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出國旅遊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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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旅遊合同模板
合同編號:
甲方: 旅遊者或團體 24小時聯絡電話:
乙方: 組團旅行社 24小時聯絡電話:
甲方自願購買乙方所銷售的出境遊旅遊產品,為保障雙方權利和履行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促銷與諮詢
1.乙方保證其具有國家認可的出境遊組團資格。
2.乙方廣告及其他宣傳製品內容屬實。
3.甲方為我國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允許出境遊的大陸公民。
4.甲方要就出境遊旅遊產品情況作詳盡的瞭解。
第二條 銷售與成交
1.甲方向乙方表明旅遊需求、購買意向。
2.乙方對訂單中的日程、標準、專案、遊客須知如實介紹、報價。
3.對旅遊產品費用所含專案,雙方達成共識。
4.甲方確定所購買的旅遊產品並交齊所需費用。
5.乙方出具發票、成交訂單等檔案。
6.乙方要向甲方交代並提供書面形式的出發時間、地點及提醒注意事項。
7.乙方要向甲方介紹領隊,並建立領隊與甲方的聯絡。
8.雙方約定由於甲方或乙方責任未成行的處理方式。
9.乙方提供的《遊客須知》將被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簽訂合同前甲方也要仔細閱讀《遊客須知》內容。
第三條 成交訂單
1.內容
團號
姓名 性別 年齡
境外共計 晚 天航班、車、船、前往目的地及返境內時間包括在行程天數之內出發、返回地點、出發、返回地點、時間
行走路線及其遊覽點
交通工具
住宿次數、標準
購物次數、內容
娛樂次數、內容
保險專案、金額
導遊及其他費用
註明:不包含的費用
2.以上訂單一經成交,甲乙雙方應恪守約定,不得擅自更改。
3.甲方在旅遊產品提供期間應服從乙方的統一安排要求,乙方旅遊產品提供應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
4.乙方廣告、宣傳製品將被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對乙方具約束力。
第四條 違約表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承擔賠償責任
①因乙方過失或故意未達到合同規定內容,造成甲方直接經濟損失。
②乙方旅遊產品的提供末達到國家或行業標準的規定。
②乙方代理甲方辦理旅遊所需手續時,遺失或損毀甲方證件的。
④因乙方違規操作,使甲方遭受損失的。
2。甲方在下列情況下責任自負或承擔賠償責任。
①甲方違約,自身損失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②甲方違反我國或前往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產生的後果由甲方自負。
②由於甲方給乙方的聯絡渠道的誤差,導致乙方有關旅遊資訊未及時傳達到甲方的。
④超出本合同約定的訂單內容、進行個人活動而造成損失的,責任自負。
3.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 .
①因不可抗力,造成甲、乙雙方不能履約的,已成行時,應提供不能履約的證據,末成行時,應及時通知對方。
②非甲、乙雙方的責任導致的雙方各自的損失的。
②本合同雙方已經就可能出現的問題約定處理措施的。
④乙方在旅遊質量問題出現前後已採取下列措施的,應減輕或免除責任。
A。非過失、故意的違約。
B.對發生的違約已採取了預防性措施。
C.乙方及時採取了善後處理措施。
D.由於甲方自身過錯造成的質量問題。
第五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向有管轄權的旅遊質監所提出投訴和賠償請求,甲、乙可向法院起訴。
第六條 本臺同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等效力。
第七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蓋 章 蓋 章
簽定日期: 年 月 日 簽定日期: 年 月 日
出境旅遊合同示範文字
合同編號:
旅遊者: 等 人名單可附頁,需出境社和旅遊者代表簽字蓋章確認;
出境社: ;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 。
第一章 術語和定義
第一條 本合同術語和定義
1. 團隊出境旅遊服務,指出境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和《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組織旅遊者出國旅遊及赴中外雙方政府商定的國外邊境區域和港、澳地區等旅遊目的地旅遊,代辦旅遊簽證/簽註,代訂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飲、住宿、遊覽等兩項以上服務活動。
2.旅遊費用,指旅遊者支付給出境社,用於購買本合同約定的旅遊服務的費用。
旅遊費用包括:
1必要的簽證/簽註費用旅遊者自辦的除外;
2交通費含境外機場稅;
3住宿費;
4餐費不含酒水費;
5出境社統一安排的景區景點的門票費;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專案費用;
7導遊服務費;
8邊境旅遊中辦理旅遊證件的費用;
9出境社、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務費用。
旅遊費用不包括:
1辦理護照、港澳通行證的費用;
2辦理離團的費用;
3旅遊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4合同未約定由出境社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行程以外非合同約定專案所需的費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發生的費用;
5境外小費;
6行程中發生的旅遊者個人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通訊 、飲料及酒類費用,個人娛樂費用,個人傷病醫療費,尋找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
3.履行輔助人,指與旅行社存在合同關係,協助其履行本合同義務,實際提供相關服務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
4.自由活動,特指《旅遊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
5.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指《旅遊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期間、旅遊者不參加旅遊行程活動期間、每日行程開始前、結束後旅遊者離開住宿設施的個人活動期間、旅遊者經領隊或者導遊同意暫時離團的個人活動期間。
6. 不合理的低價,指出境社提供服務的價格低於接待和服務費用或者低於行業公認的合理價格,且無正當理由和充分證據證明該價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務費用主要包括出境社提供或者採購餐飲、住宿、交通、遊覽、導遊或者領隊等服務所支出的費用。
7. 具體購物場所,指購物場所有獨立的商號以及相對清晰、封閉、獨立的經營邊界和明確的經營主體,包括免稅店,大型購物商場,前店後廠的購物場所,景區內購物場所,景區周邊或者通往景區途中的購物場所,服務旅遊團隊的專門商店,商品批發市場和與餐飲、娛樂、停車休息等相關聯的購物場所等。
