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制度論文
農業保險是經濟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它是一項分散農業風險,保障農業發展和農民生活穩定性的制度安排,它可以為脆弱的農業提供保駕護航的作用。下文是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的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淺析農業保險法律制度
摘要:自古以來,傳統的農業都佔據著國家經濟十分重要的位置,農業發展是否能夠健康發展關係到國民經濟的命脈。故而,完善農業保險相關的法律機制對於落實“三農政策”是起著不可忽視的促進作用,也就是說穩定農業生產,發展農村經濟。不斷完善我國農業保險法律的相關制度,為我國農業發展中的農業保險提供相應法律保障,可以提高我國農民的農業收入和農業經濟的健康可持續發展,也帶動了我國經濟的整體發展,提高了我國的綜合國力。故而,建立我國健全完善的農業保險法律制度勢在必行。
關鍵詞:法律制度;現存問題;規劃設想
我國的農業保險處在的地位可以說十分特殊,其發展曾長期處進退兩難的境地,也即長期停滯不前甚至負增長,許多的商業保險公司在實務中開展其農業保險業務十分困難,廣大農民也將農業保險視為一種負擔而長期排斥。所以,在此背景下我們應該經濟法學角度,通過分析農業保險的獨特性、公益性和準公共物品性等特徵,並從法理學角度闡述農業保險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必要性和正當性。
一、農業保險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論
目前,學術界對農業保險的定義主要存在兩種認知,即狹義定義和廣義定義。在我國,狹義的概念是得到理論界和實踐界的充分認可的。廣義的農業保險在學術界也被稱為“農村保險”。狹義的農業保險,指在種植業和畜牧業這兩類領域中的農業工作者,在受到自然傷害以及意外事件的情況下,保險人對投保人受到的實際經濟損失給予規範化補償的一種保險機制,這種機制在理論上屬於財產保險。本文中論述的農業保險指的就是狹義上的農業保險。
所謂農業保險法律制度,是指一個國家或某個區域為了保護其區域內農業生產者在農業生產經營中產生的經濟利益及相關附屬價值,也為了維護整個國家經濟的健康穩定,從而設立的專門性的農業保險機構,為農業生產者從事農業勞作中進行風險擔保的社會性保險機構制度。
二、中國農業保險法律發展歷程
我國近代的農業保險法律制度歷經從建國到新時期近80年的發展過程。建國初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及其各地方的分支機構逐步成立,其中農業保險的經營是其十分重要的業務。50年代初期農業保險短暫的興起,在這樣一個背景下,我國農業經濟得到快速的恢復和發展。到了1958年,“大躍進”的深入和人民公社的廣泛建立,國家對於農業保險的認識逐漸偏離正軌,此後的20多年中,我國農業保險業務一直處於中斷的狀態。
為了穩定農業生產,國務院於1982年恢復了農業保險業務。這一時期,黨和國家的工作重心轉移到了經濟工作上來,對農業保險關係的調整開始轉變為重視運用法律來進行規範。1985年國務院頒佈了《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其中部分內容第一次提出建立農業保險法律制度。不過,由於當時的社會情況以及學術界對於農業保險法律的認知存在侷限性,使得農業保險法律的構建沒有成功。
1993年全國人大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並於2002年對其中部分條文進行了較為大幅度的修改。
1995年6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出臺,該法的第149條以及150條的規定,對我國農業保險等內容做出了比較細化的規定,這也為我國建立完善的農業保險法律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基礎。
1996年8月,國務院制定的《關於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中,提出對農業保險合作社提出政策扶持,在法律制度上,為我國建立農業保險公司創造了條件,內容明確指出,農業保險合作社將提供分保和再保險業務。
