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管理制度範本
管理制度由具有權威的管理部門制定,在其適用範圍內具有強制約束力,一旦形成,不得隨意修改和違犯。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帶來的各種制度範本,歡迎大家閱讀參考,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一
為了搞好我煤礦井下安全生產,加強通風儀器、儀表
管理,保證安全運轉防止丟失、損失、減少安全事故,做到合理使用,充分發揮裝置的效能,在儀器、儀表管理中,應依靠科學技術進步,促進生產發展和預防為主,堅持設計與使用相結合、技術管理與經濟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做到“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我礦所使用的儀器、儀表的使用、檢測、維修、保管、保養,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煤礦行業標準,必須按照國家對煤礦的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並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安全標誌後,方可投入使用。
二、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藝,危及生產安全的儀器、儀表。
三、儀器、儀表的檔案管理和使用保管。
1、為了確實掌握儀器、儀表的數量、規格、調動、事故、檢修及使用等情況,必須設專職的裝置管理員,必須分類建立裝置卡片和臺帳,對大型固定裝置應逐步建立履歷簿,系統記錄裝置的使用、檢修和事故情況。
2、儀器、儀表使用和負責人必須正確掌握儀器、儀表的動態並進行統計,按季度向機電科彙報。
3、必須設立保管倉庫,集中保管新到貨、未使用和閒置裝置,避免裝置丟失、損壞。
4、使用中的儀器、儀表應由使用部門負責日常維修、保管和合理使用。
5、儀器、儀表如發生丟失、損壞等責任事故時,各部門應進行分析,追查原因,並提出處理意見。
6、嚴格按照儀器、儀表的說明書的要求和安全操作規程使用儀器、儀表,操作人員必須做到“四懂三會”,即懂結構、懂原理、懂效能、懂用途和會操作、會維護保養、會排除一般故障。
四、儀器、儀表的平衡和調節。
1、為了充分發揮儀器、儀表的效能,合理使用儀器、儀表,提高利用率,各部門對閒置的儀器、儀表等應及時進行平衡調校,應每月調校平衡一次。
2、任何儀器、儀表的調整,必須通過相關負責人批准,管理人員辦理。
五、儀器、儀表的報廢。
1、儀器、儀表報廢,應根據使用年限和損害程度確定,凡符合以下情況,可以申請報廢。
1儀器、儀表超過使用年限,損壞嚴重,再行修復,其修復費超過該儀器、儀表價值80%以上者。
2遭受意外災害,儀器、儀表損壞不能修復或修復費用超過80%。
2、儀器、儀表報廢由礦組織機電、生產、供應、財務等部門參加鑑定,提出報廢意見,方可報廢。並在臺帳上登出,辦理固定資產報廢的財務手續。
六、儀器、儀表的檢修。
為了使檢修工作順利進行,能及時更換已磨損和消耗的零件必須加強配件和檢修材料的管理與供應工作。
1、必須根據零件的磨損期限制定每臺裝置的配件消耗定額,要有1~3個月的正常消耗的儲備配件。
2、從礦倉庫領存配件,必須驗收,質量不合格的不予領取,通過使用驗證不合格應做退庫處理。
3、配件和材料的領用,必須實行以舊換新制度,使用單位領用配件時,必須交還舊配件,對換下來的配件,凡能維修使用者,應送修理廠整修、登帳,領用時先發放修復配件。
4、所有進行維修、檢修的儀器、儀表必須經過有資質的檢驗部門進行檢驗,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5、配件和材料領用,必須實行以舊換新制度,使用單位領用配件時,必須交還配件,對換下來的配件,凡能修理使用者,應送修理廠整修、登帳,領用時先發放修復配件。
6、對大、中、小修復跟換的配件應進行記錄,搞清配件的消耗情況。
7、由機電組每月彙總各連隊的配件加工計劃。 七、儀器、儀表的維修和保養
1、正確使用機械裝置潤滑,必須嚴格按照說明規定的品種、數量、潤滑點、週期加註或更換。做到“五定”,即定人、定時、定點、定量、定質。
2、機械維修保養是以預防為主的思想指導,根據各種機械的執行規律、結構、工作條件和磨損規律制定強制性的制度。
