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民事委託代理合同書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1日

  民事訴訟委託代理合同,是委託人與律師事務所之間訂立的,明確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蔘加民事訴訟活動的書面協議。怎麼寫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歡迎參考閱讀。

  範文一

  甲方:

  地址: 電話:

  乙方:湖南人和律師事務所

  地址: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萬家麗路中段539號萬科金域華府11棟四樓

  電話:0731- 82280777

  甲方因與 糾紛一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委託乙方律師代理,經雙方協議,訂立下列條款,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參與甲方上述糾紛案的 訴訟活動,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其他律師配合完成輔助工作,但乙方更換代理律師應取得甲方認可。

  二、甲方委託乙方代理許可權:參與訴訟活動,具體事項見授權委託書。

  三、雙方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代理費為 , 支付。文書工本費為元,簽訂合同時即時支付。

  四、乙方律師必須勤勉盡責,從事代理活動,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1、乙方律師應當以其依據法律作出的判斷,向甲方進行法律風險提示,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利益。

  2、乙方律師應當根據審理機關的要求,及時提交證據,按時出庭,並應甲方要求通報案件進展情況。

  3、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的商業機密、檔案資料、涉及的法律事務,或者甲方的個人隱私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五、甲方義務

  1、甲方必須真實地向律師敘述案情,並在法律規定期限內或乙方律師要求期限內,提供有關本案證據材料及證據線索,並保證上述證據材料的真實、完整。如因甲方未能提供或逾期提供證據材料或證據線索,或證據材料存有瑕疵,甲方承擔由此引起的法律後果,且乙方有權終止代理,已收律師費不予退還;

  2、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甲方對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明確、合理;

  3、甲方應當按期、足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和工作費用;

  4、甲方有責任對委託代理事項作出獨立的判斷、決策,甲方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作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非因乙方律師錯誤運用法律等失職行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六、合同的解除。

  1、在本合同有效期間,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不能解除本合同。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所收代理費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已交代理費不退回。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代理律師;

  2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3違反第四條第3-4項規定的義務之一的。

  3、甲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甲方的委託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範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節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30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的。

  七、在本合同生效至合同約定的乙方完成代理期限前,未出現第六條第2-3項情況,任何一方不得解除合同,確因特別事由需變更合同條款的,雙方再行協議,在未達成一致協議前,仍按本合同執行。

  八、違約責任。

  乙方無中斷理由不提供第四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相關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師代理費;

  乙方律師因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乙方以本合同約定的律師費為限承擔賠償責任。

  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代理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當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單方面又委託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託代理事項後,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 ;

  3、甲方作為被告時,乙方律師已經為出庭作好準備,而原告撤訴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無故終止合同的。

  九、乙方律師為完成甲方委託事項所發生的案件受理費、保全費、調查費、鑑定費、評估費等費用,由甲方負責。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由甲乙雙方簽字生效,至本案代理階段終止判決、調解、案外和解及撤銷訴訟。

  十一、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本著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長沙仲裁委員會,按照提交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甲乙雙方均有約束力。

  甲方: 乙方:湖南人和律師事務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範文二

  委託方甲方:

  受託方乙方:北京市xx律師事務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甲方聘請乙方律師作為本協議約定事項的委託代理人。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下列條款,共同遵守並履行:

  一、代理事項

  1、乙方接受甲方委託,指定 律師為甲方與 糾紛案件 階段代理人。

  2、甲方委託乙方辦理下列事項:

  二、代理許可權

  1、一般代理;

  2、特別代理: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三、律師代理費及付款方式

  1、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一次性或分 次支付律師代理費¥ 元。

  2、律師因從事該法律事務而發生的下列辦案費用 元,由甲方承擔:

  四、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應如實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真實、詳盡、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提供與委託事項有關的全部檔案和背景材料,並承擔因違反本款規定而產生的不利後果;

  2、甲方應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工作,甲方對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明確、合理、合法;

  3、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和辦案費用。

  五、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本合同約定的事項,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2、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的商業祕密或者甲方的個人隱私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經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六、特別約定

  1、乙方有權在下列情況下解除合同,已收代理費和辦案費用不予退還;

  1甲方隱瞞事實真相或提供虛假材料;

  2甲方擅自變更代理許可權或單方終止代理協議;

  3乙方已全部辦理完甲方委託事項的。

  2、簽訂本合同之後,甲方與爭議方和解、調解或爭議方主動完成義務,視為乙方完成代理義務,已收代理費和辦案費不予退還。

  七、爭議解決方式

  如因履行本協議而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不願協商的,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八、其他事項

  1、本協議有效期限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至本協議約定的委託事項或代理階段完成之日止。

  2、乙方確認收到甲方付款後,開始服務。

  3、本合同一式叄份,甲方、乙方、代理律師各一份。本合同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委託方: 受託方:北京市xx律師事務所 代表人: 代表人:

  地 址: 地 址: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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