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標準寫字樓租賃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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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下稱“甲方”:
承租方下稱“乙方” :
甲、乙雙方經協商,就乙方向甲方承租[ ]大廈下稱“大廈”的單元達成一致意見,特立此租賃合同為證。詳細內容如下:
第一章 定義及釋義
本合同中除文義需另作解釋外,下列用語所指意義如下:
“承租單元”指本合同附件一第2條所述的物業;
“承租期”指本合同附件一第3條所述的期限;
“免租期”指本合同附件一第4條所述的期限;
“租金”指本合同附件一第5條所述的租金;
“公共區域”指大廈、大堂、公共衛生間、電梯、樓梯間、通道、行人道、行車道、綠化區域、裝置機房、灑水系統泵房、消防泵房、風道井、水箱間、自動扶梯、管理處辦公用房等處及設施,還包括為大廈的業主、租戶、使用者及其客戶、僱主、被邀者、被許可者及與業主擁有相似使用權的所有其他人員而設並供其使用的其他地方及設施,但不包括任何業主、租戶、使用者擁有獨自使用權的地方;
“公共設施”指為大廈的利益而安裝的機器、裝置、儀器、裝置、管道、機房、電纜、電線及種植的樹木、草坪、花卉等,但任何只供個別業主、租戶、使用者使用的設施不包括在內;
“管理機構”指甲方所指定負責管理大廈、公共區域及公共設施等事宜的具有專業資質的物業管理機構;
“管理費”指本合同附件一第6條所述的費用;
“物業管理規定”指甲方或管理機構就管理大廈、公共區域及公共設施所制定的物業管理公約及依據公約和大廈實際制訂的規章制度;
“裝修守則”指甲方或管理機構就乙方在為承租單元進行裝修時所須遵守的規定及程式所制定的規則;
“使用人”指乙方的職員和僱員、代理人、被邀人、客人、承包商、來訪者和其他佔用或使用承租單元的人士;
“特定業務”指乙方進行與其經營範圍相關的特定營業活動的業務。
第二章 承租單元
2.1 甲方茲按本合同的條件出租、且乙方茲按本合同的條件承租承租單元。
2.2 除承租單元外,乙方將享有與甲方以及大廈的其他租戶和使用者共同使用公共區域及公共設施的權利,但應遵守本合同、《使用、管理、維修公約》、《裝修守則》等物業管理規定以及甲方和管理機構就公共區域及公共設施的使用所制定的規定。
第三章 租期
3.1 乙方於承租期內向甲方承租承租單元。承租期應包含免租期在內。
3.2 在各免租期內乙方免向甲方繳付房屋租金,但須繳付本合同所規定的物業管理費及各項公用設施費不包括電和電話費等其他費用。
第四章 租金
4.1 承租期內,乙方須於裝修免租期後每月首五個工作日之前預先向甲方繳付當月的全額租金。
4.2 租金不包含本合同所規定的各項公用設施費包括電和電話費等其他費用。
4.3 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支付租金:租金以[ ]元計算,乙方以[ ]元支付租金,由管理機構統一收取。
4.4 若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規定向甲方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應按逾繳總額的萬分之二0.02%向甲方支付滯納金,直至乙方全數付清其所應付的租金包括滯納金之日為止。
第五章 管理費及其他費用
5.1 甲方可自行管理或委託管理機構管理大廈、公共區域及公共設施並按公約及相關規定向乙方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5.2 在承租期內,乙方須於每月首五個工作日之前預先向管理機構繳付當月全額管理費。
5.3 管理費的支付辦法,包括貨幣、兌換率與本合同第四章有關租金的相應規定相同。
5.4 管理費的使用範圍詳見物業公約所定。
5.5 在承租期內,管理機構可因提供管理服務的運作成本的變動以及根據市場情況合理調整管理費,但應事先通知乙方並說明合理調整理由。乙方應按調整後的金額支付管理費。
5.6 若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規定向管理機構支付管理費或其他乙方應付的費用,每逾期一日應按逾繳總額的萬分之二0.02%向管理機構支付滯納金,直至乙方全數付清其所應付的管理費和其他費用包括滯納金之日為止。
第六章 押金
6.1 在簽訂本合同後五日內,乙方應付給甲方附件一第7條所述的押金,以作為乙方遵守和履行本合同所有義務和規定的保障。
6.2 如乙方在整個承租期內未違反本合同的主要相關規定,且全額繳清應付租金、管理費,則甲方須於承租期結束後的十五日內一併無息退還將乙方所支付的押金。