8.旅遊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指旅遊者自己購買或者通過旅行社、航空機票代理點、景區等保險代理機構購買的以旅行期間自身的生命、身體或者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短期保險,包括但不限於航空意外險、旅遊意外險、緊急救援保險、特殊專案意外險。
9.離團,指團隊旅遊者在境外經領隊同意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0.脫團,指團隊旅遊者在境外未經領隊同意脫離旅遊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1.轉團,指由於未達到約定成團人數不能出團,出境社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在行程開始前將旅遊者轉至其他出境社所組的出境旅遊團隊履行合同的行為。
12.拼團,指出境社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在簽訂合同時經旅遊者同意,與其他出境社招徠的旅遊者拼成一個團統一安排旅遊服務的行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爭、恐怖活動、、騷亂、罷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政府行為。
14.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客觀因素引發的事件,包括但不限於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飛機、火車、班輪、城際客運班車等公共客運交通工具延誤或者取消,景點臨時不開放。
15.必要的費用,指出境社履行合同已經發生的費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 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旅遊簽證/簽註費用、飯店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遊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
16.公共交通經營者,指航空、鐵路、航運客輪、城市公交、地鐵等公共交通工具經營者。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二條 旅遊行程單
出境社應當提供帶團號的《旅遊行程單》以下簡稱《行程單》,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後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行程單》應當對如下內容作出明確的說明:
1旅遊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目的地、結束地,線路行程時間按自然日計算,含乘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不足24小時以一日計;
2旅遊目的地地接社的名稱、地址、聯絡人和聯絡電話;
3交通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交通工具及檔次等級、出發時間以及是否需中轉等資訊;
4住宿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住宿飯店的名稱、地址、檔次等級及是否有空調、熱水等相關服務設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用餐次數、地點、標準;
6出境社統一安排的遊覽專案的具體內容及時間明確旅遊線路內容包括景區點及遊覽專案名稱、景區點停留的最少時間;
7自由活動的時間;
8行程安排的娛樂活動明確娛樂活動的時間、地點和專案內容;
《行程單》用語須準確清晰,在表明服務標準用語中不應當出現“準×”、“豪華”、“僅供參考”、“以××為準”、“與××同級”等不確定用語。
第三條 訂立合同
旅遊者應當認真閱讀本合同條款和《行程單》,在旅遊者理解本合同條款及有關附件後,出境社和旅遊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由旅遊者的代理人訂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遊者的授權委託書。
第四條 旅遊廣告及宣傳品
出境社的旅遊廣告及宣傳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其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要約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出境社和旅遊者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三章 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五條 出境社的權利
1.根據旅遊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遊者報名參團;
2.核實旅遊者提供的相關資訊資料;
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遊者收取全額旅遊費用;
4.旅遊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以採取安全防範措施和緊急避險措施並要求旅遊者配合;
5.拒絕旅遊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6. 要求旅遊者對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損害出境社合法權益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7.要求旅遊者健康、文明旅遊,勸阻旅遊者違法和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第六條 出境社的義務
1.按照合同和《行程單》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為旅遊者提供服務,不擅自變更旅遊行程安排,不降低服務標準;
2.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3.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專案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組織、接待旅遊者,不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安排另行付費旅遊專案,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遊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團前採取行前說明會等方式,如實告知具體行程安排和有關具體事項。具體事項包括但不限於旅遊目的地國家或者地區的相關法律、法規和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禁忌;旅遊活動中的安全注意事項和安全避險措施、旅遊者不適合參加旅遊活動的情形;出境社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資訊;境外小費標準、外匯兌換事項、應急聯絡方式包括我駐外使領館及出境社境內和境外應急聯絡人及聯絡方式;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5. 為旅遊團隊安排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行社條例》、《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持證領隊人員;