3、按作業時間的不同分為定期保養和特殊保養兩類。定期保養有日期保養和分級保養;特殊保養有走合保養、換季保養、停用保養和封存保養等。
4、分級保養一般按機械的執行時數來劃分保養級別內容。而特殊保養一般是根據需要臨時安排或列入短期計劃進行的,也可結合定期保養進行,如停用保養、換季保養等。
5、日常保養是操作人員在上下班和交接班進行保養作業。內容為“清潔、潤滑、調整、緊固防腐”十字作業,轉向及行走系統,制動及安全裝置等部位的檢查調整。日常保養的專案和部位較少,且大多數在機械外部,但都是易損及要害部位。日常保養是確保機械正常執行的基本條件和基礎工作。
6、一級保養除進行日常保養的各種作業專案外,還包括:清洗;運動異常等,發現後及時修復、排除。
7、在一般情況下,日常保養和一級保養由機械操作人員負責進行,而維修人員負責二級以上保養工作。
六、儀器、儀表的完好標準
1、完成任務好,做到優質、高效、準確、低耗,安全無事故配合施工協作好。
2、合理使用好,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為主要內容的各項規定、制度,做到合理使用,正確操作。各項原始記錄資料齊全、準確。
3、技術狀況好。
4、維護保養好。認真執行“清潔、潤滑、調整、緊固防腐”十字作業,達到規定要求,故障少。
5、保管工作好。儀器、儀表的零件、部件、隨身用具,附屬裝置,完整齊全,無缺少損壞。
二
根據國發〔2010〕23號檔案《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的檔案精神:企業要經常性開展安全隱患排查,並切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產專業人員為主導的隱患整改效果評價制度,確保整改到位。我礦在隱患排查、隱患治理等各個方面,積極響應該檔案要求,堅決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落實”。具體落實如下:
一、安全隱患排查“五落實”組織機構:
總 指 揮:劉正民
副總指揮:張林川 張發全
成 員:張萬倉 劉廣才 胡延廣 薛海法 蔣雙全
溫中來 張俊德 宋萬清
對在日常安全隱患排查過程中出現的安全隱患堅決做到“當日檢查、當日閉合”。並以書面形式下發到各個相關部門,積極完成隱患閉合。
二、“五落實”落實情況:
1、整改措施落實:
1.1、礦長、副礦長每旬必須組織召開一次中層副職以上安全生產會議,對安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各類安全隱患進行通報。
1.2、煤礦安全檢查後,要將全煤礦各系統存在隱患,落實責任人、整改期限並制定複查責任人及日期,並由排程室做好記錄、存檔。
1.3、上級下達安全檔案要召開全礦安全會議,傳達上級指示精神。
1.4、各區隊每班要組織一次安全會議,對煤礦安全檢查過程中產生的安全隱患進行落實,並完成安全隱患閉合。
2、安全隱患排查責任追究制度:
2.1、凡是在所轄區域發生事故,則要對所轄區域的領導進行責任追究,按所負責任的大小進行處理。
2.2、事故發生後,必須及時彙報,首先要進行現場勘察,根據實際情況,再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追查,查明原因、性質和責任,對直接責任者或間接責任者及領導者進行追究並處理。對隱瞞不報者追究主要負責人責任。對於在調查中隱瞞事故真相者加重處罰。
2.3、對於玩忽職守、工作不負責導致事故發生的責任者及有關領導要從重處罰。
2.4、對於發生“三違”現象,本單位不予重視的,要對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進行處罰。
2.5、對於工作失誤或失職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要對責任者及主要負責人進行追究,根據情節進行處理。
2.6、建立礦級領導分片包乾責任制,具體如下:
2.6.1、礦長主持全煤礦安全生產全面工作,是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2.6.2、礦長分管全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是安全生產工作的直接責任人。
2.6.3、各分管礦長對全礦井下所屬生產單位實施安全包保按礦井包區、區包班組、班組長包工人。