6.3 在承租期內,若乙方拖欠甲方及/或管理機構任何租金、管理費,或因乙方違反本合同、《使用、管理、維修公約》或《裝修守則》等物業管理規定給甲方造成損失,甲方有權在預先書面通知乙方並隨附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從押金中扣除一筆相等於該欠繳之款項。乙方須在甲方提出書面通知後十個工作日內補足所扣除部分押金,否則按違約論處。
第七章 承租單元用途
7.1 承租單元僅作為辦公用途。如經政府部門同意變更或增加經營範圍,乙方書面通知甲方後方可變更承租單元的用途。
7.2 乙方不得將承租單元及其任何部分作為演播室或用於宗教或其他儀式,或用於賭博或其他非法或不道德的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甲方或其他業主、租戶或使用者受到騷擾、不便或對之造成損害或危險的方式使用承租單元。
7.3 除甲方或管理機構統一設計所提供,或書面認可的指示牌及名牌,乙方不得在承租單元外設定或展示任何能在大廈外面看見的廣告宣傳、燈箱、裝飾、旗幟。
7.4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除了用大廈名稱為其營業地址外,不得在其他方面使用大廈名稱或其標誌。若乙方經甲方批准在法定名稱內使用大廈的名稱,乙方須在本合同終止時向有關政府部門申請更換其法定名稱。
7.5 甲方有權隨時更改大廈的名稱或其任何標記,但須事先通知乙方變更的名稱和理由。
第八章 裝修或改建
8.1 乙方須遵守甲方或管理機構就承租單元的裝修或裝飾所制定的裝修守則,向甲方遞交承租單元的內部裝修、裝置安裝及陳設的設計圖包括需要額外電力、空調、防火裝置之要求和詳細說明。
8.2 在未獲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及完成辦理有關手續前,乙方不得在承租單元內進行任何內部裝修、裝置安裝及陳設。甲方保證乙方遞交設計方案後五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並協助該設計方案儘快得到消防部門正式批覆。
8.3 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對承租單元進行任何重大改動或附加裝置,以及對電線、照明或其他裝置以及由甲方提供的空調系統及公共設施進行任何改動或附加裝置,或割損任何門窗、牆體、結構材料或大廈其他構造。
第九章 維護與修理
9.1 管理機構負責承租單元內和大廈外的玻璃幕牆、建築結構和中央空調、新風、電梯、公共區域水電、大廈原配通訊、消防等系統的管理和維修保養,並承擔有關的費用和責任。
9.2 承租單元的內部裝修及由乙方安裝的各種裝置由乙方自行維修保養,並由乙方承擔有關費用。
第十章 損壞
10.1 在承租期內,如因不可抗力導致承租單元發生全部或部分損壞以致承租單元完全不能使用,或損壞嚴重而根本不能修復,在上述損壞發生後的90日內,甲方有權選擇:
1宣佈由於上述損壞而終止本合同;或
2修繕承租單元並書面通知乙方所需的時間。在修繕期間,乙方不需支付租金及其他費用直至重建或重修結束之日。
如甲方選擇修繕承租單元但承租單元在進行重建或重修後180日內仍舊未能修復完畢時,乙方有權經書面預先通知甲方後終止本合同。
10.2 如承租單元因不可抗力的情況原因只是輕度損壞,部分可以使用,並能滿足乙方特定業務的需要,甲方應予以即時修繕,直至承租單元全面恢復使用條件為止。在此同時,租金可相應按損壞比率予以部分減免,有關的租金減免應依據承租單元的修繕期按天數計算。
第十一章 續約
若甲、乙雙方在離承租期終止日3個月之前未達成續約協議,甲方或其代表、授權人,可在承租期終止前3個月經提前通知乙方,可陪同準租戶進入承租單元視察。如乙方此間願繼續承租此物業,則雙方將參照當時合理的市場價格制定續約後的租金,甲方給予適當優惠。
第十二章 法律費用
12.1 本合同的、印花稅、登記費及附帶手續費用應依據中國的法律、法規和北京市政府的有關規定由雙方各自支付。
12.2 若一方有任何違約行為以致對方需採取法律或其他行動來維護其在本合同下的利益或強制執行本合同下的任何條款,一切有關費用包括律師費及訴訟費應由敗訴方承擔,並由敗訴方向勝訴方作出全面賠償。
第十三章 甲方責任及保證條款
甲方向乙方宣告及保證如下,且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甲方應就其違反本章所述的責任對乙方或其使用人直接作出賠償或承擔責任:
13.1 中央空調及單元空氣
甲方應向乙方按正常辦公時間目前為早八點至晚八點提供承租單元的中央空調。如乙方有意於上述時間以外享有中央空調,應預先通知甲方或管理機構並支付超時空調費。
13.2 公共區域、公共設施的檢查及維修
管理機構負責對大廈的公共區域、公共設施進行定期安全檢查及日常維修,使其連續處於良好、適用狀態。
13.3 保安、防火、環境、衛生
管理機構負責公共區域及其公共設施的保安、防火、環境、衛生等事項並承擔相應責任。
13.4 大廈配套
管理機構應使大廈配套之電力線路、機械裝置含電梯、水管、通訊及線路、廢水排放系統和其他公共設施處於暢通適用狀態。
