. 建築平面不規則的,建築剖面長度超過24米處按主採光面計算和其它建築的距離。

  第2.3.4條 非居住建築半間距按照居住建築半間距的0.8倍進行計算。

  第2.3.5條 平行佈置的相鄰建築間距為相鄰建築半間距之和並滿足本章其他規定。

  第2.3.6條 相對佈置的相鄰建築,當兩棟建築夾角小於或者等於60度時,按照相互平行佈置的建築間距進行計算,兩棟建築夾角大於60°時,按照相互垂直佈置的建築間距進行計算,建築間距為相鄰建築主要相對面的半間距之和。建築錯位佈置時,建築最近點之間的建築間距為次採光面半間距之和。

  第2.3.7條 建築距離臨界距離按照建築半間距進行退讓,且不小於4米。

  第2.3.8條 非居住建築與居住建築的間距按居住建築與居住建築的間距進行控制;非居住建築與非居住建築的間距要求按非居住建築進行計算,本章有其他規定的除外。

  第2.3.9條 其中一棟屋頂標高在另一棟底層室外地坪標高以下的,在滿足相關規範的前提下,建築間距不作要求。

  相鄰建築底層標高相差6米以上的高層建築,建築間距按相對高度確定。

  第2.3.10條 主採光面的特別規定一棟建築的主採光面與另一棟建築主採光面的不開窗部分相對的,或者兩棟建築主採光面的不開窗部分相對的,均按主採光面相對確定間距。

  第2.3.11條 退臺建築的間距計算建築退臺時,按照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十條的規定,視其不同建築計算高度分別確定間距。

  第2.3.12條 50米及50米以上城市幹道臨街建築間距不小於20米;32米及32米以上街道臨街建築間距不小於10米;32米以下街道臨街建築間距不小於8米。

  第2.3.13條 工業建築、物流倉儲、市政設施及其他特殊功能建築之間的間距,按照相應設計規範執行。特殊地段、地形的建築間距在符合交通、消防、採光、通風、城市設計的要求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確定。

  第2.3.14條 建築物沿城市道路、公路、鐵路、河道、排水乾線,人防設施、文物古蹟、電力保護區及用地邊界建設時,必須符合有關法律、規範的規定進行退讓。對易燃、易爆以及環保、安全等特殊要求的建、構築物臨自身用地界應退足國家規範規定要求的全部安全間距。

  第2.3.15條 當相鄰已有建築未退讓間距時,新建建築應按本規定退足相應的建築間距。

  第2.3.16條 道路寬度不滿足間距要求時,建築應按道路中心線退夠相應半間距。

  第2.3.17條 地下建築物的後退紅線距離按不小於3米控制。

  第2.3.18條 高度大於2.0米的擋土牆和護坡的上緣與建築物水平距離應不小於3.0米;其下緣與建築物的水平距離不小於2.0米。擋土牆的高度宜為1.5至3.0米;超過6.0米時,宜退臺處理,退臺寬度不應小於1.5米。

  第2.3.19條 城市道路兩側用地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已明確為公共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的不計入開發用地範圍,應和城市道路統一設計、統一建設,建築後退綠化用地線不小於5米。

  第2.3.20條 沿城市道路新建建築物時,建築含建築裙房後退道路紅線按以下規定控制。

  一50米及以上道路:道路兩側應規劃預留20米綠化用地控規已確定為綠化用地的依據控規,不足20米的按照20米控制,綠化用地不計入開發用地面積;

  二32米至50米道路: 建築後退道路紅線不小於15米;

  三32米以下道路:產業園區倉儲、工業用地建築後退道路紅線不小於5米,其他用地建築後退道路紅線不小於10米;

  四濱江路:建築後退按不小於30米控制。

  第2.3.21條 新建影劇院、遊樂場、體育館、展覽館等人流、車流大量集散的建築應滿足集散場地的要求,在城市重要景觀地段和特殊地段,建築後退距離除按上述要求後退外,還應根據城市規劃管理加大後退距離。