2.、包保人員負責監督檢查安全生產工作法律、法規、政策檔案的學習貫徹情況;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完善和責任制落實情況,是否落實到位,檢查各單位是否堅持帶班作業情況;負責包保轄區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整改情況,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是否及時徹底整改,要研究整改措施,監督檢查貫徹落實;對職工開展安全教育和安全知識培訓情況,職工崗前安全教育是否堅持,要有記錄。
2.6.5、保包轄區內出現事故,追究包保人員相關責任,對包保轄區安全無事故的人員年終給予安全獎勵。
3、安全隱患排查資金落實情況:
3.1、按規定提足生產費,維修折舊費用。
3.2、年初要制定好安全資金提取和使用計劃。
3.3、煤礦財務科設立專用帳戶,專款專用,不得挪做它用。
3.4、發現重大隱患要制定計劃,落實資金,明確責任人,保證隱患整改資金及時到位。
4、安全隱患排查時限落實情況:
4.1、按採、掘、機、運、通成立五個安全隱患排查小組,每月20日為全煤礦安全隱患排查日,排查組人員按五大系統進行細緻的排查。22日召開專項會議,通報排查隱患內容、落實責任人、限期整改、落實整改措施,25日排查組人員進行復檢,並通報復查情況。複查未整改的隱患單位,予以停產整頓
4.2、每月26日由安檢科就隱患排查及整改情況,組織書面材料上報礦井安全委員會,每季度要綜合材料上報季度隱患排查情況,出現重大隱患要及時上報縣煤炭局,並制定切實可行的隱患排查治理方案。
4.3、煤礦領導、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員臨時性入井檢查時,對所檢查地點隱患必須現場整改,不能現場整改的予以停產,負責通知生產單位及相關單位,並負責跟蹤整改。
三
第一條 為加大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整改力度,適應當前安全生產形勢的需要,結合我礦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煤礦企業是預防安全事故的責任主體,礦長、總工程師對本礦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實行全面負責制,分管安全、生產、機電運輸、的副礦長實行分管負責制。其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負責制。
第三條 加強安全生產現場管理,切實落實副礦長和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和特種作業人員現場跟班盯守制度。礦長每月下井不得少於是5次,總工程師每月下井不得少於是15次,其他副礦長每月下井不得少於25次,每少一次罰款100元。
第四條 井下每班必須要有1名礦領導在現場帶班。帶班礦領導要做到與工人同下同上,每班進行巡迴檢查的次數不少於2次;在盯守中必須做到不漏系統、不漏作業點,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整改,不能及時整改的要及時報告,並按“五定”原則處理。
第五條 帶班礦領導對違章作業不制止,重大隱患視而不見,發現隱患不採取措施視為不負責的表現。
第六條 帶班礦領導負責相關記錄的填寫。帶班礦領導中途脫崗,罰款基數以1000元為基數,上級主管部門督查罰款承擔20%。
第七條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員、瓦檢員必須跟班檢查。如中途脫崗,罰款基數以200元為基數,上級主管部門督查罰款承擔10%。超過20分鐘取消當月噸煤工資。
第八條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員、瓦斯檢查員執行下列職責:
1、對瓦檢器進行使用和管理,不帶瓦檢器或失效瓦檢器帶入井下的罰款100元。帶好鋼捲尺、鋼絲鉗、補風筒膠等專用工具,未執行罰款50元/次。
2、執行瓦斯巡迴檢查制度,即對所管區域的各工作面、井下硐室、主巷、迴風巷等,沿整個工作面全長定點檢查煤幫、工作面、採面上偶角、放炮地點附近20m範圍內的瓦斯含量分別在進班作業前、班中、交班前各一次。未執行罰款50元/次。
3、執行“一炮三檢”制度,即裝藥前、放炮前、放炮後各一次,放炮地點20米範圍內瓦斯嚴禁超限。未執行罰款50元/次。