6.妥善保管旅遊者交其代管的證件、行李等物品;
7.為旅遊者發放用中英文固定格式書寫、由旅遊者填寫的安全資訊卡內容包括旅遊者的姓名、國籍、血型、應急聯絡方式等;
8.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時,應採取合理必要的保護和救助措施,避免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
9.積極協調處理旅遊行程中的糾紛,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10.提示旅遊者按照規定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11.向旅遊者提供發票;
12.依法對旅遊者個人資訊保密。
第七條 旅遊者的權利
1.要求出境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單》約定履行相關義務;
2.拒絕出境社未經事先協商一致的轉團、拼團行為;
3.有權自主選擇旅遊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出境社未與旅遊者協商一致或者未經旅遊者要求而指定購物場所、安排旅遊者參加另行付費旅遊專案的行為,有權拒絕出境社的導遊、領隊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參加另行付費旅遊專案的行為;
4.在支付旅遊費用時要求出境社出具發票;
5.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權請求救助和保護;人身、財產受到侵害的,有權依法獲得賠償;
7.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要求出境社協助索賠;
8.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賦予旅遊者的其他各項權利。
第八條 旅遊者的義務
1.如實填寫《出境旅遊報名表》、簽證/簽註資料和遊客安全資訊卡等各項內容,告知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資訊,並對其真實性負責,保證所提供的聯絡方式準確無誤且能及時聯絡;
2.向出境社提交能有效使用的因私護照或者通行證,自辦簽證/簽註者應當確保所持簽證/簽註在出遊期間有效;
3.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遊費用;
4.按照合同約定隨團完成旅遊行程,配合領隊人員的統一管理;
5. 遵守我國和旅遊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不參與色情、賭博和涉毒活動;不擅自脫團;不在境外滯留不歸;
6. 遵守旅遊目的地國家地區的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遊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中國公民出國境旅遊文明行為指南》等文明行為規範;
7.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遊經營者採取的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予以配合;
8. 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隨身攜帶現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夾帶;
9.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不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干擾他人的旅遊活動,不損害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不採取拒絕上、下機車、船、拖延行程或者脫團等不當行為;
10.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應當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範圍內選擇活動專案,遵守旅遊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第四章 合同的變更與轉讓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
1.出境社與旅遊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遊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遊費用,出境社應當退還旅遊者。
2.行程開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條處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遊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遊行程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遊者作出說明,旅遊者同意變更的,可以在合理範圍內變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遊者。
2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出境社與旅遊者分擔。
3造成旅遊者滯留的,旅行社應採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遊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雙方分擔。
第十條 合同的轉讓
旅遊行程開始前,旅遊者可以將本合同中自身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出境社沒有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並辦理相關轉讓手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和第三人承擔。
正當理由包括但不限於:對應原報名者辦理的相關服務不可轉讓給第三人的;無法為第三人辦妥簽證/簽註、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遊活動對於旅遊者的身份、資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條 不成團的安排
當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遊者可以與出境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條中做出約定。
