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法務會計畢業論文範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6日

  法務會計是在市場經濟和法制化發展過程中產生的會計學分支,它是會計學與法學相結合的邊緣學科,也是當前會計學界研究的一個熱點。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參考。

  篇一

  《 高職法務會計人才培養方案 》

  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對會計、諮詢、審計、法律等現代服務業的發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但是伴隨而來的是眾多重大財務舞弊事件的發生以及上市公司民事訴訟案件的增加。因此,投資者合法利益的保障以及具有會計類別法律問題的處理等成為當前資本市場急需解決的問題,法務會計專業的人才逐漸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然而,與國際發達地區的法務會計專業的發展相比,我國法務會計剛處於起步階段,在法務會計理論、實務實施情況以及專業人員培訓等方面都相對比較落後,不能滿足當今資本市場快速發展的需要。高技能法務會計人才培養只有不斷創新才能促進法務會計實務的快速發展,才能適應社會對人才的需求以及市場轉型的需要。高職院校作為高階技能型人才的培養重地,其法務會計專業人才培養戰略的實施是決定法務會計專業不斷創新發展的源泉,也是高職院校可持續發展的新動力,對於資本市場的健康良性發展具有一定的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

  1我國高職院校法務會計專業人才培養髮展現狀

  1.1高職院校法務會計專業學科屬性不能準確定位

  法務會計不是單純的會計學科,而是融合了法律學、審計學、鑑定學等各學科於一體的多學科專業。因此,法務會計專業的學科定位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法學界認為法務會計屬於司法會計的一個分支,而會計界認為法務會計包括司法會計。激烈的學科之爭導致了法務會計專業學科屬性定位的不確定。在高職院校中,法務會計學科屬性定位的不確定致使該學科課程體系設定不確定,人才培養方向模糊混亂,從而制約了法務會計專業的長遠發展。因此,在高職法務會計專業學科定位中,應該嚴格地按照所歸屬的學科進行深層次人才培養模式的制定以及課程體系的建設和改革。

  1.2高職院校法務會計專業人才培養模式模糊

  法務會計專業屬於新生學科,並沒有被納入我國專業學科檢索目錄中,因此目前高職院校對該專業的開設還處於自由階段。雖然有些高職院校開設了相關專業,但是依舊沒有得到教育部門的重視和認可,各個院校也是通過自己相關專業的人才培養模式進行施教。各個院校法務會計專業開設的個性化和依附性,導致高職院校法務會計專業人才培養模式的模糊。首先是人才培養方向的混亂。有的在會計專業中開設法務方向,培養會計人才;有的在法律專業中開設會計方向,培養法律人才。其次是課程開設的混亂。有些高職院校在法學專業中開設法務會計課程,失去了與會計學應有的緊密關聯。總之,高職院校對法務會計專業的不重視導致了學科領域的不確定,從而引發了該專業培養模式的混亂,而模糊的培養模式很難確定相關的人才培養方向和課程體系。

  1.3高職院校法務會計專業課程體系設定缺乏科學性

  目前高職院校法務會計專業的課程體系設定缺乏一定的科學性。首先是法務會計專業學科涉及面過大,涵蓋了會計、法學等多種學科,不能形成具有一定針對性和適應性的課程體系;其次是課程設定的科目過多,缺乏實踐應用性,降低了法務會計專業人才培養的質量;再者,課程的重疊過於嚴重,忽略了學科之間的交叉和融合,造成人才培養目標的不倫不類。1.4高職院校法務會計專業人才培養缺乏一定的師資力量師資是人才培養質量的主導以及關鍵所在,而高職院校人才培養的方向更趨向於應用技能型。因此,建設一支既懂理論又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教師隊伍很必要。然而,目前諸多高職院校缺少一支法務會計專業的強大師資隊伍。一方面,高職教師大多數都畢業於法學專業或會計學專業,缺乏法務會計通識知識,這就造成了該專業人才培養方向的片面性;另一方面,教師隊伍中以理論教學為主的教師多,缺乏具有實踐技能和經驗的專業技能教師,不能很好地以市場為導向並根據市場行業的發展進行實踐應用能力方面的教學,造成法務會計專業人才培養質量的降低。總之,高職院校作為高階技能型人才培養的重地,在把握應用型人才培養方向、加強學生實踐技能培養的同時,加強師資隊伍建設成為其高效執行的關鍵。

  2我國高職院校法務會計專業創新型人才培養的必要性分析

  2.1高質量的高職法務會計人才培養是服務社會的需要

  2.1.1從國家層面來講,高職法務會計人才培養是政府加強監管的需要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快速發展,各個行業都需要設立一個專門的組織機構,以保障相關各方利益不受損失,保障市場行業的良性執行。在這個組織機構中,審計公安檢察等成為這個社會力量的關鍵,而審計從專業屬性上來講屬於會計類專業。由此可見,高質量法務會計專業人才是政府實施市場監督控制的重要力量。

  2.1.2從企事業單位層面來講,高職法務會計人才培養是組織維護權益的需要企業以及事業單位在履行國家社會職責、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同時,最大限度地追求本單位的最大利益,在正常的經濟活動中不可避免地會發生各種經濟糾紛,這時相關各方必須用法律來捍衛自己的權益。因此,單位資本利益最大化的維護必然會引起對法務會計人才的需要,這就對高職法務會計專業人才的培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1.3從法律事務所層面來講,高職法務會計人才培養是律師服務的需要我國目前的經濟律師雖然對普通的經濟案件具備一定的處理經驗以及專業知識,但是對於法務會計類別的案件缺乏深刻的認識,不能很好地判斷資本的舞弊以及賠償等,也不能很好地利用會計方面的證據。因此,高職院校高質量法務會計專業人才的培養可以為行業提供有效的判斷方法,併為之樹立良好的服務標準。