4、執行“三人聯鎖”放炮製度,即放炮員、瓦斯員、班長在場放炮。未執行按中途脫崗論處。檢查時做好“三對口”,即檢查牌板、檢查記錄、瓦斯日報表數值對口,未執行罰款50—200元/次。
5、負責對瓦斯探頭按要求擺放,掘進工作面T1探頭放在迴風側,離工作面不大於5米,離頂板不大於300mm,離邦不小於200mm。回採工作面T0放在上偶角,T1放在距離T0不大於10米的位置,否則罰款50元/次。
6、瓦斯超限或瓦斯超限未及時處理、未彙報,按50—100元/次罰款。
7、熟悉礦井通風系統,特別是本人檢查範圍內的通風系統。經常檢查通風設施,保證通風系統完整,發現損壞,及時處理彙報。否則罰款50元/次。
8、對區域性扇風機專職管理,嚴禁無計劃停開風機,檢查風機風流情況,發現區域性吃迴圈風及時處理、彙報。臨時停工的作業點負責組織打好柵欄,設好警示牌及瓦斯檢查牌。否則罰款50—100元/次。
9、地面主扇因故停運時,應有組織地將人員撤到大巷新鮮風流中;局扇因故停開、瓦斯超限等應立即切斷停風區域內的電源,人員撤到大巷新鮮風流中 。恢復供電及時恢復通風。否則罰款200—500元/次。
10、對風筒進行專職管理,風筒出口離工作面不大於5米,風筒介面嚴密不漏風、不脫節,風筒無破口,風筒吊掛平直不拐死彎。否則罰款20—50元/次。
11、對所管區城內的採空區、廢舊巷道、盲巷等密閉進行管理,每班不少於一次瓦斯檢查,並填好相應記錄,瓦斯超限及時處理、彙報,否則罰款50元/次。
12、按要求進行瓦斯排放,執行一級排放時,排出的瓦斯在匯合點瓦斯濃度不得超過1.5%,並切斷迴風流電源,撤出迴風流中作業人員,排放開始及結束時向礦彙報。否則罰款50元/次。
13、對所管區城內的巷道定期進行灑水清塵,巷道中、風筒、裝置無粉塵堆積。否則罰款50元/次。
14、協助、督促施工隊對所管區城內的巷道管線吊掛整齊,做好文明生產管理。否則罰款50元/次。
15、對作業場所按《煤礦安全規程》、《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及上級主管部門、礦的安全要求進行安全監管,並承擔安全處罰連帶責任。出現工傷的班受處罰連帶責任。
16、對作業場所按《作業規程》的要求進行工程質量監管,不合格的工程及時責令其返工。全月對所管區域進行工程質量考評,並負連帶責任。
17、對作業場所施工隊違反《煤礦安全規程》、《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及上級主管部門、礦的安全要求有權進行處罰。對違章作業不制止,重大隱患視而不見,發現隱患不採取措施,如:未執行有掘必探、未使用前探樑臨時支護、未使用水炮泥放炮、一次裝藥分次放炮、機尾無雙壓柱等,安全員、瓦檢員負連帶責任,處予50—200元/次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作開除處理。
18、協助對作業場所的生產系統進行管理,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彙報。
19、嚴格執行現場交接制度和入井檢身制度,不準空班、漏檢、誤檢、假檢,不準在崗上睡覺,否則罰款50元—100元/次,直至辭退。
20、負責組織本作業場所施工隊召開班前會,並做好班前會記錄、考勤表等相關資料,否則罰款50元/次。
21、按時參加礦組織的各種會議,缺一次罰款50元/次。
22、學習煤礦專業知識,專業知識以《煤礦安全規程》、《作業規程》作為考評基礎,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重大隱患拿不出處理意見和解決辦法,視為不具備專業知識,並實行待崗。再培訓合格後,方能上崗。待崗時期無編制無工資。
23、嚴格履行請銷假制度,不請假、請霸王假、不找好替班人員的按曠工論處,出現曠工,取消當月噸煤工資。
24、考核辦法:全月由礦領導、各施工隊對全礦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員、瓦斯檢查員進行全面考核,內容為:所管區域安全生產狀況、工程質量情況、責任心、空班漏檢和脫崗情況、受處罰情況、業務能力等。對錶現突出的進行獎勵。對評比不合格的取消當月安全獎。
第七條 加強隱患排查整改,礦實行每週六以隱患排查為主要內容的安全自檢自查,參加人員為:不當班的礦領導及相關管理人員。無故不參加檢查的按50元/次罰款。並召開專題會,參會人員為班長以上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無故不參加會議的按20—50元/次罰款。對查出的各類隱患問題要進行登記,落實整改措施和責任人員,限期進行整改,在整改結束後,按規定由礦長、總工程師組織進行驗收。未整改必須進行罰款處理。
