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務合同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3日

  服務合同屬於無名合同,是以服務為標的的合同。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範文,歡迎參考閱讀。

  範文一

  甲方聘用方:

  乙方受聘方:

  一.甲方是一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依中國法律批准,並經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登記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二. 是一家依中國法律設立的合夥制律師事務所。

  三.甲方為使自己的企業行為合乎中國法律的規定,使自身的合法權益獲得中國法律的保護,自願聘請 的律師為其提供專項法律服務。經協商雙方達成合同如下:

  1 服務期限

  根據甲方的要求乙方指派本所律師為甲方提供專項法律服務。期限自本合同簽訂後乙方為甲方提供該專項法律服務之日起,至該專案經乙方論證可行並提供相應的法律檔案,或不可行並出具相關法律文書時止,但服務期限最長不超過 個月。

  2 委託事由

  甲方因“ ”一事而需要乙方律師提供專項法律服務。

  3 工作內容

  3.1 就該專案的法律問題提供諮詢意見。

  3.2 應甲方要求起草與該專案有關的各類法律文書,就該專案是否可行出具法律意見書。

  3.3 應甲方要求審查與該專案有關的各類法律文書,提供修改意見。

  3.4 應甲方要求參與與該專案有關的談判。

  4 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4.1 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向其報告工作進展情況。

  4.2 甲方應向乙方提供真實資料,不得虛假陳述;乙方亦有權要求甲方對其委託辦理的法律事務提供真實、全面的情況及材料。

  4.3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師進行違反國家現行法律、法規以及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活動。

  4.4 甲方不得提前中止本合同,但乙方有重大過錯除外。

  4.5 乙方律師應當誠實信用,恪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嚴密審慎,盡職盡責地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乙方應選派具備相應業務能力的律師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4.6 乙方不得洩露在甲方受聘期間所接觸的甲方商業機密、技術祕密,並不得利用甲方商業機密和技術祕密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4.7 乙方不得向甲方作無事實根據及法律依據的虛假承諾。

  4.8 乙方必須在甲方授權範圍內進行代理活動,不得超越代理許可權。

  4.9 乙方不得拒絕接受甲方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委託辦理法律事務的要求。但甲方為謀取非法利益、提供虛假材料的除外。

  5 特別約定

  5.1 乙方在不妨礙、不拖延甲方交辦的法律事務的前提下,可承接他方的法律事務。

  5.2 如在本合同期間,甲方發生合併、分立、名稱變更等事項,則甲方的權利、義務承受者享有並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5.3 乙方律師及助手不享有甲方員工依據勞動法及勞動合同規定享有的各項權利,亦不承擔甲方員工依據勞動法及其勞動合同應履行的義務。

  6 相關責任

  6.1 甲方無合法理由單方解除本協議,乙方已收取的律師費不予退還。並承擔違約金壹萬元。

  6.2 乙方無合法理由單方解除本協議,無條件退還乙方已收取的全部律師費,並承擔違約金壹萬元。

  6.3 甲方無合法理由逾期支付乙方律師酬金超過30日的,經乙方書面要求仍不予支付律師酬金的,視為甲方單方解除本協議。

   乙方無合法理由拒絕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超過30日的,經甲方書面要求仍不予提供服務,視為乙方單方解除本協議。

  6.5 甲方有重大違法行為,嚴重損害中國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經乙方律師提出書面異議拒不糾正,乙方有權中止履行本協議,此項中止行為,不視為違約,由此產生的後果概由甲方承擔。

  6.6 甲乙雙方之任何一方如解除合同,應以書面形式闡明理由並通知對方。 7 律師費

  該專案的專項律師服務費為:人民幣 元正¥ ,於本合同書籤訂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支付。

  8 附 則

  第2 / 3頁

  8.1 本合同附件所確定的通訊地址及收件人為甲乙雙方認可的檔案送達地址,如有變更,變更方有義務書面通知對方,否則向原地址、原收件人寄送的檔案以特快專遞方式在寄出後第三日即視為已送達。

  8.2 由本合同引起的糾紛雙方可協商解決,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訴訟在本合同簽署地人民法院管轄。

  8.3 本合同文字為中文,共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於 年 月 日在 簽訂。

  甲方:

  法定代表人:

  : 負責人: 乙方

  範文二

  甲方: 乙方:河北陸港律師事務所

  甲方因 事宜,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特聘請乙方提供專項法律服務,並代為辦理該項工作中的有關法律事務。現依據我國《合同法》、《律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經雙方協商一致簽定本合同,以資各方誠信履行。

  第一條 甲方委託乙方提供如下法律服務:

  第二條 乙方的義務

  1、乙方委派執業律師為甲方辦理合同第一條所列服務事項;

  2、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3、乙方律師應當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檔案資料後及時完成服務,並應甲方要求通報工作進展情況;

  4、乙方律師在本合同期內,對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不得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衝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顧問或者代理人;

  5、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個人隱私、商業祕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條 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當真實、完整、及時地向乙方提供與本次委託事項有關的各種情況、檔案、資料;

  2、甲方應當為乙方律師辦理服務事項提出明確、合法合理的要求;

  3、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約定的律師費;

  4、甲方指定 電話: 為乙方的聯絡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檔案和資料等,甲方更換聯絡人應當通知乙方律師;

  第四條 律師費用及支付方式

  根據《河北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之規定,經雙方協商同意採用:

  計件收費□按比例收費□方式,甲方在簽定本合同 3日內應向乙方支付律師費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人民幣。

  甲方: 乙方:河北陸港律師事務所

  甲方因 事宜,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特聘請乙方提供專項法律服務,並代為辦理該項工作中的有關法律事務。現依據我國《合同法》、《律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經雙方協商一致簽定本合同,以資各方誠信履行。

  第一條 甲方委託乙方提供如下法律服務:

  第二條 乙方的義務

  1、乙方委派執業律師為甲方辦理合同第一條所列服務事項;

  2、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3、乙方律師應當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檔案資料後及時完成服務,並應甲方要求通報工作進展情況;

  4、乙方律師在本合同期內,對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不得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衝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顧問或者代理人;

  5、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個人隱私、商業祕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條 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當真實、完整、及時地向乙方提供與本次委託事項有關的各種情況、檔案、資料;

  2、甲方應當為乙方律師辦理服務事項提出明確、合法合理的要求;

  3、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約定的律師費;

  4、甲方指定 電話: 為乙方的聯絡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檔案和資料等,甲方更換聯絡人應當通知乙方律師;

  第四條 律師費用及支付方式

  根據《河北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之規定,經雙方協商同意採用:

  計件收費□按比例收費□方式,甲方在簽定本合同 3日內應向乙方支付律師費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人民幣。

  河北陸港律師事務所

  第五條 工作費用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託事項所發生的下列工作費用,應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鑑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2、市外發生的差旅費、食宿費,翻譯費、影印費、長途通訊費等;

  3、乙方律師應當本著節儉的原則合理使用工作費用。

  第六條 違約責任

  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本合同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依據法律規定追究乙方的相應責任。

  乙方不得無故解除本合同。甲方的委託事項違法、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甲方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甲方無正當理由拖欠律師費等情況除外。

  甲方不支付律師費、工作費用,或者非因乙方律師過錯要求變更、終止合同的,乙方已收取的律師費不予退還,且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甲方還須按照逾期金額的2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七條 情勢變更

  乙方律師在辦理委託事項的過程中,如發現案件的實際情況與本合同簽訂前甲方提供的資訊以及材料不符,由此造成乙方律師的工作量增加,甲乙雙方應當另行協商增加律師費。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甲乙雙方如因本合同發生爭議,應先行友好協商;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石家莊市新華區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由甲乙雙方代表簽字或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委託事項完結為止。

  第十條 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檔案、資料,均以首頁所列明的地址、傳真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甲方: 乙方:河北陸港律師事務所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範文三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乙方:XX律師事務所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甲方因業務發展和掩護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據《中華國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國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有關規定,聘請乙方的律師作為常年法律顧問。

  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的服務領域

  一乙方律師的服務內容為協助甲方處理日常法律事務,包含:

  1、解答法律諮詢、依法供給建議或者出具律師意見書;

  2、協助草擬、制定、審查或者修正合同、章程等法律文書;

  3、應甲方請求,參與商量、談判,進行法律分析、論證;

  4、受甲方委託,簽訂、送達或者吸收法律檔案;

  5、應甲方請求,就甲方已經、面臨或者可能產生的糾紛,進行法律論證,提出解決方案,出具律師函,發表律師意見,或者參與非訴訟談判協商、調劑;