1.轉團:出境社可以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降低的前提下,經事先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委託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並就受委託出團的出境社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先行承擔責任,再行追償。旅遊者和受委託出團的出境社另行簽訂合同的,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2.延期出團或者改簽線路出團:出境社經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團或者改簽其他線路出團,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出境社予以退還。需要時可以重新簽訂旅遊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條 出境社解除合同
1.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出境社解除合同的,應當採取書面等有效形式。出境社在行程開始前30日按照出發日減去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的自然日之差計算,下同以上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擔違約責任,出境社向旅遊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遊費用不得扣除簽證/簽註費用;出境社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不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遊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遊費用外,還應當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的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旅遊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社可以解除合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1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遊者健康和安全的;
2 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3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
4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遊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規定的影響合同履行的其他情形。
出境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應當以書面等形式通知旅遊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的相關約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第十三條 旅遊者解除合同
1.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遊者既不同意轉團,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簽其他線路出團的,出境社應及時發出不能成團的書面通知,旅遊者可以解除合同。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擔違約責任,向旅遊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遊費用;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2.除本條第1款約定外,在行程結束前,旅遊者亦可以書面等形式解除合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未辦理簽證/簽註的,出境社應當向旅遊者退還全部旅遊費用;已辦理簽證/簽註的,應當扣除簽證/簽註費用旅遊者自辦的除外;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3.旅遊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遊團隊的,視為旅遊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處理。
第十四條 因不可抗力或者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遊行程,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出境社和旅遊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遊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因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提出解除合同的,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同解除的,出境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第十五條 必要的費用扣除
1.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第2款約定由出境社在行程開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標準扣除必要的費用:
行程開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遊費用總額的5%;
行程開始前14日至7日,按旅遊費用總額的20%;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按旅遊費用總額的50%;
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按旅遊費用總額的60%;
行程開始當日,按旅遊費用總額的7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費用扣除標準為:
旅遊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遊費用-旅遊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遊天數×已經出遊的天數。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約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費用低於實際發生的費用,旅遊者按照實際發生的費用支付,但額不應當超過旅遊費用總額。
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扣除必要的費用後,應當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旅遊者辦結退款手續。
第十六條 出境社協助旅遊者返程及費用承擔
