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公司危險作業場所規章制度範本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3日

  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簡化管理過程,提高管理效率。它具有如下特點:權威性。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帶來的各種管理制度範本,歡迎大家閱讀參考,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一

  1、各單位務必建立健全施工現場危險作業申報、審批制度,加強對危險作業的管理。

  2、危險作業務必編制嚴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並經稽核批准後,方可組織施工。

  施工前,應對作業人員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並認真對作業場所進行全面安全檢查,確保安全防護措施到位,安全裝置靈敏可靠。

  3、高空作業應衣著靈便,不得攀登腳手架、物料提升機或乘吊籃上下,工具材料嚴禁向下拋擲;交叉作業,要保證隔離防護棚牢固嚴密。

  4、深基礎、人工挖孔樁施工前務必進行現場勘察,摸清作業環境條件,要充分思考地下可能出現的地下水、流砂、淤泥、有毒氣體、塌方、漏電、斷繩、落物等諸多不安全因素,保證各類裝置完好、靈敏可靠,人工挖孔樁作業人員連續作業每班不得超過2小時。

  深基坑邊坡支護要經力學計算並經稽核、審批。槽、坑、溝、井邊設圍護,1m以內不得堆土,1.5m以內不得存放材料、機具。

  5、臨時用電務必做到三級配電兩級保護,其安裝、拆除、維修務必由專業電工完成,搬運、移動用電裝置,務必切斷電源並做妥善處理後進行,停用的機械裝置務必切斷電源並鎖好開關箱。非電工人員嚴禁亂動電氣裝置。在潮溼、危險場所作業,務必使用安全電壓。

  6、嚴禁機械裝置帶“病”運轉,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等大型機械裝置的安裝、拆卸、頂升、加節等工作,務必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由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專業隊伍完成。

  7、各種氣瓶的運輸、儲存、使用,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有防火、防爆、防晒、防劇烈震動措施,距離明火10m以上。

  8、現場動火應按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要指定專人監護。高空施焊,要清除下方及周圍易燃易爆物品,並用阻燃板接住火花。

  9、在強腐蝕、放射性場所作業時,務必持續防護設施的安全、有效;鍋爐、壓力容器安裝、維修作業時,務必加強通風。

  10、起重吊裝作業,務必充分做好準備,四周不得有障礙物,保證起重機械裝置、吊具及安全裝置的靈敏和受力部件、索具的可靠,每次作業前須經試吊檢驗。

  11、裝卸爆破器材要白天進行,性質相牴觸、滅火方法不同的爆炸物品不得同車運輸和同庫存放。爆破前要設警戒線、發出訊號,待危險區域人員全部撤到安全地點後,方可實施爆破作業,爆破完畢,經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解除警戒。

  12、拆除作業,務必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嚴禁順序顛倒,不得傷及毗鄰,腳手架和模板拆除應按設計,遵循先搭後拆、後搭先拆、非承重先拆、承重後拆的原則,嚴禁向下拋擲。

  13、吊架、挑架、掛架、模板支撐系統和高度15m以上落地腳手架的搭設,務必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有經過稽核、批准的設計計算書、相應的操作規程和安全措施。

  14、現場各種腳手架、臨建、洞口臨邊防護、模板工程、基坑支護、臨時用電、物料提升機、施工升降機、塔式起重機及施工機具搭設安裝完成後,務必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驗收單務必有量化的驗收資料,簽字手續齊全。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二

  建築施工企業危險作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管理制度

  建築施工企業危險作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管理制度根據《建築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築職工意外傷害保險是法定的強制性保險,也是保護建築業從業人員合法權益,轉移企業事故風險,增強企業預防和控制事故潛力,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於2015年5月23日公佈了《建設部關於加強建築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建質[2015]107號,從九個方應對加強和規範建築意外傷害保險工作提出了較詳盡的規定,明確了建築施工企業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在施工活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意外傷亡事故帶給保障,辦理建築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範圍應當覆蓋工程專案。同時,還對保險期限、金額、保費、投保方式、索賠、安全服務及行業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導性意見,其資料如下:

