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看見不公正的事情要及時舉報,但是不能隨意的舉報,下面是由小編為你整理的舉報要依據的法律條文,歡迎大家閱讀!
舉報的法律依據
《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保障公民對於違法的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控告的權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人的法律責任。”
《刑法》第254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訴訟法》第84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
《刑事訴訟法》第85條規定:“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願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祕密。”
《刑事訴訟法》第8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主觀故意違法辦案與客觀辦案的區分
在投訴之前,大家首先需要分清法官是屬於主觀故意違法辦案還是客觀辦案。上述的法官明顯違法辦案,是指主觀上故意違法辦案的情況。但因法官對案件事實、證據及法律理解不同而造成的錯案,不屬於違法辦案。
如果是一個普通民事案件, 由於找不到被告人,法院公佈了傳票半年之多,但是一直不判決。 如果是有公告送達的程式,時間是會長一些,普通程式六個月結案、公告期間不算審判時間,經常去問問法官、催催他。
法官違法辦案的投訴部門
1、本院紀檢部門
負責指導本院紀檢、監察工作;對本院工作人員貫徹執行法律、法規和上級決定、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受理對本院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紀律、法律行為的控告、檢舉,並按照管理許可權進行查處;受理檢察人員不服處分決定的申訴
2、上級法院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看,上下級法院之間的關係表述為監督與被監督關係更加準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規定了,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受上級人民法院監督。
對於案件本身來說,如果認為法官違法判案,可以向上級法院上訴;判決已經生效的,可以申請法院再審予以糾正。
3、紀委
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檢查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工作,並且有權批准和改變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對於案件所作的決定。如果所要改變的該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決定,已經得到它的同級黨的委員會的批准,這種改變必須經過它的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4、紀檢監察機關
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受理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法官明顯違法判案的,可以對法官進行投訴、舉報,由紀檢監察機關對其進行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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