  第2.3.22條 道路交叉口四周道路規劃紅線應滿足視距三角形的要求並退夠足夠的前區,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築物後退道路規劃紅線以相應最高等級道路後退計算均自道路規劃紅線直線段與曲線段切點的連線算起。

  第2.3.23條 飄窗、裝飾構架、雨棚、挑簷、踏步、花臺等附屬設施設定位置距離用地邊界不得超過建築後退道路紅線距離的一半。建築物的主體、陽臺、外廊、門廓、採光井、櫥窗、外包柱等不得超出建築後退紅線。

  第2.3.24條 門衛用房、垃圾收集用房、市政設施用房可臨圍牆設定,且後退規劃道路紅線、綠線的距離不小於3米。其中垃圾收集站的站前區佈置應滿足垃圾運輸車的通行和方便、安全作業的要求,要有回車場地。

  第四章 建築物的高度控制

  第2.4.1條 建築高度應滿足城市風貌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

  第2.4.2條 在飛機場、軍事工程、氣象臺、電臺和其他無線電通訊含微波通訊設施淨空保護區域內新建、改建建築物、構築物,其控制高度應符合有關淨空高度限制的要求。上述控制區內的建築高度應按建築物最低室外地面至建築物和構築物最高點的高度計算。

  第2.4.3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和建築保護單位周圍的建設地帶內新建、改建建築物,其控制高度應符合建築和文物保護的有關規定,並按經批准的詳細規劃執行。上述控制區內的建築高度應按建築物室外地面至建築物和構築物最高點的高度計算。

  第2.4.4條 建築物的高度必須符合日照、間距、消防等方面的規定。建築高度和建築層數按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規定的計算方法計算。

  第五章 建築物色彩及立面控制

  第2.5.1條 建築色彩應結合瀘州的具體情況及氣候特點,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瀘州市城市總體風貌規劃》和《瀘州市城市色彩規劃》的要求確定,片區色調風格應注意協調統一。

  城市新區新建居住建築外牆面和坡屋頂分別宜採用暖色系和紅色系,色彩搭配應協調、美觀。

  建築外牆宜採用石材、環保複合材料、玻璃等高品質的裝飾材料展現建築的品質感,禁用劣質、非環保外牆材料。

  第2.5.2條 居住建築應設定組合式坡屋頂,退臺部分應背街設定;公共建築應注重頂部造型處理。報送方案時應同步報送光亮工程設計方案。

  第2.5.3條 低、多層居住建築及高層建築裙房單體長度不宜超過60米,高層不超過三個單元拼接,主體不超過60米,多層不超過4個單元並接。

  第2.5.4條 為居住區服務的公共服務配套設施應結合小區主、綠化開敞和道路交叉口集中佈置,在考慮服務半徑的前提下設置於整棟建築內或高層建築裙樓部分,其餘部分不宜設定底商建築;為創造宜人、便捷的生活、購物空間,在根據片區規劃建設的商業步行街內可集中設定底商建築和低、多層商業建築。

  第2.5.5條 商業門市宜採用大開間形式,外牆部分採用高檔裝飾材料,不宜安裝為捲簾門。

  第2.5.6條 建築立面必須進行淨化處理,對廣告位、店招店牌位、空調機位、防盜窗、雨蓬、落水管等進行同步規劃設計,在施工中應同步實施,竣工時同步驗收。

  第2.5.7條 臨規劃寬度32米含32米以上道路的住宅建築外立面應進行公建化設計,並滿足以下要求:

  1. 建築外立面陽臺應封閉,不應設定外凸懸挑式開敞陽臺;

  2. 建築外立面不宜採用塗料作為外裝飾材料;

  3. 建築頂部應作適當的處理,以豐富建築立面,改善天際輪廓線。

  第2.5.8條 高層電梯公寓宜採用規整對稱的塔式建築造型,建築外牆應採用規整對稱的佈局形式,減少凹凸牆面,建築立面在滿足功能需要的條件下滿足考慮保溫節能要求。

  第2.5.9條 電梯、樓梯、門廳等公共交通部分和架空層部分牆體裝飾應同步設計、同步實施,裝飾材質應兼顧美觀、耐用。

  第2.5.10條 建設專案外裝飾效果圖應報送規劃管理部門審批並作為專案竣工驗收的依據,外裝實施前應由規劃管理工作人員現場確定外裝材質,確保質量。

  第六章 配套設施的設定

  第2.6.1條 住宅小區必須實行雨汙分流。在方案設計中必須同步設計雨水、汙水管線及光纖、電力、天然氣、通訊、電視等管線和變電箱、廣電及通訊、障礙物標誌與照明等基礎設施,須同步實施、同步投入使用後方可竣工驗收。

