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紀律處分條例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7日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有: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下面是紀律處分條例,希望能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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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指導思想、原則和適用範圍

  第一條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依據黨章和憲法、法律,結合黨的建設的實踐制定。

  第二條 本條例的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第三條 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原則。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應當遵守和維護黨的紀律。對於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處理。

  第四條 堅持黨員在黨紀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凡是違犯黨紀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必須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五條 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準確地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地予以處理。

  第六條 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第七條 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第八條 本條例適用於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

  第二章 違紀與紀律處分

  第九條 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第十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十一條 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

  一改組;

  二解散。

  第十二條 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第十三條 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各種職務。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某個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相應處理。

  對於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四條 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於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後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再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後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於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五條 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第十六條 對於嚴重違犯黨紀、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應當予以改組。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

  第十七條 對於全體或者多數黨員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應當予以解散。對於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其中,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重新登記,並參加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不符合黨員條件的,宣佈除名;有違紀行為的,依照規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紀律處分運用規則

  第十八條 故意違紀受處分後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

  第十九條 從輕、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或者較重的處分。

  第二十條 減輕、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或者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本條例規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前款減輕處分的規則。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主動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四主動退出違紀違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六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二條 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並呈報中央紀委批准,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本條例規定的量紀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第二十三條 對於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違法的;

  二串供或者偽造、銷燬、隱匿證據的;

  三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員或者打擊報復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

  五有其他干擾、妨礙組織審查行為的;

  六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五條 一人有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併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如果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即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六條 基於一個違紀故意或者過失,其行為觸犯本條例分則中兩個以上含兩個條款,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

  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中,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第二十七條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違紀的,對為首者,除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外,從重處分;對其他成員,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黨紀處分。

  對於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處分。對違紀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違紀的總數額處分;對其他共同違紀的為首者,情節嚴重的,按照共同違紀的總數額處分。

  教唆他人違紀違法的,應當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追究黨紀責任。

  第二十八條 黨組織領導機構集體作出違犯黨紀的決定或者實施其他違犯黨紀的行為,對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員,按共同違紀處理;對過失違紀的成員,按照各自在集體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處分。

  第二十九條 對於本條例沒有規定但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確需追究黨紀責任的違紀行為,比照分則中最相類似的條款處理。需要比照處理的案件,按照處分黨員批准許可權的規定,應當由省部級黨委、紀委批准處理的案件,報請中央紀委批准;應當由省部級以下黨委、紀委批准處理的案件,由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批准並報中央紀委備案。

  第四章 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許可權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第三十一條 依法被勞動教養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紀委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黨員受到黨紀追究,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處理決定的黨組織應當向有關機關或者組織提出建議;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十三條 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和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後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後,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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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指導思想、任務和適用範圍

  第一條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思想,依據黨章和憲法、法律,結合黨的建設的實踐制定。

  第二條本條例的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發揚黨的優良作風,保護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全黨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動上的高度統一,保證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第三條 中國共產黨的各級組織和黨員,凡違犯黨的紀律應當給予黨的紀律處分的,都適用本條例。

  第二章 實施黨紀處分的原則

  第四條 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處理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準確地認定錯誤性質,區別不同情況,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恰當地給犯錯誤的黨員和黨組織以紀律處分。

  第五條 堅持從嚴治黨的原則。黨的各級組織必須維護黨的紀律。對於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和黨組織,必須依照本條例嚴肅處理,不得姑息遷就。

  第六條 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對違犯黨紀行為的處理,必須經黨委或者紀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和批准。

  第七條 堅持黨員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黨內不允許有不受紀律約束的特殊黨員。任何黨員違犯了黨的紀律,都必須受到追究;應當受到黨的紀律處分的,都必須依照本條例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八條 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處理違犯黨紀的黨員和黨組織,要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

  第三章 違犯紀律與紀律處分

  第九條 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共同遵守的行為規範。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黨內法規、黨的政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主義道德規範,危害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的行為,依照本條例應當給予黨的紀律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第十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十一條對黨組織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改組;

  二解散。

  第十二條 警告。受到警告處分的黨員,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第十三條 嚴重警告。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黨員,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第十四條 撤銷黨內職務。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的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擔任的黨組織及其工作部門的領導職務。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領導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某個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領導職務的,可以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黨員,在受處分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原任的職務。對於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一般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並可以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第十五條 留黨察看。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於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可以視其具體表現情況,再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已改正錯誤的,期滿後按期恢復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開除其黨籍;又犯有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錯誤的,也應當開除黨籍。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領導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原任的職務。 第十六條 開除黨籍。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改組。適用於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的領導機構。受到改組處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中的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者外,均作為自然免職。由上級黨組織任命或者由相應的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選舉新的領導機構成員。

  第十八條 解散。適用於全體或者多數黨員嚴重違犯黨的紀律的黨組織。對於受到解散處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錯誤嚴重,喪失共產黨員條件的,開除黨籍;不起黨員作用,不符合共產黨員條件的,不予登記,宣佈除名;符合共產黨員條件的,應當予以重新登記,對其中犯有錯誤的,還應當根據其錯誤性質、情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九條 對於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免予處分條件的黨員,可以免予處分。對犯錯誤黨員免予處分,要作出書面結論。

  第二十條 對於犯有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錯誤行為,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進行批評教育,不予處分。

  第四章 紀律處分運用規則

  第二十一條 故意違紀受處分後又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

  第二十二條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違紀的,對為首者,除分則中另有規定的以外,從重處分;對其他成員,根據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黨紀處分。對於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處分。對違紀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違紀的總數額處分;對其他共同違紀的為首者,情節嚴重的,按照共同違紀的總數額處分。