旅遊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應協助旅遊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遊者指定的合理地點。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費用由出境社承擔;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第2款,第十三條第2款約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條約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費用由雙方分擔。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 出境社的違約責任
1.出境社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收到出境社不能成團通知,不同意轉團、延期出行和改簽線路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向旅遊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遊費用不得扣除簽證/簽註等費用,並按下列標準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29日至15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14日至7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5%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當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遊者的實際損失,出境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遊者予以賠償。
出境社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或者旅遊者不同意不成團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旅遊者辦結退還全部旅遊費用的手續並支付上述違約金。
2.出境社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未經旅遊者同意調整旅遊行程本合同第九條第3款規定的情形除外,造成專案減少、旅遊時間縮短或者標準降低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3.出境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遊者要求仍拒絕履行本合同義務的,出境社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旅遊者採取訂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補救措施的,費用由出境社承擔;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後果的,旅遊者還可以要求出境社支付旅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4.未經旅遊者同意,出境社轉團、拼團的,出境社應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5%的違約金;旅遊者解除合同的,出境社還應向未隨團出行的旅遊者退還全部旅遊費用,向已隨團出行的旅遊者退還尚未發生的旅遊費用。如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遊者的實際損失,出境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遊者予以賠償。
5.出境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遊者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30日內,要求出境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遊專案的費用:
1出境社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專案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
2未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未經旅遊者要求,出境社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費旅遊專案的。
6.與旅遊者出現糾紛時,出境社應當積極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旅遊者的違約責任
1.因不聽從出境社及其領隊的勸告、提示而影響團隊行程,給出境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旅遊者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3.由於旅遊者的過錯,使出境社、履行輔助人、旅遊從業人員或者其他旅遊者遭受損害的,應當由旅遊者賠償損失。
4.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應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
5.旅遊者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 其他責任
1.因旅遊者提供材料存在問題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籤、緩籤、拒絕入境和出境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旅遊者承擔,出境社將未發生的費用退還旅遊者。如給出境社造成損失的,旅遊者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出境社原因導致旅遊者被拒籤而解除合同的,依據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處理。
2.由於旅遊者自身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出境社不承擔責任。
3.旅遊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出境社在事前已盡到必要警示說明義務且事後已盡到必要救助義務的,出境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4.由於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於出境社的原因導致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出境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出境社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5.由於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依法應承擔責任的,出境社應當協助旅遊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
第七章 協議條款
第二十條 線路行程時間
出發時間 年 月 日 時,結束時間 年 月 日 時;共 天,飯店住宿 夜。
第二十一條 旅遊費用及支付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成人 元/人,兒童不滿14歲 元/人;其中,導遊服務費 元/人;