  1、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範圍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在施工活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意外傷亡事故帶給保障,辦理建築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範圍應當覆蓋工程專案。已在企業所在地參加工傷保險的人員,從事現場施工時仍可參加建築意外傷害保險。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狀況,規定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附加險要求。

  2、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期限

  保險期限應涵蓋工程專案開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險職責自行終止。因延長工期的,應當辦理保險順延手續。

  3、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金額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狀況,確定合理的最低保險金額。最低保險金額要能夠保障施工傷亡人員得到有效的經濟補償。施工企業辦理建築意外傷害保險時,投保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此標準。

  4、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費

  保險費應當列入建築安裝工程費用。保險費應當由施工企業支付,施工企業不得向職工攤派。

  施工企業和保險公司雙方應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根據各類風險因素商定建築意外傷害保險費率,提倡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差別費率可與工程規模、型別、工程專案風險程度和施工現場環境等因素掛鉤。浮動費率可與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業績、安全生產管理狀況等因素掛鉤。對重視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業績好的企業可採用下浮費率;對安全生產業績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業可採用上浮費率。透過浮動費率機制,激勵投保企業安全生產的用心性。

  5、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投保

  施工企業應在工程專案開工前,辦理完投保手續。鑑於工程建設專案施工工藝流程中各工種調動頻繁、用工流動性大,投保應實行不記名和不計人數的方式。工程專案中有分包單位的由總承包施工企業統一辦理,分包單位合理承擔投保費用。業主直接發包的工程專案由承包企業直接辦理。

  行政主管部門要強化監督管理,把在建工程專案開工前是否投保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狀況作為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重要資料之一;未投保的工程專案,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

  投保人辦理投保手續後,應將投保有關資訊以佈告形式張貼於施工現場,告之被保險人。

  6、關於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索賠

  建築意外傷害保險應規範和簡化索賠程式,搞好索賠服務。行政主管部門要用心創造條件,引導投保企業在發生意外事故後即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使施工傷亡人員能夠得到及時、足額的賠付。行政主管部門應設定專門電話理解舉報,凡被保險人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企業和工程專案負責人隱瞞不報、不索賠的,要嚴肅查處。

  7、關於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安全服務

  施工企業應當選取能帶給建築安全生產風險管理、事故防範等安全服務和有保險潛力的保險公司,以保證事故後能及時補償與事故前能主動防範。目前還不能帶給安全風險管理和事故預防的保險公司,應透過建築安全服務中介組織向施工企業帶給與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相關的安全服務。建築安全服務中介組織務必擁有必須數量、專業配套、具備建築安全知識和管理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

  事故調查、處理、統計、報告制

  使發生的事故得到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並用心採取預防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在管理、服務和儲存、生產過程中,發生的直接影響環境、人身安全、健康和財產損失的事故。

  1、職責

  1專案組織成事故調查組,並對事故職責者作來源理決定。

  2部門主管及時通知或報告管轄範圍內發生本制度規定的各類事故;組織管轄範圍內的事故調查或如實反映事故狀況,協助事故調查。

  3安全環保辦參與事故調查;制定、修訂本制度,協助行政部組織員工學習、培訓並熟悉木製度;建立事故檔案,綜合統計各類事故。

  4員工代表在事故的調查處理過程中,維護員工正當利益。

  5員工及時如實逐級通知或報告發生的各類事故,協助事故調查。

  2、工作程式

  1事故分類包括因第三者職責造成的事故

  2生產工藝事故:因違反工藝操作規程和誤操作等造成物料損失或影響生產執行和停產的事故

  3裝置事故:指裝置因非正常損壞,造成停機2小時以和修復費用達200元不含本數以上的事故。

  4交通事故:凡涉及公司車輛因違反交通規則

  或由於其他原因,造成車輛損壞、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5傷亡事故:指公司僱傭員工在生產勞動和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等事故,具體認定如下

  a員工在企業生產活動場所涉及到的區域,由於生產存在的危險因素的影響而發生傷亡;