  第2.6.2條 住宅小區應按規劃條件中確定的內容配建幼兒園、託兒所、農貿超市、文化活動中心、社群用房、養老服務設施、公廁、垃圾收集站、防空地下室、充電樁等設施。

  1.社群用房應按《瀘州市中心城區社群布點和建設專項規劃2013-2030》和《瀘州市社群功能設定分類指導標準》瀘市社治〔2014〕1號要求設定。

  2. 新建居住小區,應按規劃要求以每100戶平均每戶3人計算,不低於30平方米的標準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並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所在街道或鄉鎮管理使用。

  3.垃圾收集站、公廁應符合國家標準和功能使用要求,垃圾收集站面積應大於45平方米,公廁面積應大於60平方米,公廁應滿足一類公廁要求,且應臨市政道路設定。

  4.農貿超市、幼兒園等配套設施面積應滿足《瀘州市城市公共服務設施配套規劃管理規定》的要求,單體設計應按照相應專業設計規範進行設計。

  5. 根據《瀘州市人民防空民防建設總體規劃》住宅小區應按規劃配套建設戰時用於防空的地下室。

  第2.6.3條 住宅小區應按照規定設定物業服務用房、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物業服務用房、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位於地面的部分不低於百分之五十。物業服務用房按照房屋建築總面積的千分之二,且不低於100平方米配置;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按照不低於30平方米配置。

  第2.條 新建居住小區和公共建築應按照以下規定配置地下停車位:

  1. 新建居住小區居住戶數與停車位比例按不小於1:1進行設定。

  2.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每100平方米至少設定1個停車位。

  3. 公共建築每150平方米至少設定1個停車位,其中為居住小區配套的公共建築的停車位應相對獨立、便於使用。

  4. 新建公共停車場、新建小區,不低於停車位總數20%的車位須預留充電樁安裝接入條件用電容量、電路佈設等。

  5. 為便於住戶使用,住宅電梯、樓梯應直通地下車庫。

  6. 按照規劃條件配建的公共停車位應緊鄰市政道路相對獨立設定,並有單獨的出便於使用。

  7. 停車位採取地下停車庫與地面停車相結合,其中地下停車位應滿足前述六條的要求。地面停車場和地下停車庫應佈置合理,具備完整的標識、標線系統。地面停車場應採用樹蔭式設計,地下停車庫地面面層應採用環氧樹脂地坪漆等節能環保材料作為鋪裝材質。

  第2.6.5條 住宅小區居住面積之和大於3萬㎡時,應按每3萬㎡配建全民健身活動場所一處,面積不小於150㎡。

  第2.6.6條 住宅小區應按規定設定門衛室、信報箱、公示欄、宣傳櫥窗、健康教育宣傳陣地、公示欄等配套設施。

  第2.6.7條 建築物應在顯著的位置設定永久性的、顯著的銘牌,內容包括建築物名稱、開發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名稱、建築規模、工程開工、竣工日期等。

  第七章 城市綠化

  第2.7.1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居住用地,其基地內的綠地率新區不低於35%,舊城不低於30%;舊城改造區、倉儲、城市商業區內的大中型商業和服務設施不低於20%;學校、醫院、機關團體、公共設施、部隊等單位綠地率不低於35%;工業企業綠地率一般不小於10%,不大於20%;其他一些用地根據相關規範規定確定。