旅遊費用合計 : 元。
旅遊費用支付方式: 。
旅遊費用支付時間: 。
第二十二條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1.出境社提示旅遊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2.旅遊者可以做以下選擇:
□委託出境社購買出境社不具有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的,不得勾選此項:保險產品名稱 投保的相關資訊以實際保單為準;
□自行購買;
□放棄購買。
第二十三條 成團人數與不成團的約定
成團的最低人數: 人。
如不能成團,旅遊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出境社委託
出境社履行合同;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延期出團;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改簽其他線路出團;
4.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條 拼團約定
旅遊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採用拼團方式拼至 出境社成團。
第二十五條 自願購物和參加另行付費旅遊專案約定
1.旅遊者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參加出境社安排的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專案;
2.出境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不誘騙旅遊者、不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與旅遊者協商一致達成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專案協議;
3.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專案安排應不與《行程單》衝突;
4.地接社及其從業人員在行程中安排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專案的,責任由訂立本合同的出境社承擔;
5. 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專案具體約定見《自願購物活動補充協議》附件3、《自願參加另行付費旅遊專案補充協議》附件4。
第二十六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亦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遊質監執法機構、消費者協會、有關的調解組織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申請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未盡事宜,經旅遊者和出境社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列入補充條款。如合同空間不夠,可以另附紙張,由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第二十八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旅遊者代表簽字蓋章: 出境社蓋章:
證件號碼: 簽約代表簽字蓋章:
住 址: 營業地址: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傳 真: 傳 真:
郵 編: 郵 編: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出境社監督、投訴電話:
省 市旅遊質監執法機構:
投訴電話:
電子郵箱:
地 址:
郵 編:
出境旅遊合同樣本
合同編號:
旅遊者:
出境組團旅行社: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旅遊局監製
使用說明
1、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出境旅遊組團社與旅遊者之間締結出境組團旅遊服務關係適用本合同。本合同由背書式通用條款和約定式專用條款共同組成。旅遊者在簽訂合同前請仔細閱讀合同各項條款,特別是《通用條款》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和《專用條款》第四條。本合同中旅遊者簡稱為甲方,出境旅遊組團社簡稱為乙方。
2、填寫本合同請逐頁標明“合同編號”,填寫完畢後,請乙方儲存複寫聯,甲方儲存原件。
3、本合同專用條款第三條中的“行程時間”是以自然日0:00-24:00為計算依據的,甲方在簽訂合同前請問清行程有關事宜。
4、甲方請儲存好旅遊行程中的有關票據、證明和資料,以便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作為投訴憑據、索賠證據。
北京市旅遊局通訊地址:朝陽區建外大街28號,郵編:100022。
北京市旅遊社服務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電話:65130828。
國家旅遊局通訊地址:建國門內大街甲9號,郵編:100740。
國家旅遊局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投拆電話:65275315。
5、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雙方可以書面形式對本合同內容予以變更或補充,但變更或補充含有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本合同規定應當由乙方承擔的責任內容的,仍以本合同為準。標有團號、出發日期的《出境旅遊行程表》、《行程須知》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
專用條款
旅遊者甲方:____________
出境旅遊組團社乙方: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出境組團旅遊的有關事宜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方情況
甲方應當為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允許出境的中國公民。
甲方人數為______人,姓名、性別、年齡、身體健康狀況為:_________。
第二條 旅遊手續
以下旅遊手續由甲方自行辦理:護照、簽證、出境機票、_______ 。
第三條 旅遊內容及安排
乙方負責組團為甲方提供出境旅遊服務。合同報價以__人成行為基準。
行程時間共計______日,行程中的在途時間包含在內。
成行團號:________或在行前說明會告知。
出發地點及時間:____________。
返回地點及時間:____________。
目的地國家地區旅遊線路:____________。
旅遊費用為_____元人民幣/人,總計為_____元。
關於旅遊費用的特別約定:__________________。
旅遊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時間:__________________。
國際間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宿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
