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推進依法行政的調研報告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5日
從廣義上講,依法行政作為我們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基本方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進步的標誌,是國家長治久安的保障,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依法行政的基礎是完備的法制,依法行政的標誌是實現行政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目標是實現行政權的法治化、民主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而公安機關依法行政,則是指各級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治安管理法規,運用警察行政管理手段和現代科學技術,以公開的治安管理活動為主,輔以祕密手段,組織社會各方面力量,預防和查處治安災害事故,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創造良好穩定的社會治安環境。簡而言之,公安機關依法行政就是要實現公安行政活動的法治狀態。
一、公安機關依法行政障礙的原因分析
影響公安機關依法行政的原因較為複雜,筆者認為,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思想意識方面的障礙。主要表現為家長制、等級制和法律虛無主義。在工作中表現為重政策,輕法律,習慣於用行政手段、行政指令辦事,存在黑頭法律不如紅標頭檔案,紅頭不如白頭內部傳閱檔案,白頭不如筆頭領導批示,筆頭不如口頭領導口指示的不正常狀態,嚴重地影響了公安機關依法行政。
三是環境條件的影響。公安機關依法行政的前提是有法可依。但目前有些行政法律規範如《戶口登記條例》是五十多年前制定的,同當前戶籍管理的實際脫節;有的本身有疏漏,規定不夠明確,不夠合理,相互交叉重複甚至於相互矛盾。另一方面,法律、法規某些規定的貫徹實施需要一定的物質條件,如監所中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與普通人犯分開,但有的地方沒有足夠的房屋就不得不“違法”。法律中關於時間期限的規定,由於交通不便或通訊閉塞等因素,往往難以辦到,也不得不“違法”。
四是監督制約機制的缺陷。所謂監督,是監督主體對監督物件施加的一種外部力量。這種監督主體應是監督物件以外的組織,並且監督主體與監督物件在財務和人事上應當適度分離。自己不能監督自己,如果將監督主體與監督物件合為一體,監督主體將不得不依附、受制於監督物件,無論該種監督在具體內容上設計的多麼全面、多麼合理,都形同虛設。公安機關內部督察、監察體制恰恰存在這種缺陷。在這種情況下,內部監督很難對本地區、本部門的行政首長進行監督,也很難違背本地區、本部門首長對於查處或者不準查處某一案件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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