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荒山承包合同協議書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03日

  隨著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很多林業荒地被開墾出來,那麼對於你是怎樣理解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歡迎參考閱讀。

  範文一

  甲方發包方:修溪鄉葛藤溪村1組村民

  乙方承包方:

  乙方就承包甲方荒山造林一事,甲乙雙方根據我國《農 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森林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本著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承包林地的地點、四至及面積

  乙方承包甲方林地小地名:尖兒灣。四至:東至田公路;南至灣羅家灣山交界;西至嶺羅家灣交界;北至公路面積12畝。林地詳細四至界線見附後的萬分之一地形圖。

  二、承包方式、期限

  乙方承包甲方荒山造林,乙方擁有承包甲方荒山造林後 林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承包林木所得收益甲乙雙方採取比 例分成方式。林地承包期限為25年,即從2013年1月1日 至2038年12月31日止。

  三、分成方式

  承包林地上林木的所得收益由甲、乙雙方按比例分成, 甲方享受林木收益的30%,乙方享受林木收益的70%若林 木由乙方自行採伐出售須扣除採伐時的稅收、人工費、搬運 費及其它雜費。

  承包期內,在不損害甲方利益情況下,乙方有權將林木 所佔份額由子女繼承或出讓給第三方,甲方不得阻攔。

  四、責任和義務

  承包合同簽訂後,乙方負責完成造林任務並承擔管護責 任,並使成林。其生產人員安排及生產方式由乙方自主決定, 甲方無權過問。造林和管護所需資金由乙方金額承擔。 甲方必須保證承包林地權屬清楚、無山林糾紛,並協助乙方防止山林火災和人畜破壞。若發現村民耕牛等性畜在造林地放牧或人為毀壞林木,乙方一經查實有權依鄉規處罰。 未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在承包林地內從事其它非林業生產活動如放牧、挖礦、取土等或出讓給第三方。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辦理好有關林權證書。

  五、甲方林權證不能抵押出賣,如果抵押出賣,後果自負。

  六、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依據《合同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甲乙雙方在林地承包期內發生爭議的,儘量通過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解決。

  七、其它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

  八、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一份,縣林權辦一份。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住 址: 住 址: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鑑證單位:

  鑑 證 人:

  鑑證日期: 年 月 日

  範文二

  甲方:龍崗街道辦事處官峰村 社

  法人: 身份證號碼: 電話: 乙方:紅森椿生態農場

  法人: 身份證號碼: 電話: 為加快農村生態產業發展,促進農村林地、荒山的綜合開發利用,發揮更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經甲乙雙方協商,在平等雙贏的前提下,簽訂以下合同:

  一、甲方將本社毛家山周圍林地、荒山約 畝發包給乙方經營使用,界址 東 西 南 北,由乙方籌建生態農場。

  二、毛家山林地荒山承包合同期為30年,從2013年 月日起至2043年 月 日止。

  三、毛家山林地荒山的承包金額為每畝300元,承包金實行年年支付形式,每年12月20日前付清當年承包金。

  四、乙方在承包合同期產有下列權利:

  1、綜合利用和開發林地、荒地,對林地、荒地樹、竹擁有所有權,有確伐和新栽種其它林竹等權利。

  2、在承包範圍內享有臨時建設房屋、圈舍、道路、水渠、塘池、對坡、溝、坎有權挖填方和整治。

  3、享有國家對上述承包範圍內容各項補助或扶持資金。

  五、甲方含該社群眾應支援乙方正常的經營和管理,為其發展提供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和治安環境,甲方負責召開本社社員大會,在同意發包林地荒地意見表上簽字按上指印,將此表原件交付乙方儲存。

  六、合同到期,乙方將承包範圍內的林地、荒地按現時狀況交給甲方含基礎設施,其它動產屬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繼續承包的權利。

  七、違約責任:如一方違約,賠償守約方經濟損失捌萬元整。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和官峰村委各執一份,簽字生效,具有法律效益。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官峰村委:

  二O一三年 月 日

  範文三

  發包方: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充分利用山地資源,帶動地方經濟發展,實現環境保護和經濟效益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簽訂合同如下:

  第一條 乙方承包的林地應屬於甲方合法所有、四至界線清楚、無糾紛,屬於非生態公益林的林地,用於種植材林、經濟林等。

  第二條 林地山名為,東至南至 ,西至 ,北至 ,面積為 畝,以人工測量為準。

  第三條 在承包期內,荒山由乙方規劃造林、投資和經營,收益歸乙方所有,甲方無權干涉。

  第四條 承包期限為五十年。具體承包期從甲方交地並由乙方辦妥交地手續之日起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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