  第2.7.2條 建築基地內的集中綠地面積,30畝以上居住用地不小於用地面積的10%,體育、醫療衛生和教育科研設計用地中應符合有關專業規定,在其他類別用地中應不少於5%。集中綠地必須向用地四周最高等級道路開敞,開敞寬度30畝以下不小於15米,30畝以上不小於20米,100畝以上不小於30米。集中綠地開敞範圍內不得設定任何影響視線通透的建築物或構築物。30畝以上居住小區臨小區主或主要交叉口設定的集中綠地應不少於總綠地量的50%,內部的集中綠地應儘量和臨街集中綠地形成整體。

  第2.7.3條 建築後退道路紅線部分與內部景觀應同步設計、同步實施。景觀設計內容應滿足瀘州市園林綠化技術管理規定相關要求,設計方案圖紙經報批後再實施。

  第2.7.4條 建築基地臨道路設定圍牆應採用透空欄杆、綠籬、綠化等形式。

  第2.7.5條 建築層數低於12層,高度低於40米的高層和多層非坡屋頂建築均應作屋頂綠化設計,且屋頂綠化面積不得小於屋面面積50%。

  第2.7.6條 城市道路綠地率應符合下列規定:園林景觀路綠地率不得小於40%;紅線寬度大於50米的道路綠地率不得小於30%;紅線寬度在40—50米的道路綠地率不得小於25%;紅線寬度小於40米的道路綠地率不得小於20%。舊城改造道路可適當降低,但不低於上述綠地率指標的一半。

  第八章 市政、交通工程

  第2.8.1條 城市道路

  根據城市道路在道路網中的地位、交通功能及對沿線服務功能,結合瀘州市實際情況,劃分為四級,即快速路、主幹路、次幹路及支路。

  1. 城市快速道路兩側不得開設機動車出;主幹路兩側不宜開設機動車出,確需開設的,宜設定輔道和加減速車道,並應在區域路網和動態交通分析論證的基礎上確定;次幹路及支路上機動車開口應符合相關技術規範,並應遠離交叉口,不得設在人行橫道、公共交通停靠站及橋隧引道處。

  2. 開設機動車出,單車道開口寬度不小於5米,雙車道開口寬度不小於7米,出位置和數量應滿足《城市道路設計規範CJJ37-2012版》要求。

  3. 地下車庫出臨規劃道路設定時,坡道起點後退道路紅線距離不小於5米,且不得利用規劃道路組織用地內部交通;出設計應滿足交叉口間距和視距要求,車庫閘機位置應滿足入庫車輛排隊要求。

  4. 路名牌,道路交通指示牌,水、電、氣等裝置,電信交換箱,視訊監控裝置,110及城管崗亭等道路兩旁的城市管理部件應統籌規劃,並預留相關部件的位置。

  第2.8.2條 符合《瀘州市城市建設專案交通影響評價實施辦法》要求的建設專案應在規劃方案設計時同步編制《交通影響評價書》,開展交通影響評價分析。

  第2.8.3條 河堤、河道橋樑

  1. 河堤宜採用生態河堤或複式河堤,河堤防洪通道及配套工程管線應與河堤同步建設。

  2. 河道橋樑除滿足交通、行洪、通航等功能外,還應在橋頭兩端各預留不小於1萬平方米的公共綠地滿足環境景觀要求。

  3. 河道橋樑必須考慮符合規範要求的市政工程管線負載通過。可燃、易燃工程管線不宜利用交通橋樑跨越河道。

  第2.8.4條 管線綜合

  1. 20米及以上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城市道路及其道路交叉口,應作管線綜合規劃。城市各類管線應沿城市規劃道路埋地敷設,現有中心城區內影響城市景觀的架空杆線應有計劃地改為地下敷設。

  2.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時,自身應配置的附屬裝置用房及設施,不得超出建築紅線;消防結合器、消火栓、室外消防環管、各類檢查井等,不得超越道路紅線。

  3. 城市的各類管線應根據不同管線的特性和設定要求綜合佈置,各類管線相互間的水平與垂直淨距和各種管線與建築物及構築物之間的最小水平間距,按《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範》GB50289-98的要求控制。

  4. 禁止在城市地下管線、排水管涵、明渠的覆蓋面上搭蓋建築物;禁止在江河電纜區的灘地和水域搭蓋建築物、挖沙取土、拋錨作業以及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有礙安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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