黨的十六大以後,黨中央、國務院對農業保險制度給予了極大的重視。2005年至2010年這六年間,中共中央一號檔案多次對切實發展農業保險提出了細化的要求,中央的這些重大舉動表明,我國農業保險領域的發展進入全新階段。
2007年1月,《國務院2007年立法工作計劃》納入了農業保險條例制定的內容,這意味著我國農業保險已經進入法制化正規軌道。同時,各地政府機關相繼制定以及修改相關的農業保險法律規定或者政策。這些內容都表明,我國農業保險已經進入正式軌道,勢必在今後的國民經濟執行中,為農業經濟的健康可持續發展提供製度保障。
三、我國農業保險法律制度現階段的弊病
一農業保險定位不夠準確,政策性不夠突出。農業保險具有雙重正外部性的準公共物品的性質,它與社會公共利益緊密的連線著。國家必須運用法律手段妥善協調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之間的衝突。而現行的商業農業保險模式,僅僅片面地調動市場機制的作用,在立法宗旨和法域定性上存在明顯的不足,沒有正確把握農業保險的經濟法本質性質。
二農業保險立法存在缺陷。農業保險直接被視為商業保險,政府的在立法的構建中,將其定義為商業性保險而加以管控。運用《保險法》直接進行規範,同時我們應該看到,商業化的經營模式完全不足以改變農業保險自身所固有的政策特徵。另外,《農業法》的許多規定具有侷限性,不利於農業保險的發展。
三現行的政策法律規定在實際操作等方面存在侷限性。現行政策規定多是些有關解決“三農問題”而做出的原則性、綱領性檔案,在實務中幾乎不存在可實際操作的可能;不僅如此,我國的一些規定商業保險的法律法規也比較抽象,在實務中很難直接運用,這也成為系統構建的一個短板之處。
四政府的主導作用沒有完全發揮。農業保險具有一定程度的政策性,在客觀上要求政府參與並在農業保險的執行,並且政府起著主導作用。這就需要發揮經濟法律法規在規範政府行為方面的控許可權權功能,明確政府在農業保險市場中的權力與責任。不過,由於我國農業保險相關法律存在的空白,增加了政府支援農業保險的不穩定性因素,這一系列限制因素直接制約了農業保險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四、我國農業保險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 落實農業保險各主體在權利、義務、責任三方面的具體細節。在農業保險法律的制定以及修改中,對於保險人、投保人、權利受益人的權利義務責任等方面應在符合具體國情的情況之下,充分調研,經切實討論之後,在制度的構建上應當將各主體的權利、義務以及責任三方面做最切實可行的規定
二明確我國農業保險立法的宗旨。實行農業政策性保險是我國進行巨集觀調控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促進農業發展的重要途徑之一。農業保險方面的立法在不違背國家整體經濟佈局的前提之下,同時也需要從實際國家經濟狀況以及區域經濟協調的基礎出發。出於這些考慮,我們可以得出在立法制定上,不僅要保證可以促進我國農業經濟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同時也要保證穩步增加農民收入。
三保證農業保險發展模式科學合理。我國農業生產具有一些特點,主要是區域間生產經營的農產品不盡相同,同時各區域的政府扶持力度以及投入資金也大不相同。總結以往經驗教訓,各地方政府應堅持以下準則:確立以政府主導,保證市場化經營的多種類,多層級的總括型經營型別。這種型別將會使得中央以及各地方政府逐步建立專業型的具有特殊地域性的農業保險公司,主要負責一系列的政策性職能,提供政策上的相關優惠以及財政支援。
四明確並細化農業保險監管部門的職能。在我國監管部門具有特殊性,其經營模式應是以政府為主導,引入市場等多因素形成的多層次的執行模式,所以在農業保險的立法中,關於中央與地方、地方與地方之間的專門性保險機構的監管職權上做可行的規定,同時也要做合理合規的總體安排和制度設計。
篇2
試談中國農業保險制度選擇
摘 要 :中國幅員遼闊,是一個 農業 大國。但地形複雜,氣候多邊,農作物病蟲害種類繁多。而農業 保險 卻嚴重滯後,與目前的整個保險業迅速上升的勢頭很不相稱。近21年來,農業累計保費收入僅為83億元,2002年僅為3.3億元。農業保險的供求格局一邊是保險公司農業保險業務下降,另一邊是迫切需要農業保險的農戶無處投保—中國農業保險:路在何方?
