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借款合同範本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8日

  農村信用社是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社員民主管理,主要為社群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對於信用社借款合同你瞭解多少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信用社借款合同,歡迎參考閱讀。

  信用社借款合同範文一

  貸款方:中國___銀行___分支行或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 _______職務:________ 地址:_______郵碼:_______電話: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單位或個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保證方: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郵碼:___電話:____

  借款方為進行生產或經營活動,向貸款方申請借款,並由作為保證人,貸款方業已審查批准,經三方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條 貸款種類

  第二條 借款用途

  第三條 借款金額人民幣大寫元整。

  第四條 借款利率為月息千分之,利隨本清,如遇國家調整利率,按新規定計算。

  第五條 借款和還款期限

  1.借款時間共年零個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借款分期如下:

  貸款期限

  貸款時間 貸款金額 第一期___年___月___底前 元 第二期___年___月___底前 元 第三期___年___月___底前 元 3.還款分期如下:

  歸還期限

  歸還時間

  還款金額

  還款時間利率

  第一期 年 月底前 元

  第二期 年 月底前 元

  第三期 年 月底前 元

  第六條 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

  1.還款資金來源:_________________

  2.還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保證條款

  1.借款方用______做抵押,到期不能歸還貸款方的貸款,貸款方有權處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數歸還貸款的,抵押品由貸款方退還借款方。

  2.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3.借款方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還本付息。

  4.借款方有義務接受貸款方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瞭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借款方應提供有關的計劃、統計、財務會計報表及資料。

  5.有保證人擔保,保證人履行連帶責任後,有向借款方追償的權利,借款方有義務對保證人進行償還。

  第八條 約定條款

  由於經營管理不善而關閉、破產,確實無法履行合同的,在處理財產時,除了按國家規定用於人員工資和必要的維護費用外,應優先償還貸載。由於上級主管部門決定關、停、並轉或撤銷工程建設等措施,或者由於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經向貸款方申請,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並免除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借款方的違約責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的部分,按銀行規定的利率加收罰息。

  2.借款方如逾期不還借款,貸款方有權追回借款,並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借款方提前還款的,應按規定減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貸款方應追回貸款本息,有關單位對直接責任人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貸款方的違約責任

  1.貸款方未按期提供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應與加收借款方的罰息計算相同。

  2.銀行工作人員,因失職行為造成貸款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應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合同變更或解除。

  1.本合同非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情況發生,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2.當事人一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要求變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時,應及時採用書面形式通知其他當事人,並達成書面協議。本合同變更或解除後,借款方已佔用的借款和應付的利息,仍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償付。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合同各方當事人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貸款方、借款方、保證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份,報送等有關單位如經公證或鑑證,應送公證或鑑證機關各留存一份。

  貸款方:_____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銀行帳戶:______________

  保證方:_____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銀行帳戶:

  信用社借款合同範文二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貸款人牽頭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貸款人成員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貸款人成員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貸款人成員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貸款人成員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擴大生產經營需要,向以上由牽頭社和成員社組成的社團申請短期流動資金貸款,由保證人提供擔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貸款通則》和《河南省農村信用社社團貸款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經各方當事人平等協商,自願簽訂本貸款合同。

  第一條 定義和解釋

  本合同中,除非法律規定和本合同條文另有約定,合同中的詞語按照下列含義進行解釋:

  1.1 “社團貸款”指由牽頭社和成員社組成的貸款社團,採用同一貸款合同即本合同,按照商定的期限和條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貸款。

  1.2 “社團會議”指由牽頭社組織召開或者牽頭社應成員社提議召開,全體成員社參加,共同商議社團貸款相關事宜的組織。

  1.3 “牽頭社”指負責籌組貸款社團和受成員社委託負責貸款管理的信用社:“成員社”指接受牽頭社邀請,自願參加貸款社團,共同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信用社。