  b員工在生產區域外,執行公司所交給的工作任務時,在其工作時問和工作地點內,由於企業設務或勞動條件不良而引起的傷亡。

  c員工甲地赴乙地執行任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應負責的傷亡事故。

  d經請示勞動部門確認的其它傷亡事故。

  6洩漏環境汙染事故:因意外或違章作業、誤操作造成物料洩漏或汙染水域、空氣事故。

  7火災事故:指凡失去控制並對財物和人身造成損害的燃燒現象,為火災事故。

  8爆炸事故:指發生化學或物理爆炸,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物損失的事故。

  9未遂事故:由十各種原因,己構成發生事故條件,因及時發現處理,未造成後果的為未遂事故。

  3、事故等級

  1一級事故

  a人員死亡、重傷、急性中毒和輕傷休息超過105個工作日以上的;

  b火災、爆炸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不含本數;

  c因物料洩漏對環境造成危害或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的;

  d環境汙染造成較人或嚴重危害和引起廠群衝突的;

  e人群發生中毒症狀或人員中毒死亡的;

  f其他經濟損失10000元不含本數以上的事故。

  4、二級事故

  a輕傷休息7個工作日以上不含本數,105個工作日以下的;

  b火災、爆炸造成直接經濟1000元以下的含本數;

  c洩漏物料50公斤以上的;

  d發生中毒症狀的;

  e經濟損失1000元不含本數以上,10000元含本數以下的。

  5、三級事故

  a輕傷休息在7個工作日含本數以下的;

  b洩漏物料50公斤以下的‘

  c其他損失在200元以上不含本數1000元含本數以下;

  6、事故報告

  1發生三級事故,當事人或發現者應立即向班組長、專案經理報告;部門經理在瞭解事故概況後,應在4小時內向安全環保辦報告,並在2日內完成《事故調查報告表》的填寫交安全環保辦確認,結果由事故發生部門和安全環保辦統計儲存。

  2發生二級以上事故,務必保護好現場,所在部門經理應立即向公司報告,並通知安全環保辦,部門經理在3日之內完成《事故調查報告表》的填寫交安全環保辦確認,結果由事故發生部門和安全環保辦統計儲存。

  3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按《應急計劃》報警。

  4發生死亡、死亡事故和特大環境汙染事故,公司立即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7、事故調查

  1一、二級事故調查

  a員工務必在3天內填寫《事故調查報告表》,應清楚寫明事故發生的經過,特殊狀況可叫其它人代寫,組長和部門主管簽署意見後,再交安全環保辦認定;

  b專案經理部指定由事故調查小組調查的事故,調查小組負責查明事故發生的過程、原因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確定事故的直接職責者和領導職責者;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或推薦。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有關部門和人員瞭解狀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事故調查人員應與發生的事故無利害關係。

  2三級事故由各事故管理部門負責調查,員工務必在2天內填寫《事故調查報告表》,應清楚寫明事故發生的經過,特殊狀況可叫其它人代寫,組長和部門主管簽署意見後,再交安全環保辦認定。

  3需zhèngfǔ部門調查的事故,依照法律、法規對本公司事故調查組協助zhèngfǔ部門進行事故一調查。

  8、事故處理

  1事故發生後,相關部門應按照《糾止預防措施控制程式》,採取相應措施,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並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吸取事故教訓。

  2有下列狀況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領導的職責

  a因未研究解決存在不安全隱患而造成事故的;

  b因操作規程不健全,員工無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c未按要求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或員下未經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合格即上崗作業,造成事故的;

  d因裝置超過檢修期限執行或裝置有缺陷,又不採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e作業環境不安全,又不採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3有下列狀況之一的,應當追究職責者或有關人員的職責:

  a因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冒險作業,造成事故的;

  b因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職責制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

  c因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擅自啟動裝置,造成事故的;

  d發現有發生事故危險的緊急狀況,不立即報告,不用心採取措施,因而未避免事故發生或減輕損失的;