一、引言
我國是農業大國,在農業生產過程中,勞動力、生產資料和勞動物件三個要素都處於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威脅之中。僅據全國植物保護總站1973-1992年 統計 ,全國農作物因病蟲害受災面積平均每年1.7億公頃以上,損失糧食總產量10%以上。1998年我國遭受百年一遇的洪水,直接 經濟 損失達1666億元。今年淮河 水災,今安徽省穎上縣八里河鎮直接經濟損傷達8654億元,而這些損失絕大多數將由農戶自己承擔。面對廣大農戶一夜之間傾家蕩產,20年來建立起來的 農村 保險補償制度近乎完全失靈。
二、農業保險的定義及分類
一農業保險的定義
農業保險是指專為農業生產者在從事種植業和養殖業生產過程中,對遭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提供保障的一種保險。
二農業保險的分類
我國開辦的農業保險主要險種有:農產品保險、生豬保險、牲畜保險、奶牛保險、耕牛保險、山羊保險、養魚保險、養鹿、養鴨、養雞等保險,家禽綜合保險,水稻、蔬菜保險,森林火災保險;烤煙保險、西瓜雹災、香梨收穫、小麥凍害等保險。
三、我國農業保險的現狀
一農業保險制度不完善
農業保險缺乏立法支援。農業保險通常是政策性保險。要使農業保險發揮應有的作用,離不開 法律 的支援和推動。世界上多數國家對農業保險都給予了法律上的支援。美國1994年頒佈的《農作物改革保險法》,取消了政府救濟 計劃,通過4大險種把所有農作物生產者都納入農作物保險計劃,這4大險種是:提供基本保障的巨災保險、提供較高保障水平的擴大保障保險、集體保險和非保險作物保障計劃。該法還規定,不參加政府農作物保險計劃的農民,不能得到政府其他計劃的福利,如農戶貸款計劃、農產品價格支援和保護計劃的支援等,對農作物保險實行事實上的強制參加。該法的實施,使保險作物從1980年的30種擴大到47種;農作物保險投保率大為提高,1995年農作物保險承保面積達2.2億英畝,佔當年可保面積的82%,是美國農險 歷史 上承保面積佔可保面積比例最高的一年。
我國對這項政策性保險業務至今尚無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規及相應政策予以扶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對農業保險的規定是,“農業保險必須自願加入,任何人不得強制”。1995年頒佈的《保險法》提到,“國家支援 發展為農業生產服務的保險事業,農業保險由法律、 行政 法 規另行規定”。近年來,每年都有一些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呼籲出臺農業保險法規,但目前仍未見這一“另行規定”。由於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政府在農業保險中的職能和作用,致使我國政府支援農業保險的隨意性很大。
農業保險缺乏政府支援。國外農業保險,強調利用政府的 財政 政策 和 金融 政策等手段,配合 市場 機制、價格機制的共同融合來支援農業保險的運作,確保農場主、農戶的實際利益得到保障。美國通過成立專門從事農業保險的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把農業保險從商業保險中分離出來。俄羅斯則是國家直接參與農業保險的經營。
我國的農業保險,卻長期處於自主經營狀態。政府既沒有拿出資金對農業保險進行補貼,也沒有給予投保農戶減稅等優惠條件,更沒有出資建立政策性的農業保險公司,這些都導致了農業保險的吸引力明顯不足。
二現有的農業保險業務進一步萎縮
自1982年我國恢復農業保險以來,先是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獨家經營農業保險,之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產保險公司開始經營兵團系統內部的農業保險,到80年代後期,民政部門開辦農村救災保險。其他經營主體也或多或少地做過嘗試,但由於經營虧損嚴重,都相繼退出了農業保險領域。目前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就只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產保險公司。
