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員工辭職的補償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1日

  員工離職在特殊情況下可以獲得企業的賠償金,今天小編為你們介紹員工辭職獲得賠償金的情況的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員工辭職的補償的規定

  1、辭職是勞動者的權利,不需用人單位的批准。

  2、如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隨時立即辭職。

  3、如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了。

  4、試用期的,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可以隨時辭職,之後,提前3天通知就可以了。

  5、單位不能扣辭職勞動者的工資,除非在其用工合法的情況下和勞動者簽訂了違約金條款。

  6、2008年1月1日起,用人單位只能在為勞動者提供了專項技術培訓和約定了服務期的情況下約定違約金條款。

  7、如單位存在無故拖欠工資、剋扣工資、不按照勞動法支付加班工資、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沒有按照勞動法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採取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手段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辭職並要求補償。

  解僱在法律中的規定

  1、2008年1月1日以後,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應支付經濟補償,但只能從08年1月1日計算工作時限。

  2、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3、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5、合同履行過程中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你不存在過錯,08年1月1日前和之後的工作時限可分別依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主張經濟補償。

  6、08年1月1日前可獲得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08年1月1日以後的可獲得半個月工資經濟補償。

  7、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

  辭職申請書

  一標題

  在申請書第一行正中寫上申請書的名稱。一般辭職申請書由事由和文種名共同構成,即以“辭職申請書”為標題。標題要醒目,字型稍大。

  二稱呼

  要求在標題下一行頂格處寫出接受辭職申請的單位組織或領導人的名稱或姓名稱呼,並在稱呼後加冒號。

  三正文

  正文是申請書的主要部分,正文內容一般包括三部分。

  首先要提出申請辭職的內容,開門見山讓人一看便知。其次申述提出申請的具體理由。該項內容要求將自己有關辭職的詳細情況一一列舉出來,但要注意內容的單一性和完整性,條分縷析使人一看便知。最後要提出自己提出辭職申請的決心和個人的具體要求,希望領導解決的問題等。

  四結尾

  結尾要求寫上表示敬意的話。如“此致 敬禮”等。

  五落款

  辭職申請的落款要求寫上辭職人的姓名及提出辭職申請的具體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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