  e未按本制度及時報告事故的。

  4有下列狀況之一的,應當對有關人員從重處罰:

  a對發生的事故,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報告的;

  b在事故調查中,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或嫁禍於人的:

  c事故發生後,因不負職責,不用心組織搶救或搶救不力,造成更人事故的;

  d事故發生後,所在部門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未認真吸取教訓,採取防範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複發生的;

  e濫用職權,擅白處理或袒護包庇事故職責者的。

  5對事故職責者視其情節輕重和職責大小給予通報批評、警告、記過、撤職、留用察看、辭退或開除等行政處分,可並處經濟處罰。

  6事故職責者觸犯法律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7對於比較嚴重的事故,公司安全環保辦要釋出通告,以便廣大員工吸取教訓。

  8事故處理結果及相應記錄交安全環保辦彙總儲存,建立事故檔案。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三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生產務必安全,安全促進生產。

  二、各級領導在所屬職責範圍內,是安全第一職責人。

  三、定期進行安全大檢查,要求做到群管、群防、群查、群治的安全工作方針,確保無安全事故。

  四、新工人進廠務必堅持進行安全知識教育,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崗。

  五、酒庫、酒成品倉庫、包裝材料倉庫,嚴禁使用明火燒焊,要有嚴格的防火安全措施,要有明顯的禁火標誌,室內要持續良好的通風,降低空氣中的酒精濃度。

  六、發現機、電裝置運轉聲音異常或有異味,務必立即關掉電源、掛牌、停機檢查、維修,不得帶病運轉操作,裝置運轉部位都務必要安裝防護罩。

  七、車間內不準帶小孩、洗衣服。

  八、車間、倉庫內嚴禁吸菸、烤火、燒飯,非倉庫人員不得擅自入內。

  九、公司生產區域及倉庫各處要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並妥善保管。

  十、公司的所有電器保險絲要適當,不準任意調大或調小,更不能用銅絲代替,不準用溼手溼布去擦電器裝置。

  十一、特殊工種務必持有特殊工種上崗證方可上崗。

  十二、事故發生後“三不放過”

  1、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

  2、事故者及廣大職工不受教育不放過;

  3、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

  質量事故處理報告制度

  產品質量是企業的生命,好的產品是生產出來的,在生產過程中發現產品質量問題務必立即停產整頓,找出發生質量問題的原因,提出解決辦法,將不合格產品消滅在萌芽狀態。

  一、發生下列狀況之一者為質量事故:

  1、產品理化指標不合格;

  2、產品外觀不合格酒量有沉澱、酒質混濁、酒中有異物;

  3、外包裝不合格,或者裝錯包裝、貼錯標籤;

  4、未執行工藝操作規程,出現的不合格產品。

  二、當發生產品質量事故時,應立即停止生產,維護好現場已發出產品應立即退回,全部返工,重新生產。

  三、立即由分管質量的經理,組織質檢、車間等有關部門到現場調查處理。

  四、做好質量事故分析處理,找出產品質量事故的原因,提出改善措施,並納入工藝檔案中去,以防再次出現質量故障。

  安全和產管理制度

  1、厂部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廠長任組長,對全公司安全生產負責。

  2、安全生產教育要定期對全公司職工進行安全生產基本知識、基本教育,人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3、酒為易燃品,公司內和倉庫要嚴禁煙火,酒庫附近嚴禁堆放易燃品。

  4、安全用電,電器裝置要加防護罩,線路和開關要經常檢查,杜絕各類事故發生。

  5、安全生產目標,全部無火災,無重大事故,無傷亡事故。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四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1、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安全生產法》、《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暫行條例》、《XX省勞動安全衛生條例》、《搞好安全生產的務必和禁令》等法規和條例。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確保作業安全。

  2、認真貫徹執行“勞動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規程”。

  3、特殊作業人員,務必經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合格發證,才能上崗操作。

  4、進行危險作業,務必辦理作業票如:“動火許可證”、“帶電作業票”、“高處作業證”、“罐內作業證”、“起重作業證”等等。作業時,務必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並在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安全員、監護員的組織或監護下,才準施工。“動火作業”、“高處作業”、“起重作業”、“罐內作業”等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