應該說,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產保險公司經營得較為成功。一則它的政策支援和優惠較好地解決了準備金積累問題;二則該公司實行全兵團統保,既有效防止了逆向選擇,又使風險充分分散,使責任準備金能夠在各險種之間調劑使用,公司與場、團的合理利益分配機制也解決了展業和理賠的困難。然而,這種經營機制是以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現行生產機制為基礎的,難以得到推廣。
目前,全國的農業保險業務日益萎縮。1993年,全國農業保險保費收入達8.29億元,佔當年財產保險保費收入的3.58%;1997年,農業保險保費收入為15.4億元,佔財產保險保費的1.41%,比1993年下降2.17個百分點;2000年,農業保險保費收入為5.26億元,佔財產保險保費收入的比重僅為0.9%,比1997年又下降了0.51個百分點。
三農戶風險意識淡薄, 道德 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嚴重
國外農業保險的發展,得益於市場的長期醞釀。日本從開始建立農業保險到農業保險制度真正建立起來,花了近半個世紀的時間。美國農業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是一個漸進的過程。而中國的農業保險,恰恰缺少這個“孕育”過程。
長期以來,我國農戶生活在“靠天吃飯”的陰影下,產生了一種思維定式——“老天爺才是收成好壞的決定因素”,人是違背不得的。
隨著農戶風險意識的提高,也有不少人投保農業險,但由於農戶 文化 素質普遍較低,道德誠信的意識水平不夠高,因此保險公司時常被農戶的道德風險所困擾,同時逆向選擇問題也令他們頭疼。黑龍江省某村莊,只有幾個養雞專業戶投保了養殖險,可當出現了雞瘟時,村民們就把全村的死雞都放到了投過保的養雞戶那裡,去找保險公司索賠。面對這麼多死雞,保險公司很難辨認哪些是承保過的,哪些沒有承保。如果全賠,公司將損失慘重;若拒保,又會被訴至媒體或法院,最終使得保險公司進退兩難。
政府、保險公司、農戶沒有結成利益共同體。當前我國農業保險的現狀是:政府管得少,保險公司不願管,農戶沒人管。從政府的角度看,國家財政比較困難,而需要發展的地方很多,暫時拿不出很多資金支援農業保險,同時農業投入大,見效慢,短期內回收 投資 是不可能的,故政府不願意把過多的資金用於農業發展。從保險公司的角度看,我國的保險市場長期由國家壟斷,保險公司之間缺乏競爭,安於現狀,不思進取,更重要的是,缺乏從整個國家高度考慮農業問題的戰略眼光,自然不願意經營不盈利甚至是負利的農業保險。從農戶的角度看,相當一部分農戶不相信保險,認為保險是負擔,是一項不必要的支出,而另一部分投了保的人, 心理 也是忐忑不安,害怕到時候得不到賠付。一旦發生保險事故,就千方百計地從保險公司獲得儘可能多的賠付。他們將最容易出險的農作物投保,造成了逆向選擇;索賠時,將沒有投保的農作物也一併要求保險公司賠付,導致了道德風險的產生。
四、我國 農業 保險 存在的問題
一 農業保險的高費用、高費率與農民購買力較低的矛盾。
農業生產由於是自然再生產和 經濟 再生產交織、自然災害的頻繁和範圍廣泛等特點,使得其風險損失率較高,加之農產的分散,展業不便, 成本 很高,使得農業保險比起其他財產保險例如家庭財產保險、企業財產保險價格高得多。各國的 經驗表明,一切險農作物保險的費率在2—15%之間,比之家庭財產、企業財產的損失率1%。左右高出十幾倍到幾十倍,而農業保險面對的是收入較低的投保人。特別是我國中部和西部地區的主要從事小規模種植業的農戶,一般來講大多缺乏為其農牧業生產專案投保的支付能力,要讓他們自願購買農業保險這種特殊產品幾乎是不可能的。當然,收入較低並不是農業保險參與率不高的唯一原因。研究表明,即使農民收入較高的國家,如果按照農作物的損失率釐定保險費率,農民對農業保險的自願投保積極性也都不高,所以美國、加拿大、日本等農業保險比較發達的國家,政府都給予較多的保費補貼。墨西哥的有關實證研究表明,政府的保險費補貼低於2/3,大多數農民不會自願投保。