  6、 應甲方請求,講解法律知識;

  7、辦理雙方約定的其他法律事務。

  二未經雙方協商批准,乙方的服務領域不包含甲方控股、參股的子公司,異地分支機構和其它關聯企業的法律事務。

  三未經雙方協商批准,乙方的服務領域不包含甲方涉及經濟、民事、智慧財產權、勞動、行政、刑事等必須進入訴訟或者仲裁法律程式的專案代理事務,

  也不包含甲方涉及長期、、企業改制、重組、購併、破產、發行、上市等專項法律顧問事務。

  第二條 乙方的任務

  1、乙方委派 與 律師作為甲方常年法律顧問, 甲方批准上述律師指派其他律師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務工作,但乙方調換律師擔負甲方常年法律顧問應取得甲方認可;

  2、乙方律師應當勤懇、盡責地完成第一條第一款所列法律事務工作;

  3、乙方律師應當以其根據法律作出的斷定,盡最大努力掩護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師應當在取得甲方供給的檔案材料後,及時完成委託事項,並應甲方請求通報工作過程;

  5、乙方律師在擔負常年法律顧問期間,不得為甲方員工個人供給任何不利於甲方的諮詢意見;

  6、乙方律師在涉及甲方的反抗性案件或者交易運動中,未經甲方批准,不得擔負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衝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顧問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商業機密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批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應當儲存完整的工作記載,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檔案和財物應當妥當保管。

  第三條 甲方的任務

  甲方應當全面、客觀和及時地向乙方供給與法律事務有關的各種情況、檔案、材料;

  1、甲方應當為乙方律師辦理法律事務提出明確、合理的請求;

  2、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和工作費用;

  3、甲方指定 為常年法律顧問的接洽人,負責轉達甲方的唆使和請求,供給檔案和材料等,甲方調換接洽人應當通知常年法律顧問;

  4、甲方有責任對委託事項作出獨立的斷定、決策。甲方根據乙方律師供給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作出的決定而導致的喪失,非因乙方律師毛病運用法律等失職行動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四條 法律顧問費及支付方法

  甲方應向乙方每年度支付常年法律顧問費用 元,於協議生效之日交付。

  甲方就第一條第三款所列的專案代理事務或者專項顧問事務如果委託乙方辦理,應向乙方另行支付代理費,由雙方另訂委託代理合同,乙方應優惠收費。

  本合同到期終止後或者提前解除的,應當由雙方書面確認並結清有關費用。

  第五條 工作費用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託事項所產生的下列工作費用,應由甲方承擔:

  1、相干行政、司法、鑑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費用、公共交通費;

  2、上海市外產生的差旅費、食宿費、翻譯費、影印費、長途通訊費等;

  3、徵得甲方批准後支出的其它費用。

  第六條 合同的解除

  甲乙雙方經協商批准,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經甲方批准,擅自調換作為甲方常年法律顧問的律師;

  2、因乙方律師工作耽誤、失誤導致甲方遭遇喪失的;

  3、違背第二條第5-8項規定的任務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託事項違背法律或者違背律師執業規範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捏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節等情況,致使乙方律師不能供給有效的法律服務的;

  3、甲方逾期 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或者工作費用的。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乙方無正當理由不供給第一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背第二條規定的任務,甲方有權請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顧問費。

  乙方律師因工作耽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遭遇喪失,或者違背第二條第5-8項規定的任務之一的,乙方應當通過所其投保的執業保險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法律顧問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請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顧問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實用中華國民共和國《合同法》、《律師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雙方如果產生爭議,應當友愛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提交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矩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甲乙雙方均有束縛力。或者甲乙雙方如果產生爭議應當友愛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北京市 國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由甲乙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自 年 月 日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 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為 年。

  合同期滿前 日內,由甲乙雙方協商決定是否續簽常年法律顧問合同。合同期滿後,甲方交辦的法律顧問工作延續進行的,甲方應當按每小

  時 元國民幣標準聯合實際延續時間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

  第十一條 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供給的所有通知、檔案、材料,均以扉頁所列明的地址、傳真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通過傳真方法的,在發出傳真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法的,掛號寄出或者投郵當日視為送達。

  甲方: 乙方: 律師事務所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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