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機轉讓協議合同格式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2日

  挖掘機進入施工現場後,駕駛員應先觀察工作面地質及四周環境情況,挖掘機旋轉半徑內不得有障礙物,以免對車輛造成劃傷或損壞。那麼挖掘機轉讓協議合同是怎樣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挖掘機轉讓協議合同,歡迎參考閱讀。

  挖掘機轉讓協議合同範文一

  受讓方: 以下稱甲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轉讓方: 以下稱乙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為實現生產經營需要,甲方擬收購乙方擁有和控制的機器裝置,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裝置名稱、規格、數量、價格

  乙方轉讓給甲方的裝置包括顯示器生產裝置、注塑生產裝置、供電裝置、運輸裝置及其它裝置,具體詳見裝置明細表,裝置原值 元,經雙方約定價格為 元。

  第二條 付款方式

  在本協議生效後七日內支付人民幣 萬元,其餘價款在 年度以後按季度支付,其中年度內每季度支付 元, 年度以後每季度支付 元。

  第三條 裝置交付時間

  在收到甲方支付的人民幣 萬後 個工作日,乙方將機器裝置交付給甲方。

  第四條 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

  乙方將為正常使用本協議項下的裝置而形成的專利技術或非專利技術包括管理訣竅或技術訣竅。

  第五條 陳述保證承諾

  甲方的陳述、保證與承諾:

  1、甲方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法律成立並有效存續的公司;

  2、甲方具有受讓裝置轉讓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3、甲方受讓乙方的裝置,已按公司章程規定召開股東會並作出同意受讓決議;

  4、甲方對乙方轉讓的裝置作了充分了解,並同意在該狀況下受讓;

  5、甲方保證有能力支付全部轉讓價款,並執行本協議規定的甲方義務;

  6、甲方保證受讓乙方裝置用於在裝置地設立新公司;

  7、甲方保證受讓乙方裝置後用於在珠海市的開展生產經營,由其自行承擔。

  8、甲方保證未經乙方同意,不得以乙方名義從事任何活動。

  乙方的陳述、保證與承諾:

  1、方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法律成立並有效存續的公司;

  2、乙方具有轉讓裝置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3、乙方保證對所轉讓的資產狀況包括裝置的外觀、效能、操作及維修方法、重大瑕疵等向甲方作充分的陳述、說明,沒有其他保留;

  4、乙方為裝置而引起的債權債務,獨立承擔責任,與甲方無關;

  5、乙方充分了解甲方受讓甲方的資產,是為設立新公司,開展計算機顯示器生產之用,為此,乙方交付轉讓裝置的同時,保留生產廠的現狀,為甲方收購資產並以該資產設立新公司、開展計算機顯示器業務須辦理的各項政府主要部門的登記註冊、審批手續等提供便利,並給予積極的協助。

  第六條 交接驗收

  在 年 月 日至本協議生效前,乙方允許甲方無償使用裝置及現有的生產經營條件。同時,甲、乙雙方應組織有關人員辦理轉讓裝置的交接手續,甲方對裝置的各種要求見交接清單,該清單經雙方代表簽字確認後方為有效。

  第七條 費用負擔

  轉讓裝置的拆卸、運輸及安裝等費用由甲方承擔。變更海關監管物件及撤銷監管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本協議簽訂後,甲乙雙方應認真履行,因一方過錯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由此而產生的違約責任。

  2、乙方收取甲方轉讓款人民幣 萬元後,未依期交付資產,按未依期部分的資產價值每天 支付違約金給甲方,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繼續履行合同。乙方在 天內不交付資產,視乙方中途毀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退回已收乙方款項,並按轉讓價款總額5%支付違約金給甲方;

  3、乙方交付資產中,屬海關監管部分,如因乙方的過錯,造成海關的處罰,由乙方承擔由此引起的經濟責任。如造成甲方不能使用,該部分裝置的價值,按發票價扣除折舊由乙方返還相應價款給甲方;

  4、甲方在本協議生效後,未能按約定支付首期轉讓款人民幣 萬元,按每天 支付違約金給乙方,逾期 天,視乙方中途毀約,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甲方應按本協議轉讓價款總額 %支付違約金給甲方;

  5、乙方逾期支付餘下轉讓金,按逾期支付轉讓金價款每日 支付違約金給甲方,甲方並有權依法行使抵押權。

  第九條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本協議所稱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況:

  ①宣佈或未宣佈的戰爭、戰爭狀態、封鎖、禁運、政府法令或其他政府行為; ②火災、水災、颱風、颶風、海嘯、滑坡、地震、爆炸、瘟疫或流行病以及其它自然因素所致的事情;

  ③合同雙方認同的其它不可抗力事件。

  2、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義務將不視為違約,但應採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如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任何一方均有權解除合同。

  3、遇有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應在合理期限內將該不可抗力事件的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合同另一方,並在事件發生後15日內,向其提交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義務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報告。如果發生不可抗力,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對因無法履行或遲延履行義務而使對方蒙受的任何損害以及增加的費用和損失承擔責任。主張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應採取適當方法減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響,並在合理期限內設法恢復履行因不可抗力而受影響的合同義務。

  第十條 保密

  合同任何一方應將本合同及與訂立本合同有關的所有細節,雙方之間的相互聯絡及提供的檔案作為祕密資料對待。除系本次裝置轉讓需要之目的外,其餘未經另一方的事先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本合同雙方之外的任何一方洩露,但為了本合同的目的而向有關中介機構、金融機構及監管機構披露有關本合同資料則不受此限制。

  第十一條 通知

  1、因本合同而致締約雙方相互之間所必須之正式聯絡、通知與資訊傳遞等事宜,均須以書面方式知會對方。緊急情況下,通知方可先以口頭形式通知被通知方,並在合理期限內向其發出書面通知。

  2、本合同確定的書面方式包括但不限於:信件、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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