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委託代理合同格式
委託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據被代理人的委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那麼民事委託代理合同怎麼寫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民事委託代理合同,歡迎參考閱讀。
民事委託代理合同範文一
以下簡稱甲方因與
一案非訴訟一事,委託白銀長征律師事務所派員代理,經雙方協議,訂立下列條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律師 為甲方的第 審代理人或完成約定的非訴訟事務。
二、乙方指派的律師必須根據事實和法律參加訴訟活動,認真負責地履行律師的職責,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三、甲方必須真實地向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證據。在接受委託後,如發現甲方擔造事實,弄虛作假,乙方有權終止代理,依本合同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四、如乙方無故終止合同,代理費應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合同,代理費不予退還。
五、甲方委託乙方代理許可權是:在以下的選項前打“√”
1、一般代理辯論、舉證、質證。
2、特別代理代為訴訟、提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承認對方的訴訟請求,提起反訴、上訴,進行和解,簽收法律文書,申請執行等。
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服務收費辦法的規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費 元,其它費用 元包括差旅費、材料費。
七、如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條款需另行協議。
八、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或其代表人簽字或蓋章生效。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終結止判決、調解、案外和解、撤訴及調查結案。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蓋章:
簽定日期: 年 月 日
民事委託代理合同範文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絡電話:
傳真:
乙方: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
聯絡電話:
傳真:
甲方因 一案,欲委託乙方代理。乙方聽取了甲方的相關陳述並全面告知甲方相關訴訟權利和訴訟風險,已提示、解答了甲方相關諮詢,完成了部分服務內容。甲方在充分了解乙方業務能力、服務現狀及附件之基礎上,有意建立委託代理關係。為此,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訂立本委託代理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委託代理事項
乙方受甲方委託,代理甲方與 糾紛一案。
第二條 乙方許可權和義務
1、乙方受甲方委託,指派 律師為甲方的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其他律師助理或實習律師配合完成輔助工作。
2、乙方代理許可權:
對案件進行整體策劃,就案件中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法律分析,設計救濟方案;代書案件中需要提交的相關法律文書;代為起訴、調查取證、出庭、發表代理意見;代甲方向有關部門反映相關情況,與相關部門協調溝通;參與調解、和解。
3、乙方律師應根據《律師法》的規定,勤勉、盡責的提供法律服務,保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甲方許可權和義務
1、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與委託代理事項有關的全部證據、檔案及其它相關材料。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
2、乙方的代理方案和法律建議可供甲方參考,但甲方有責任對委託代理事項做出獨立的判斷和決策,甲方因自身決策或判斷而導致的任何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約定的律師代理費和相關費用。
3、乙方可以以任何廣泛合法的方式促成代理目的之實現,本合同簽訂後,無論何時何因致甲方委託目標實現,均視為乙方工作結果,甲方均應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費和相關費用。另付乙方為本案發生的差旅、食宿等費用。
第四條 律師費
甲方應在本合同簽約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首期律師代理費 萬元;若甲方訴請款項全部或部分通過判決、調解或和解等任何方式得以支援的,甲方應按照其獲得支援的訴請金額或通過調解、和解所確認的款項金額的 %的比例,於判決生效之日或調解、和解協議達成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再向乙方支付代理費。
第五條 合同的解除或終止
1、本合同可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終止。合同解除條件依附件處理。
第六條 保密
1、乙方對於書面向甲方索取的有關檔案所涉及的甲方商業祕密負有嚴格保密之責。根據代理事項,需要向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相關組織披露的除外。未經乙方許可,甲方不得向第三人透露包括代理費用在內的本合同相關條款內容及乙方的一切商業祕密。
第七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 。
第八條 爭議解決
雙方就本合同履行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應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裁決,仲裁地點在北京。
第九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自蓋章或簽字之日起生效。附件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甲方: 乙方: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戶名: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
賬號:01090340100120105513903
開戶行:北京銀行工體北路支行
民事委託代理合同範文三
委託人 [甲方]:
受委託人[乙方]:
依據《合同法》、《律師法》等法律規定,上述雙方經自願協商,於 2015 年12月15日在北京市海淀區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1. 委託事項及範圍
1.1甲方與 因 糾紛一案[簡稱本案],委託乙方代理。
1.2 委託代理的範圍為:本案一審階段;即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案該審判階段終結[包括但不限於判決、裁定、調解、和解、撤訴等]。
1.3 除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上述委託代理的範圍,不包括重審或再審。
1.4甲方委託乙方代理一審的,如訴前達成和解,本案無必要再進行訴訟的,乙方即已完成本合同項下義務。
2. 代理律師及代理許可權
2.1 乙方接受甲方委託,指派張思律師[簡稱代理律師]代理本案,乙方可指派其他律師或律師助理協助辦理提交法律文書等具體事務。乙方更換代理律師應取得甲方同意。
民事委託代理合同標準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