  1.4 “承諾金額”指牽頭社和成員社按照本合同約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金額。

  1.5 “貸款承擔比例”指牽頭社和成員社的承諾金額佔貸款總額的比例。

  1.6 “貸款人”包括牽頭社和成員社。

  第二條 借款人陳述和保證

  2.1 借款人是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實體,依法有權訂立和履行本合同。

  2.2 為本合同項下貸款而向牽頭社和其他貸款人提供的會計報表及有關資料真實、完整、準確。

  2.3 本合同簽訂之前無重大經濟糾紛訴訟發生。

  2.4 為履行本合同需要,在牽頭社開立專門帳戶。

  2.5按照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並按期償還本金和利息。

  2.6 在本合同約定的結息日或還本日前在牽頭社開立的帳戶上備足當期應付之利息或本金,並授權牽頭社於約定的結息日或還本日從帳戶主動劃收。

  第三條 貸款的金額、用途和期限

  3.1 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總額為人民幣 萬元的貸款。根據“自願認貸,協商確定”的原則,各貸款人的承諾金額如下:

  貸款人 承諾金額

  _______縣_______a農村信用合作社______萬元

  _______縣_______b農村信用合作社______萬元

  _______縣_______c農村信用合作社______萬元

  _______縣_______d農村信用合作社______萬元

  _______縣_______e農村信用合作社______萬元

  3.2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用途為 .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變本合同中確定的借款用途。

  3.3 本合同項下貸款期限共_______個月,自 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3.4 在貸款期限內,借款的實際提款日和還款日以借據為準。

  3.5 借據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除日期以外,其他記載事項如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為準。

  第四條 利率和利息

  4.1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利率,確定為月息_______‰。

  4.2 自實際提款日起按日計息,按月結息,結息日為每月的20日,借款到期,利隨本清。

  4.3 本合同履行中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借款利率並應適用於本合同項下借款時,貸款人無需通知借款人即有權依規定按調整後的借款利率和方式計算利息。

  第五條 貸款發放

  5.1 貸款人應當按照各自承諾的貸款金額和第5.4條約定的時間發放貸款。

  5.2 成員社本合同生效後,分別與借款人開立借款借據發放貸款。

  5.3 貸款發放時,各成員社應根據本合同約定,將款項劃到借款人在牽頭社開立的專門帳戶。

  5.4 牽頭社和各成員社發放的款項,均應在本合同生效之日的次日的營業終了前將款項劃撥到帳。

  第六條 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6.1 按本合同約定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

  6.2 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不得提前歸還借款;

  6.3 按本合同之約定清償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自覺接受貸款人對本合同項下借款使用情況的調查、瞭解及監督;

  6.5 積極配合貸款人對其有關生產、經營和財務情況的調查、瞭解及監督,並有義務向貸款人提供相關各期的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等報表資料;

  6.6 對貸款審查過程中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6.7 發生歇業、解散、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被撤銷時,應於事件發生後5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並保證立即歸還借款本息。

  6.8 對貸款人向其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達的催收函或催收檔案,簽收後應在3日內將回執寄出;

  6.9 如進行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聯營、合併、兼併、合資、分立、減資、股權變動、重大資產轉讓以及其他足以影響貸款人權益實現的行動時,應至少提前30日通知貸款人,並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否則在清償全部債務之前不得進行上述行為;

  6.10 變更住所、通訊地址、營業範圍、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記事項的,應在有關事項變更後7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

  6.11 如發生對其正常經營構成危險或對其履行本合同項下還款義務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任何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涉及重大經濟糾紛、破產、財務狀況的惡化等,應立即書面通知貸款人。

  第七條 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7.1 要求借款人提供與本借款相關的全部資料;

  7.2 依本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從借款人帳戶上劃收依本合同約定借款人應償付的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及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7.3 對借款人逃避監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或其他嚴重違約行為,有權實行信貸制裁,有權向有關部門或單位予以通報,有權通過新聞媒體實現公告催收;

  7.4 依本合同約定按期足額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因借款人原因造成遲延的除外;

  7.5 對借款人提供的有關其債務、財務、生產、經營等方面的資料及情況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約定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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