餐飲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
購物安排: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不成團安排
因報團人數未達到成行基準而不成團時,乙方應當提前7日不含通知甲方,雙方按下列第__種方式解決:
1、解除合同。
2、解除合同,乙方建議甲方與其他旅行社拼團;若甲方接受建議的,應當與拼團旅行社另行簽訂旅遊合同。
3、建議甲方延期或更改旅遊線路,如甲方同意則改簽旅遊合同,費用如有增減,由乙方退還或由甲方補足。
4、乙方未提前7日通知甲方的,應當按照《通用條款》第八條中成行前解約責任的有關規定承擔責任。
第五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或向有管轄權的國內旅遊質監所、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申請調解,或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訴,協商、調解或申訴解決不成的,向_____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六條 其他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用條款
第一條 甲方的權利
一自主選擇旅行社的權利。甲方有權自主選擇具有出境旅遊組團資格的旅行社,並接受其提供的出境旅遊服務。
二知悉乙方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如實提供《出境旅遊行程表》和《行程須知》,並告知有關服務價格、住宿、餐飲、交通服務標準等方面的真實情況。
三人身、財產不受侵害的權利。
四要求乙方提供約定服務的權利。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約定和《出境旅遊行程表》安排旅行遊覽;有權要求乙方為旅遊團隊委派持有《領隊證》的領隊人員代表乙方安排境外旅遊活動並協調處理相關事宜。
五自主購物和公平交易的權利。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人員按照合同約定帶團到行程國家或地區合法購物場所自願購物,有權拒絕違反合同約定的購物安排。
六自主選擇自費專案的權利。甲方有權拒絕乙方人員推薦的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專案。
七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的權利。
八對乙方服務進行監督的權利。甲方有權對乙方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批評、建議,或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二條 甲方的義務
一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甲方應當自尊、自重、自愛,維護國家和民族的尊嚴與形象,舉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場所。
二不得侵害他人權利和利益。甲方在行使權利的同時,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三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甲方應當保守國家祕密,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尊重領隊和導遊的人格,遵守行程國家或地區的法令,尊重當地的民族風俗習慣。
四如實提交相關材料,告知相關資訊。甲方應當在出境旅遊申辦和行程中提供真實情況,如實填寫有關資料,履行合法手續。甲方應當確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遊活動,並將健康狀況如實告知乙方。
五遵守合同約定,自覺履行合同義務。甲方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旅遊費用,在行程中應當遵守團隊紀律,不得因個人原因強迫乙方改變旅遊團隊行程或擅自離團活動,不得在境外滯留不歸。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識,提高自我保護意識。甲方應當參加乙方組織的行前說明會,並自行選擇和購買旅遊人身意外保險及其他保險,行程中應當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貴重物品應當隨身攜帶或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七境外糾紛境內解決。出境旅遊過程中甲乙雙方之間發生糾紛,應當本著平等的原則協商解決或在回國後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甲方不得以服務質量等問題為由,在境外拒絕登機車、船、實施違反行程國家或地區法令的行為或採取其他拖延行程、擴大影響的措施強迫乙方接受其提出的條件。
八攜帶的貨幣及行李物品應當符合我國和行程國家或地區的有關規定。不得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
第三條 乙方的權利
一享有在出發前向甲方收取約定旅遊費用的權利。
二享有核實甲方提供資料的權利。
三享有按照服務標準安排交通工具,酒店、接待社的權利。
四不成團時,有建議甲方轉入本社其他團隊或者其他社團隊的權利。
五享有在緊急情況下根據實際情況臨時處置問題的權利,但不得損害旅遊團隊的根本利益。
第四條 乙方的義務
一應當向甲方出示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和《出境旅遊組團社經營許可證》。
二應當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三應當就出境旅遊的具體行程、標準、購物等情況向甲方做如實陳述,不得做虛假、誤導性的書面或口頭宣傳。
四應當召開行前說明會,並向甲方提供《出境旅遊行程表》和旅遊專案具體內容,書面告知出境旅遊過程中可能涉及的行程國家或地區的重要規定、風俗習慣、安全避險、境外小費支付標準及其他注意事項,並向甲方推薦旅遊人身意外保險及其他保險。
五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將甲方轉至其他旅行社拼團。
六應當本著謹慎、周到的原則按照合同約定為甲方提供旅遊服務,提供的服務不得低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七出境旅遊過程中安排合同約定之外的自費專案,應當徵得甲方同意,不得強行安排甲方購物。
八應當向甲方出具或提供發票等消費憑證。
第五條 旅遊費用
本合同約定的旅遊費用包含以下費用:團隊簽證費、手續費、國際間交通費、遊覽交通費、住宿房費、餐費一日三餐,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費餐飲、旅遊景點門票費、導遊服務費、國外機場稅。
旅遊費用不包含以下費用:護照費、境內地面服務費、出境機場稅、國內段交通費、行李物品的保管費及超重費、自費專案有關費用、自由活動期間的交通費及餐費、計劃外行程費用、境外小費。
雙方另有約定的,應當在專用條款中予以註明。
第六條 旅遊手續
本合同涉及的各項旅遊手續除另有約定外,均由乙方代為辦理,甲方應當積極提供有關協助。雙方約定由甲方自行辦理的,甲方應當保證自備手續符合旅行要求,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 旅遊內容變更