二農業和農業保險的較低預期收入與發展農業保險的政策目標的矛盾。
在我國比較發達的東部地區或中西部的城市郊區,農戶的收入相對較高,但這些地區在自願投保的條件下,農戶也很少有投保的意願。我們曾經在廣東地區做過 調查 ,當地的保險公司出於支援農業和 農村 發展的目的,積極開發難能為公司賺錢的農業保險險種,地方政府為了振興當地農業,非常支援農業保險,有的還補貼部分保費。但是由於對於從事大田作物的農產來說,農業的預期收益相對於其從事鄉鎮企業或外出打工的收入來說,實在是微不足道,一畝水稻就是產500—700公斤水稻,毛收入也不過幾百元。部分農民甚至將農田無償 轉讓給他人種植。而農業保險的補償水平一般不會超過當地前幾年平均產量的70%,連農作物收成本身都沒有興趣,更不可能有投保農業保險的熱情了。
三農業保險利益的外在性與保險雙方長遠利益的矛盾。
理論分析表明,農業保險的利益從長遠來講是外在的。因為農業保險能為農業提供風險保障,使其解除後顧之憂,即使在風險較高的地區,農民會因保險而不迴避農業風險,從而增加農業產量。日本在戰後通過立法《農業災害保障法》強制土地面積超過一定面積的農戶參加農業保險,使自然條件較差,農業風險較大的北海道等地區的農民,也種植當時國內極缺的水稻等農作物,加上其他條件,使其用了不到10年時間,就解決了糧食問題。穩定了國內糧食價格。如果用福利 經濟學 進行分析,農產品供給的增加,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條件下,必然引起價格下跌,使農產品消費者的福利增加,而生產者剩餘在一定時期內雖然會因產量的增長而增加,但從長期來看會減少。因此,農民購買保險,保險雙方當事人從根本上來說,並不得益。換言之農業保險的最終受益者是農產品消費者。這實際上是在商業性農業經營的制度下,農業保險不能成立的經濟學原因。參見《中國農業保險與農村 社會 保障制度研究》p97—98,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2年12月第一版。
五、我國農業保險的制度選擇
一政府主辦,政府組織經營的模式
這種模式的基本格局就像社會保險,由政府主辦,並由政府設立相關機構從事經營。其主要內容是:
第一,成立專業性的隸屬於中央政府或其某部門的中國農業保險公司,以該公司為主經營全國農村保險業務,它既可以經營農業種植和養殖業保險,也可以經營農村的壽險和其它財產保險,其傳統的種植業和養殖業保險的虧損可以通過農村壽險和其他財產保險得到彌補。各省、市、自治區相應建立分支機構,具體業務由縣支公司及其代理人組織辦理,並以縣為單位,進行獨立核算。農業保險公司經營的農作物保險主要是一切險保險和或多重風險保險。
除政府的農業保險公司外,也允許商業性保險機構、合作社和相互會社經營農業保險業務,各種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組織機構都必須由農業保險監管部門稽核批准,各自業務範圍應依法規範。成立專業的中國農業保險公司是一種政府、整個保險業、單個的保險公司和農民四方受益的舉措,對政府來說,農業救災的壓力可以減輕,農業生產風險在全國的分散可以保持地方農業和整個經濟的穩定;對於保險業來說,農村這塊潛力巨大的 市場 尚未開發,由專業的農業保險公司在政策的扶持下著力開拓農村市場,對保險業的持續發展十分有利;其它的商業性保險公司可以選擇進入農村市場,與農業保險公司合作或競爭,也可以選擇暫時不進入農村市場,等農業保險公司在農村“墾荒”完畢的一個恰當時機,以較小的成本進入農村市場;對於農民來說,他們本身就是農業保險風險分散機制的最大受益者。