13.5 大廈水牌和標識
甲方承諾並責成管理機構,在廣告牌位、大堂水牌和其他指示物如有上的明顯位置,以顯著字型為乙方製作名稱、標識和單元說明,且租期內不收任何費用,但標牌製作費應由乙方承擔。
13.6 大廈轉讓和糾紛
甲方承諾如發生房屋轉讓或抵押、債務或糾紛等情況,應事先通知乙方;凡涉及承租單元權利或乙方其它利益的事項,均應徵得乙方同意方為有效。
13.7 承租單元平靜使用權
甲方保證並責成管理機構依據公約及有關法規認真履行管理職責,保障承租單元得以安全、安靜和潔淨地正常使用。
第十四章 乙方責任及保證條款
乙方向甲方和管理機構宣告及保證如下:
14.1 支付租金及有關費用
在承租單元達到正常使用條件下,依據本合同所規定的時間和方式及時支付租金、押金、管理費、各種設施收費等。
14.2 轉讓、分租
除非得到甲方的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方式將承租單元及其任何部分進行轉讓、分租、或以其他方式讓與使用權,但乙方可將承租單元用於其關聯公司辦公用途和地址,同時應由乙方向甲方統一承擔本合同所述責任。
14.3 物業管理規定及保安、保險條例
遵守並促使其使用人遵守《使用、管理、維修公約》, 《裝修守則》等物業管理規定以及甲方或管理機構就大廈和公共區域的管理、使用、保安、保險等所制定的規定。
14.4 遵守防火及安全規則
在對承租單元的使用期間,須遵守中國政府及北京市政府與防火相關的法律法規及甲方或管理機構所制定的安全規則,並由乙方自費在承租單元配置除甲方按規定已經配置之外的足夠有效的行動式滅火器。
第十五章 交還
15.1 在承租期期滿或提前終止時,乙方應立即將承租單元之裝置、裝配和裝置恢復至交付乙方時的原來狀態正常折舊、磨損除外,並在良好、清潔、堅固及維修適宜的狀態下將承租單元交還甲方。
15.2 在承租期期滿或提前終止時,乙方負責拆除其對承租單元所進行的任何附加裝置或改動。
15.3 在承租期期滿或提前終止時,乙方應搬走其屬於自己的物品。否則,甲方有權自行處理承租單元內的留置物品,處理留置物品引致費用將由乙方支付。
第十六章 違約責任
16.1 本合同各方應遵守本合同的各項約定,如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另外一方因此所蒙受的損失。
16.2 如因甲方違約或侵權給乙方造成損失,乙方可憑有效裁決從下期應付甲方租金或管理費中相應扣除作為賠償且不構成乙方違約行為。
第十七章 終止租約
在不影響本合同其他規定的前提下,如一方違反本合同任何條款或條件,或一方在本合同內所作的任何宣告或保證為不正確或不真實,並在接到對方書面通知後七日內不予糾正時,守約方有權終止本合同並向違約方追討因其違約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章 通知
18.1 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或要求均須採用書面形式發出,並由掛號或專人送至對方的法定地址或對方最後書面通知的營業地點;掛號寄出第7日或送達日以較早日為準為檔案的生效日,除非檔案內對生效日期另有規定。
18.2 甲方對乙方發出的通知可送至承租單元或附件一第1條所述的地址。
第十九章 仲裁
19.1 愚笨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應儘量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任何一方不願意協商或進行協商30日後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任何一方可將該爭議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19.2 在解決爭議的期間,除正在進行仲裁的部分外,雙方應繼續遵守及履行本合同。
第二十章 其他規定
20.1 雙方可經協商後修訂本合同的條款。本合同的附件及雙方所簽訂的補充協議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 本合同項下的產權變更適用於民法房屋買賣合同不破租賃原則。
20.3 本合同的構成、效力、解釋、履行、修改及終止均受中國法律管轄。
20.4 若本合同的規定與《使用、管理、維修公約》或《裝修守則》等物業管理規定有任何不一致之處,應以本合同的規定為準。
20.5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兩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雙方蓋章或授權代表簽字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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