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館業框架式技術服務合同範本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2日

  技術服務專案內部定價程式的第一步,是根據技術服務專案的特點,進行有針對性的市場分析。 企業應積極蒐集與該技術服務專案有關的市場資料,包括相關成本、使用者的價格敏感性、競爭者的行為等,通過調查、分析、評估,確定該技術服務專案目標市場的價格預期和需求價格彈性等。著重介紹技術服務專案的獨特性,瞭解目標市場對該專案的感知和需求狀況,將非常有助於技術服務專案價格的確定。

  今天小編要與大家分享的是:旅館業框架式技術服務的合同範本 ,具體內容如下,僅供參考閱讀!
 

旅館業框架式技術服務合同


 

  甲方委託方:_________

  乙方服務方:_________

  鑑於:公安部《關於加強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有關旅館業治安管理和公安部關於貫徹執行《旅館業治安管理資訊系統標準的通知》的要求;乙方擁有旅館業治安管理資訊系統軟體及相應的硬體支援系統及服務;甲方對旅館業治安管理資訊採集及管理的需要。協議雙方一致同意:

  1.定義

  1.1 旅業系統或系統指_________市旅館業治安管理資訊系統,包括後臺系統和前臺系統。

  1.2 後臺系統指安裝在市局中心繫統內的旅館業治安管理資訊管理系統公安局後臺部分,其裝置組成詳見附件。

  1.3 前臺系統指旅館業治安管理資訊管理系統旅店前臺部分,其裝置組成詳見附件。

  1.4 軟體指_________企業定義。

  1.5 軟體技術資料包括但不限於:a.源程式清單;b.不少於2份載有源程式和目標程式的磁碟;c.系統說明書、技術報告含功能、編制依據、計算方法、教學模型、框圖等;d.使用者手冊、使用說明;e.測試報告。

  1.6 系統聯調指_________企業定義。

  1.7 _________市指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省_________市。

  1.8 市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省_________局。

  1.9 市局中心繫統指_________。

  2.服務地點

  2.1 _________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賓館、飯店、旅館和招待所等旅業單位。

  2.2 _________市公安局的有關單位。

  3.服務內容

  3.1 建立旅業系統公安後臺系統。

  3.2 在_________市範圍內的各旅館業單位建立前臺系統,並聯入市局網路中心,實現住宿登記資訊的定時、實時傳輸。

  3.3 對旅店資料錄入人員和參與系統執行管理的公安幹警的技術培訓。

  3.4 對系統進行日常執行維護。

  4.費用收取

  4.1 前臺系統費用

  4.1.1 前臺系統經費由各旅業單位自籌,甲方代乙方收取款項後統一存入乙方開設的專門帳戶。

  4.1.2 乙方的收費標準

  4.1.2.1 考慮_________市的實際情況,為擴大系統的推廣應用,每套全部費用最高限價_________元人民幣。

  4.1.2.2 每套總價為_________元人民幣,包括:a.硬體裝置費;b.系統軟體費;c.安裝除錯費等。

  4.1.2.3 每一旅業單位錄入人員的操作培訓費為最高每人不超過_________元人民幣。

  4.1.2.4 每一旅業單位應支付的維修服務費由乙方與旅業單位商定,但應不低於_________元人民幣每月,該維修服務費由甲方代乙方按年一次性收取。

  4.1.3 甲方代乙方收取的款項,應存入乙方下列專項帳戶:_________。

  4.2 後臺費用

  4.2.1 乙方自行支付市局中心繫統裝置的費用。

  4.2.2 甲方下屬各分局和派出所所需裝置的費用由甲方支付。

  5.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5.1 免費使用本協議第4.2.1條所及由乙方負責建設和投資之後臺系統及裝置。

  5.2 監督乙方與旅業單位簽署之合同及其履約情況。

  5.3 提出系統需求。

  5.4 提供本條下述乙方所需的有關資料:a.甲方現有技術力量和市局中心繫統裝置配置情況。b.甲方轄區內使用前臺系統的數量、安裝計劃、步驟、安裝時間、旅業單位的詳細資料包括名稱、地址、電話、聯絡人、所轄派出所。