第二,由中央政府統一組建政策性的全國農業再保險公司也可以由目前的中國再保險公司兼營這部分業務,其職能主要有兩個:一是通過再保險機制,使農業風險在全國的範圍內得以最大程度的分散,維持國家農業生產穩定;二是補貼各省、市、區農業保險的虧損,這種補貼不同於一般的民政救濟,它是一種差額補貼,專業性的農業保險公司、一般的保險互助合作社或願意經營農業保險的其它商業性保險機構,可以按低於農業風險的實際費率來承保,當賠付率超過一般賠付率時,由國家再保險公司來補足,所以這是一種差額槓桿撬動機制,既可以保證農民以可以接受的費率參加保險,又可以撬動一般的保險機構以不少於社會市場利潤率的水平來承保農業風險。由於它發生作用的範圍是參加了保險的人,因而也就調動了被保險人、保險人雙方的積極性。在這裡,國家是通過差額調節來保證農業保險發展。
第三,根據有關農業保險 法律 法規,建立農業保險專項基金。保險基金通過多種渠道 政府、消費者、銷售者、加工者和生產者和方式除收繳保費外,還可徵收專項稅、費,如廣東那樣籌集,由全國農業再保險公司統籌使用,由稅務、 財政 部門徵繳和 管理 ,做到“徵繳、管理和使用三權分離”,避免滲漏。
第四,實行法定保險和自願保險相結合。根據政府對農業和農村發展的經濟和社會目標,對有關國計民生和經濟社會發展目標的實現有重要意義的少數幾種 農林 牧漁產品的生產實行法定保險,其他產品的生產實行自願保險。宜將農業保險和農業信貸結合起來,凡有農業生產借貸的農業保險標的,即使自願保險專案也應依法強制投保,政府至少對法定保險險種提供保費補貼。此外,農產品加工部門和農產品消費者都應通過一定的渠道分擔部分保險費。保費補貼和分擔可因保險險別、險種、保障水平的不同和地區經濟發展差異有所區別。
第五,農業保險的經營是政策性的,農業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全部或大部分經營管理費用由政府撥付。政府還應給予農業保險經營免徵一切稅賦的優惠,以利於其總準備金的積累和長期穩定經營。
第六,除了經營農業保險外,農業保險公司經營的商業性保險如農村財產和人身保險的險種如農房、人身意外傷害等的稅賦電可適當減免。使其可用這些險種的盈餘補貼農業保險。
第七,為保證上述各項能夠順利貫徹實施,必須先制定和頒佈有關法規,因此,《農業保險法》的制定是當務之急。
鑑於各地情況的較大差異,農業保險的決策和經營主體可以下放到省、市、自治區,類似加拿大那樣。舉辦農業保險與否,成立農業保險公司的遲早,由省、市、自治區依據本地情況自行決定。各省、市、自治區的農業保險公司可以作為獨立法人,獨立經營,自成體系,自求 財務 平衡。在統一的經營體制框架和總的原則下,各公司經營範圍、強制和自願保險的標的、保障水平、補貼水平等允許有差異。在各省、市、自治區自主決策、獨立經營的體制下,中央農業保險公司不直接經營農業保險業務,而主要經營全國農業保險的再保險業務,或者就成立農業再保險公司,並通過全國再保險公司給予舉辦農業保險的省、市、自治區一定的資金扶持。從國外的 實踐來看,這種靈活的體制,適應各地經濟發展的差距。上海市試驗的政府推動、以險養險、保險公司具體經辦的模式,就是我國地方政府辦農業保險的一個比較成功的範例。
二政府主導下的商業 保險 公司經營的模式。
我國商業保險公司試驗經營 農業 保險已有不短的 歷史 ,美國近10年農作物保險制度改革的成功 經驗也表明,由商業保險公司在政府政策性保險經營的框架下來經營農業保險也並不是一條無效之途。
政府主導下的商業保險公司經營的模式,就是在我國政府統一制定的政策性經營的總體框架下,由各商業性保險公司自願 申請 經營農業保險和再保險。具體設想是:
第一,在中央設立“中國農業保險公司”或“中國農業保險 管理 公司”,該公司是隸屬於中央有關部門 財政 部或農業部等的事業性機構,不直接經營或少量經營農業保險業務,其經費由財政撥款。該公司主要負責全國農業保險制度的設計和改進;對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進行統一規劃,研究制定具體政策;設計種植業和養殖業的具體險種;接受和審查有意參與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經營的商業保險公司,並根據各商業公司每年經營農業保險的業務量向保險公司提供經營補貼;向各經營農業保險的商業性公司提供農業保險再保險,對經核准的商業保險公司依法開展的農業保險業務情況施行監督。