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的原因,導致無法按照約定線路、交通、食宿等標準繼續履行合同的,乙方可在徵得團隊內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後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但團隊成員無法達成三分之二多數意見的或因情況緊急無法徵求意見的,由乙方決定;因變更而超出的費用由甲方承擔,節省的費用應當返還甲方。
除前款規定的情況以外,乙方不得單方變更旅遊內容。
第八條 責任約定
一違約責任
1、 甲方違約責任
1甲方違約或由於甲方自身過錯、自由活動期間內的行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財產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給乙方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甲方因違反有關國家或地區法令而被懲罰、拘留、遣返或追究其他法律責任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給乙方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違約責任
1代為辦理旅遊手續或在出境旅遊過程中乙方因未盡妥善保管義務而遺失、毀損甲方證件、機票的,或代為辦理的旅遊手續存在瑕疵的,乙方應當積極協助甲方補辦相關手續,並承擔補辦手續所需直接費用及其他應當支付的合理費用;因上述行為影響甲方旅遊行程的,乙方還應當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該損失包括因滯留而必須支付的費用、無法繼續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遊費用等等。
2乙方擅自增加、減少、變更旅遊專案,以及提供的旅遊服務未達到合同約定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標準》進行賠償。除為滿足甲方的特殊要求以外,若出境旅遊過程中實際提供的餐飲、住宿、交通標準高於合同約定的,增加的相應費用由乙方承擔。
3屬於《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標準》規定以外的因乙方過錯給甲方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根據《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規定》由保險公司按照有關標準予以賠償。
4乙方委託的境外旅行社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視同乙方違約,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5乙方擅自將甲方轉至其他旅行社拼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要求乙方承擔由此給其造成的損失;甲方在出發前才得知存在擅自拼團情況的,乙方應當向甲方支付旅遊費用總額的5%作為違約金。
二補救責任
因一方違約發生損失後,未違約方應當積極採取措施配合違約方防止損失擴大,沒有及時採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就擴大的損失應當自行承擔責任,無權要求違約方賠償。
三成行前的解約責任
1、甲方解約責任
因甲方原因解除合同的:
1應當提前15日不含書面通知乙方,在扣除手續費100元后,乙方應當一次性退還甲方支付的剩餘旅遊費用。
2出發前15日含至9日含內解約的,除扣除手續費100元以外,甲方還應當支付旅遊費用總額的5%作為違約金並支付簽證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3出發前8日含至4日含內解約的,除扣除手續費100元以外,甲方還應當支付旅遊費用總額的10%作為違約金並支付簽證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4出發前3日含內解約的,除扣除手續費100元以外,甲方還應當支付旅遊費用總額的20%作為違約金並支付簽證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5聖誕、春節、五一、十一旅遊旺季出發前15日內含解約的,除扣除手續費100元以外,甲方還應當支付旅遊費用總額的30%作為違約金並支付簽證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甲方未能按照約定時間及地點集合出發,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視為解除合同,應當依據前款規定承擔解約責任。
凡屬上述情況,乙方保留登出簽證的權利。
2、 乙方解約責任
因乙方原因解除合同的:
1應當提前7日不含書面通知甲方,支付違約金100元,並一次性退還甲方支付的旅遊費用。
2如乙方未提前7日通知甲方的,除一次性退還甲方支付的旅遊費用以外,還應當按照旅遊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
3聖誕、春節、五一、十一旅遊旺季乙方未提前7日通知甲方的,除一次性退還甲方支付的旅遊費用以外,還應當按照旅遊費用總額的30%支付違約金。
凡屬上述情況,簽證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3、 因旅遊線路涉及的城市、景點發生社會動盪、恐怖活動、重大傳染性疫情、自然災害等有可能嚴重危及甲方人身安全的情況,且雙方又未能達成變更協議的,雙方均可在成行前解除合同,旅遊費用在扣除簽證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後返還甲方,解約方無需承擔其他解約責任,但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4、雙方對解除合同的通知時間和方式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四行程中的解約責任
甲方在行程中單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願放棄某項旅遊專案的,乙方有權不予退還相應旅遊費用。甲方未能按照合同安排及時參加旅遊專案或未能及時搭乘交通工具的,視為自願放棄。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乙方在行程中不得單方解除合同,否則應當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五免責條款
1、任何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明。
2、是否給予簽證,是否准予出、入境,為有關機關的行政權力。如因甲方自身原因或因提供材料存在問題不能及時辦理簽證而影響行程的,以及被有關機關拒發籤證或不準入境、出境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給乙方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權力機關政策調整造成旅行證件、簽證延誤的,乙方不承擔責任。如發生費用,由甲方承擔。
4、對由於航班延誤或取消、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於乙方的原因導致甲方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乙方不承擔責任,但應當積極協助解決甲方與責任方之間的糾紛。
第九條 換匯規定
乙方為甲方提供換匯的必要手續,甲方持有關證件自行到銀行換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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