  5.5 代乙方收取前述第4.1.1條所及之前臺系統經費及第4.1.2.4條所及之維修服務費,並存入乙方開設之專門帳戶。

  5.6 指派專人協助乙方開展工作,為乙方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

  5.7 組織幹警進行系統應用的技術培訓,協助乙方組織旅業單位錄入操作人員培訓。

  5.8 組織系統聯調的後臺系統部分。

  5.9 負責系統驗收。

  6.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6.1 按照甲方要求建設旅業系統。

  6.2 提供已通過公安部檢測的全套旅館業治安管理資訊系統前、後臺軟體。

  6.3 保證附件2所列裝置的質量符合旅業使用要求。

   按照本協議第4.1.2各款所述之標準與各旅業單位簽訂《旅館業治安管理資訊系統技術服務合同》。

  6.5 按照系統的建設進度要求,按時完成前臺系統的安裝、除錯。

  6.6 投入本協議第4.2.1所及之系統所需的裝置資金。

  6.7 先安裝部分後臺系統裝置以保障系統的正常開通。

  6.8 有權根據系統應用的發展,逐步添置後臺系統裝置,但不得影響系統的開通、使用。

  6.9 完成後臺系統軟體的安裝,並配合甲方進行系統聯調。

  6.10 組織並實施前臺系統錄入操作人員的操作培訓。

  6.11 提供售後服務。

  6.12 按照本協議第4.1條及其它有關約定收取前臺系統維護費及培訓費。

  6.13 組建能保證系統正常執行的培訓維護機構,並負責前後臺系統的長期維護及後臺系統工作人員的技術培訓。

  6.14 系統安裝完畢並投入正常執行後,向甲方提供相關的軟體技術資料。

  7.系統的建設實施進度

  7.1 _________,開始前後臺系統的實施與建設,具體實施計劃由雙方另行協商規定。

  8.軟體技術標準

  8.1 軟體應按照公安部《旅館業治安管理資訊系統標準的通知》公通字[1999]100號檔案要求,通過公安部指定檢測機構的檢測,其功能應符合公安部《旅館業治安管理資訊系統標準的通知》要求的功能。

  9.驗收標準和方式

  9.1 在後臺系統安裝除錯結束、前臺系統安裝10家、乙方跟蹤執行10日後,甲方應派員對系統進行驗收。

  9.2 驗收標準

  按本產品的企業標準和軟體功能清單驗收。

  9.3 驗收方式

  9.3.1 採取隨機選點一般選8 - 10個具有代表性的旅業單位的方法,在甲方所在地驗收。

  9.3.2 對分期實施的地區,只對首批安裝的系統進行驗收。對首批驗收合格後新增的使用者,不再進行驗收工作,即視為驗收合格。

  9.4 驗收合格後7日內,甲方應簽發驗收合格證給乙方。如驗收不合格,雙方應委派代表共同檢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提出處理意見,並在規定時間內該時間視具體情形由雙方另行商定由責任方自行解決。

  10.售後服務

  11.保密條款

  11.1 協議雙方保證,基於本協議從另一方獲得標有祕密或專有標記的資訊或在合作過程中從另一方獲取的知識,這些知識包括技術、商業或者管理等方面,應當對之保密。在本協議有效期內或本協議履行完畢之後,任何一方不得利用這些知識或資訊,不得向他人披露。

  11.2 對能以檔案證明屬下列資訊的,不承擔保密責任:a.從第三方合法得到的資訊;b.在執行本協議時已公開的資訊或在不違背本協議規定下公開的資訊;c.受讓方自行獲取或開發的,且沒有利用出讓方的保密資訊;d.經同意可以向第三方披露的資訊。

  11.3 雙方同意,其所屬員工和附屬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承擔相應的保密責任。

  11.4 雙方同意,在本協議終止後,自最後一次資訊披露之日起五年以內,上述的保密義務依然有效。

  11.5 雙方應當視彼此之間的商業關係為機密,未經另一方書面同意,一方不得將這種商業關係披露給第三方。

  11.6 法律、司法判決規定的必須披露的資訊,不受本協議第11條的限制。

  12.不可抗力

  就不能或延遲履行本協議之下的義務支付款項除外,各方對本協議約定的責任或作出的承諾因下列原因而免除:戰爭、內戰、罷工、停工、禁運、聯合抵制、軍事或顛覆政權、革命、外地入侵、、國民騷亂、暴徒的暴力或破壞等行為,且雙方在此同意本協議中約定的日期或期限進行延長。

  不可抗力亦包括超出要求以不可抗力免責一方之合理控制的事件。不可抗力的情形應當是不能預見的,或能預見但經合理的努力後仍不得避免。不可抗力必須是發生在協議簽訂之後,並阻礙了主張不可抗力一方履行本協議約定的義務。

  13.期限或終止

  13.1 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後生效。其終止期限為旅業系統建設完畢之時。除第13.2條所做規定外,第10條定義的售後服務,第11條定義的保密責任,將在本協議終止後仍然有效。

  13.2 基於重要的原因,任何一方均有權終止本協議。該重要原因為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的實質義務,且在考慮了各種特別情形及雙方利益的情況下,其違約程度已使守約方不能指望違約方正常終止履行本協議。

  13.3 終止本協議的通知應以掛號郵件送達。如果此通知及時郵寄,則推定為及時送達。

  14.其他事項

  14.1 對本協議的任何修改補充,附屬協議及工作程式之改變,當由雙方以書面形式共同制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2 如果本協議之任何條款的一部分為無效或失去效力或不得履行,則其從本協議中排除。本協議繼續有效並在法律的最大範圍內得以執行。

  14.3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本協議下的權利及義務整體或部分讓與給第三人。

  14.4 本協議並不形成雙方之間的合夥、代理或合資關係。

  14.5 對他方違約或其過錯責任追究權利的放棄並不能被認作是放棄對其後續違約行為責任追究權利的放棄,一方延遲行使權利亦不得被視為放棄其權利。

  14.6 本協議包括下列的附件構成雙方之間的整體協議,並取代所有以前口頭或書面的協議以及以前有關本專案的所有備案通訊資料。

  14.7 本協議中的條款標題及目錄,只為引用上的方便,並不影響條款的解釋或組成。

  14.8 本協議由以下《附件》補充,後者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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