  第二十三條 一人犯有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錯誤,應當合併處理,按所犯數種錯誤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如果其中一種錯誤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即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 從輕、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所犯錯誤應當受到的處分的幅度以內,給予較輕或者較重的處分。

  第二十五條 減輕、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所犯錯誤應當受到的處分的幅度以外,減輕或者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錯誤的;

  二主動檢舉同案人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四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五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七條 黨員在經濟方面違法、違紀後,主動退賠、退贓的,可以從輕處分。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偽造、銷燬、藏匿證據的;

  二包庇同案人的;

  三強迫、唆使他人違犯紀律的;

  四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五有其他干擾、妨礙組織審查的行為的;

  六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九條 犯有本條例分則中沒有規定的錯誤,比照最相類似的條款處理。需要比照處理的案件,按照處分黨員批准許可權,應當由省部級黨委、紀委批准的案件,報中央紀委批准;其他案件由省部級紀委批准並報中央紀委備案。

  第五章 對違法犯罪的黨員的黨紀處分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開除黨籍:

  一因危害國家安全被依法判處刑罰的;

  二因經濟方面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的;

  三因其他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

  四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五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六畏罪逃往國外、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前款第三項不包括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的。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開除黨籍;在政治上、工作上一貫表現較好,認真檢討並有悔改表現,在群眾中未造成惡劣影響的,可以不開除黨籍,但須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一除危害國家安全和經濟方面犯罪以外的故意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未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二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其他較輕刑罰的。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二兩項的規定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在服刑期間,停止過黨的組織生活,留黨察看期限從刑滿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二條 依法被勞動教養的,一律開除黨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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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習貫徹《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是全黨的一項重要政治任務。紀委作為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的專門機關,學習貫徹《準則》和《條例》,責無旁貸,必須體現擔當,發揮作用。

  一要積極主動、認真實施,迅速掀起學習貫徹《準則》和《條例》的熱潮。要積極協助市委抓好全市的學習宣傳教育和貫徹實施工作,使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牢記廉潔自律要求,熟悉紀律處分規定。要抓好紀檢監察系統的學習貫徹,為《準則》和《條例》的正式實施做好思想準備、知識儲備和工作預備。要綜合運用責任制考核、督查督辦等措施,對市委學習貫徹《準則》和《條例》的決策部署落實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二要堅持把《準則》和《條例》作為監督執紀問責的重要尺子,真正使紀律和規矩立起來、嚴起來。要轉變執紀觀念。適應《準則》和《條例》新要求,推動監督執紀從“以法律為底線”向“以紀律為標尺”轉變;從“懲處極少數”向“管住大多數”轉變;從“只盯大要案”向“更加註重抓早抓小、動輒則咎”轉變;從“突出以治標為主”向“注重以紀律治本”轉變。要轉變方式方法。正確運用“四種形態”,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突出“六大紀律”,進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要堅持從嚴執紀。加大紀律審查力度,嚴肅查處違反《準則》和《條例》的行為,做到監督執紀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

  三要帶頭堅持高線、守住底線,不斷加強紀檢幹部隊伍建設。要堅持用《準則》激勵隊伍,用《條例》約束隊伍,引導紀檢幹部做遵守《準則》和《條例》的模範。要圍繞全市經濟社會發展開展工作,加強對市委“調整結構、優化產業、大上專案、促進轉型”發展思路及“煤、墨、綠、貿、遊”五大產業任務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保證市委決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實。對紀檢幹部要從嚴管理、從嚴監督,對違反《準則》和《條例》的行為嚴肅查處,絕不姑息。

  宣傳部長學習《準則》和《條例》心得體會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主旨更加鮮明,內容更加科學,要求更加具體。“兩項法規”充分吸收了黨的以來全面從嚴治黨的理論和實踐成果,實現了黨內法規建設的與時俱進和黨的建設偉大工程從理論到實踐的一次重大突破,體現了中央全面推進從嚴治黨的堅強意志。

  一是堅持學深悟透,率先明紀。帶頭加強學習,深刻領會,準確把握《準則》和《條例》的內涵和要求。帶領全市宣傳思想文化戰線黨員幹部,採取專題學習會、黨員幹部大會、專題講座等方式,逐章逐條學習原文,逐字逐句研究實質。結合“三嚴三實”專題教育,引導全市宣傳思想文化戰線的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聯絡自身思想、工作和生活實際查詢不足,努力做到學習與思考有機結合。發揮好宣傳部門職能作用,通過在新聞媒體開設專題專欄、組織創作文藝作品等形式,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

  二是堅持以上率下,強化執紀。要高標準、嚴要求,堅決守住底線,真正使黨紀黨規內化於心、力踐於行。要自覺遵守黨員行為規範、自覺保持人民公僕本色、自覺維護人民根本利益、自覺提升思想道德境界、自覺帶頭樹立良好家風,增強貫徹執行黨紀黨規的自覺性和堅定性。要通過學習宣傳教育,引導全市宣傳思想文化戰線黨員幹部,嚴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不觸碰紀律和規矩規定的“紅線”,築牢拒腐防變的堅固防線,推動講政治、守紀律成為宣傳幹部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

  三是堅持履責擔責,嚴格落實。把個人擺在全市宣傳思想文化工作大局中,切實抓好全戰線黨風廉政建設,履行好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和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堅持把嚴的標準和要求融入到宣傳幹部日常教育監督管理之中,強化“嚴格要求是對幹部負責”的理念,在“全面”和“從嚴”中推動落實,在堅持和深化中形成習慣。堅持黨紀面前人人平等、遵守黨紀沒有特權、執行黨紀沒有例外,絕不搞下不為例、有情可原、法不責眾,讓《準則》和《條例》有力度、有權威、有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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