第二,允許商業性保險公司主要是財產保險公司自願申請經營由政府提供補貼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專案,政府的補貼可分為保險費補貼和經營管理費補貼,具體補貼比例和 或數額因政府的財力狀況和不同險種而有異。獲准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的商業性保險公司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中國農業保險公司或中國農業保下管理公司對商業保險公司經營規定的農業保險業務,除補貼外不承擔其它責任。
第三,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商業保險公司主要經營中國農業保險公司設計的基本險種,採用規定的費率規章,也可以自行開發自願投保的農業保險險種,但自行開發自願投保的農業保險險種,需經中國農業保險公司審查和批准後,才可以出售。保險展業、核保、理賠均由商業保險公司直接或通過其代理人進行。
第四,這種制度下的農業保險專案要實行法定保險與自願保險相結合,對少數有關國計民生的重要作物和畜禽的一切現貨多重風險保險專案,有必要實行法定保險,以避免逆選擇和 道德 風險,降低專案的經營管理費用和便於風險在儘可能大的空間上分散。其它作物和畜禽的多風險責任保險和單一風險責任的保險專案可以實行自願保險。政府只對法定保險專案給予補貼。
第五,政府對商業保險公司所經營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專案還應該給予財政和 金融 方面的支援和優惠政策。對法定保險專案應免除營業稅和所得稅,自願保險專案也應該免除大部分稅負,以利其健康經營。
第六,中國農業保險公司要為經營農業保險公司的商業保險公司提供農業保險再保險,其它國內外商業性保險、再保險公司也可以向其提供再保險,再保險可以採取自願方式,必要時也可以採取一定範圍的法定分保方式。
第七,商業性保險公司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同樣離不開各級政府部門的支援與協助。在我國如此分散和規模狹小的農戶經營的農業制度下,其展業、承保、簽單、防災、查勘、定損和理賠,離開了各級特別是鄉鎮、村的支援與協助,不僅 成本 很高,還會因難以有效防範道德風險和逆選擇而使其歸於失敗。
六、 總結
在當前保險業的改革中,商業保險公司要控制風險,淡出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試驗田”,這是無可指責的。但是原來一些比較成功的試點例如上海和新疆的農業保險運作機制不要讓其消亡,而應該積極支援,使其能夠繼續、鞏固、規範和 發展。另外,對農業保險的監管問題,現行《保險法》不完全適用,作為一種過渡辦法,能否儘快草擬一個“農業保險管理暫行條例”,以利農業保險的試驗有章可循。農業保險是政府保護農業,穩定 農村 經濟 ,確保國家糧食安全,扶持農民,轉移風險的一個重要工具。我國政府應儘早研究和決策支援和保護農業的政策,完善我國農業保護體系,依照WTO的規則,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保險制度,以適應世界經濟一體化的趨勢,使其立於不敗之地。
參 考 文 獻
1.張京生 《中國農村保險制度論綱》 中國 社會 科學出版社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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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孫玉淳:“從中國保險市場看加入WTO帶來的衝擊”《中國金融》 2000年第4期
農業保險的論文參考範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