  1“罐內作業”:凡進入塔、釜、壇罐、爐膛、鍋內、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地坑、井下、下水道或其他閉塞場所作業,均稱為罐內作業。進行罐內作業,務必辦理“罐內作業證”,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並經有關技術負責人審批後,才能執行。“罐內作業”的安全措施通常有下列幾種:

  安全隔離。

  清洗和轉換。

  通風。

  加強監測和罐外監護。

  防護用具和照明。

  急救措施等。

  2“起重作業”:“起重作業務必辦理”“起重作業證”。務必遵守《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及起重安全操作規程。作業時,在確認起重環境和起重器具安全的狀況下,應嚴格遵守以下“十不弔”的原則:指揮訊號不明不準吊;斜牽斜掛不準吊;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負荷不準吊;散物捆紮不牢或物料裝放過滿不準吊;吊物上有人不準吊;地下埋設物不準吊;機械安全裝置失靈或帶病時不準吊;現場光線暗看不清吊物起落點不準吊;稜刃物與鋼絲繩直接接觸,無保護措施不準吊;六級以上強風不準吊。

  3“高處作業”: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處作業”人員應辦“高處作業證”。高處作業的安全守則如下:

  ①患有精神病、癲癇病、高血壓、心臟病的人不準從事高處作業,患深度近視眼病的人也不宜從事高處作業。

  ②遇有六級以上強風、大霧、雷暴等惡劣氣候的露天場所,不能登高作業,夜間登高作業需有足夠照明。

  ③作業條件:高處作業均需事先搭好腳手架或採取防墜落措施。在沒有腳手架或沒有欄杆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米時,務必使用安全帶或採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④現場管理:應設圍欄或其他明顯的安全界標,除有關人員外,不準其他人員在作業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進入高處作業現場的人員都務必戴好安全帽。

  ⑤防止工具、材料墜落。高處作業時,應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臺應鋪木板;用繩工具;上下層同時作業時,要採取隔離措施。

  ⑥腳手架的安全要求:務必能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員和材料等重量。一般腳手架的載荷重量不行超過270千克/平方米。用竹梯或木梯上高處作業,首先要檢查梯子主杆和梯橫檔的材料質量狀況。

  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準登石棉瓦作業。

  4“動火作業”:務必嚴格遵守“安全生產防火、動火、用火制度”。

  5“帶電作業”:一般不允許“帶電作業”,特殊狀況時,務必辦理“帶電作業票”,並在安全防護及救援措施完備的狀況下,在安全管理人員、電氣專業人員的指導、監護下,才準專業操作人員作業。

  5、劇毒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務必由經過嚴格專業培訓的專職化驗員進行操作,並執行“劇毒危險化學品付出儲存及使用的安全管理規定”。

  6、其他危險作業務必執行有關安全管理規定。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五

  危險作業審批管理制度

  總則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凡屬於危險作業範圍的都務必經主管部門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特制定此制度:

  1危險作業範圍:

  1、1高處作業無固定欄杆、平臺且高於基準墜落面2M

  1、2帶電作業

  1、3禁菸火範圍內進行的明火或易燃作業

  1、4爆破或有爆炸危險的作業

  1、5有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

  1、6危險的起重運輸作業

  1、7上述以外其它有較大危險可能導致重傷以上事故的作業

  2審批手續

  2、1凡屬從事危險作業範圍內工作的單位,務必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一式二份,交資產運營部屬於防火方面的交人事保衛部審查和現場檢查後提出方案,經公司主管副經理批准後方可施工。

  2、2特殊狀況無法履行審批手續時,現場應有專人負責安全工作,並有具體的安全措施,在狀況允許後立即通知資產運營部並補辦審批手續。

  2、3資產運營部應及時對危險作業點進行現場調查、施工中應派人或佈置安全值班人員做重點檢查。

  2、4各單位應認真遵守執行此制度,未執行者按違章作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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