第八條 上級主管部門來礦檢查召開通報會時,參會人員為:不當班的礦領導、各部門負責人、各隊隊長等。無故不參加按50元—100/次罰款。提出的隱患,按“五定”進行整改,未按時整改必須進行罰款處理。
第九條 煤礦每半月召開一次安全生產辦公會議,研究解決安全生產的相關問題。每少一次罰主持人200元/次。無故不參加按20—50元/次罰款。
第九條 每月的單號日晚7:30時,為全礦安全生產排程會,對全礦安全生產實施監督檢查和落實。參加人員為:不當班的礦領導、各部門負責人、各隊隊長等。遲到20元/次罰款,無故不參加按50元/次罰款。
第十一條 機電管理按下列制度執行:
1、機電裝置安裝建立臺帳及掛牌管理,實行誰安裝誰負責。
2、有值班和交班記錄;重要場所、機房、硐室等,制度、相關記錄齊全;值班人員嚴禁脫崗;否則按200元/次罰款。
3、嚴禁機電裝置失爆,否則按200—500元/次罰款。
4、各保護裝置漏電保護、保護接地、過流保護、煤電鑽與訊號照明綜合保護等齊全,否則按200—500元/次罰款。
5、實行“三專二閉鎖” 否則按200—500元/次罰款。
6、停送電實行工作票請示、彙報並掛牌,否則按100元/次罰款。引起瓦斯超限及人身事故加重處罰。主扇停止執行,必須及時切斷井下所有電源。恢復主扇執行後,全負壓通風巷道無瓦斯超限後方可恢復井下電源。
7、主扇、空壓機、監控中心實行雙迴路供電,否則按100元/次罰款。引起瓦斯超限及人身事故加重處罰。
8、重要裝置要保持完好、有備用,否則按100元/次罰款。
9、電纜懸掛按要求進行並掛牌,否則按200元/次罰款。
10、開關裝置上臺架,擺放平整並掛牌,五小件懸掛並掛牌,三臺以上開關進硐室,所有開關裝置無粉塵。否則按200元/次罰款。
11、嚴格按操作規程要求操作如砍電纜頭、帶電維修操作和搬運、開關停電不閉鎖、地面檢修不使用專用工具和保護等,否則按200—500元/次罰款。
12、值班電工接到作業通知不及時到現場處理的,按200元/次罰款。
13、有較大工作量需統一調動電工時,不服從分工的,按200元/次罰款,直至辭退。
14、裝置和材料定點存放並掛牌,裝置維修保養及時。
15、機電礦長外出需經礦長批准,並保持手機通訊暢通。否則按100元/次罰款。
第十二條 運輸管理按下列制度執行:
1、材料巷絞車、鋼絲繩和連線裝置檢查維修指定專人,並有檢查維修記錄。
2、材料巷提升安全裝置齊全,否則按100元/次罰款。
3、嚴格執行“開車不行人,行人不開車”提升制度,嚴禁人員蹬礦車上、下材料斜巷,否則按100—200元/次罰款。固定專人為絞車司機,非專人嚴禁開絞車,否則按100元/次罰款。
4、電機車前後燈、剎車裝置、行車訊號等保持完好。
5、非皮帶司機嚴禁啟動皮帶;皮帶機頭、尾有壓柱;皮帶保護裝置齊全完好並正常使用。否則按100元/次罰款。
6、皮帶司機無故缺崗,按200元/次罰款。
7、皮帶、刮板機有聯絡訊號電鈴,否則按200元/次罰款。
第十三條 安全監控管理按下列制度執行:
1、監控系統出現探頭失效、斷線必須在本班處理到位,否則按100元/次罰款。分站出故章及時與維修中心聯絡。
2、分站、斷電器等上臺架並掛牌,嚴禁失爆。否則按200元/次罰款。
3、監控探頭佈置符合要求,線路長度、懸掛符合要求。否則按200元/次罰款。
4、接線盒、電纜嚴禁失爆。否則按200元/次罰款。
5、監控探頭、瓦斯檢查報警儀按規定送檢及更遞使用,否則按100元/次罰款。
6、監控中心值班員嚴禁脫崗,瓦斯超限時按流程處理,各種記錄齊全。否則按100元/次罰款。
7、人員定位系統識別器佈置符合要求,識別卡資訊和用工情況相符、真實。否則按100元/次罰款。識別卡每丟失一個,按200元罰款。
8、訊號電纜不得與動力電纜懸掛在一起,否則按100元/次罰款。
9、電話失修必須在本班處理好,否則按100元/次罰款。
10、電話佈置符合要求,電話牌更新及時。否則按100元/次罰款。
第十四條 礦根據實際制定“回採工作面安全管理辦法”、“掘進工作面質量、安全生產管理辦法”、“三違處罰條例”。並嚴格執行檢查和落實。
第十五條 為全面加強職工隊伍監管,所有新工人入礦前必須進行安全培訓再辦理入礦手續。未辦理入礦手續而入井作業的,處罰隊長100元/人.班,發生工傷,礦方不承擔任何費用。
關於酒店的管理基本制度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