  2.1.4從會計事務所層面來講,高職法務會計人才培養是履行會計師職責的需要目前,我國大多數的財務審計很大程度上是針對公司的資金舞弊。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會計師對資金舞弊的洞察越來越難,而財務審計部門又越來越希望會計師能夠發現其中的舞弊行為,最大程度地降低資金風險。因此,高職法務會計專業人才培養戰略的實施將極大地縮短社會期望與會計師功能的差距,為當前會計師職責能力的提升樹立標準。

  2.1.5從個人層面來講,高職法務會計人才培養是投資者權益保障的需要在當今社會中,不僅是企業或行業,個人也會遇到類似法務會計經濟法律的難題,投資者和公司高管都可能成為公司企業舞弊責任的追究者。要成功捍衛個人的權益,精通法務會計的專業人才不可或缺。高職法務會計專業人才的培養不僅為社會輸送高質量的人才,同時也為維護個人權益提供保障。

  2.2高質量的高職法務會計人才培養是行業健康發展的需要

  目前,我國法務會計學科處於起步發展階段,與市場行業相關的人才數量比較稀少,人才資源過於匱乏。雖然每年都會有法律或會計學專業人才填充法務會計人才的需要,但是由於專業的片面性,沒能形成很好的行業人才體系,只有發達地區才勉強有相對穩定的人才培養渠道。高職院校作為市場技能型人才的主要輸送者,應針對此領域的人才需求,不斷地創新法務會計人才培養的模式和方式,長期為行業企業輸送新鮮血液。另外,目前大多數法務會計方面的人才基本都靠自學成才,缺乏正規的職業教育培訓,沒有形成系統的理論體系和結構合理的人才隊伍。有鑑於此,高職法務會計專業人才培養也是行業綜合實力提升的需要。為了我國法務會計行業健康良性發展,高職人才培養方案的探索已迫在眉睫。

  3適合我國特色的高職法務會計人才培養方案探究

  3.1高職法務會計專業人才培養目標的確定

  高職院校不同於其他高等院校,其人才培養的目標定位主要針對所學專業的市場就業,也就是說其人才培養的主要目標就是為相應行業職業崗位培養合格的員工。因此,高職法務會計專業的人才培養首先應該以市場需求為導向,通過市場調研,瞭解各企業事業單位對法務會計人才的需求,然後加強法務會計專業人才培養模式的制定,實現學生與行業或職業崗位的零距離對接。高職院校在重視法務會計專業人才培養目標的過程中,應該從三個方面提升法務會計專業學生職業能力和就業能力。首先是加強專業理論教育,讓學生精通法務會計理論,熟悉當前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動向,瞭解國外法務會計發展現狀及相關案例等;其次是注重實踐方面的教育,加強學生實際操作執行能力,通過角色模擬或者現場觀摩等方式,拉近學生與職業目標的距離;最後是側重學生綜合能力的提升,比如加強學生職業創新能力以及知識融會貫通能力等,打造素質全面的法務會計人才。

  3.2高職法務會計專業人才培養內容的明確

  高職院校在法務會計專業人才培養目標明確的基礎上,在人才培養方案中還應該體現素質全面、知識結構合理、邏輯結構嚴密等要求,進而形成科學有效的人才培養體系。

  3.2.1構建科學的學科課程體系,培養適應型的法務會計人才

  在制定高職法務會計專業的課程體系時,首先要避免法學與會計學兩個學科課程的疊加和重複,做到法學、審計學以及會計學等多種學科的融合和交叉,按照市場對人才素質的需求和專業理論層層遞進的關係,制定一套科學的課程體系。另外,隨著經濟結構的轉型,適應型和通識型的高職人才成為當前市場所需。因此,在課程設定中,高職法務會計專業應形成以法學和會計學為主、以兩學科融合為輔、周邊學科為補充的課程體系,並且要緊跟市場的需求,及時對課程體系進行調整,培養出以市場為導向的高階技能型法務會計人才。

  3.2.2加強職業素養教育,培養高素質的綜合能力型人才

  法務會計屬於社會服務性行業,除具備較強的專業知識以及實踐技能經驗之外,法務會計人員的職業素養也是當前社會所看重的。因此,法務會計人員要做好資本方面的服務。只有自身道德素質得到完善,才能在金錢與各種舞弊事件面前做到潔身自好,避免包庇事件以及犯罪現象的發生。高職院校應該針對法務會計專業學生的個性,在加強思想道德教育的同時,針對法務會計行業道德規範進行鍼對性的教育,提高學生綜合職業素養。

  3.3高職法務會計專業人才培養方法的拓展

  在法務會計專業人才培養過程中,教學模式、教學方法的選擇要突出市場導向,並結合教育教學規律和學生成長規律,提升學生的綜合專業能力。首先是教學方法多樣化,既可以採用案例教學法或者任務驅動法等,也可以邀請企業律師結合法務會計案例進行解剖式的講解。在提升學生學習興趣的同時,讓學生熟悉法務會計的實際工作,並從中學到實踐的經驗和技能。其次是完善法務會計實踐教學環節,通過校企合作機制的建設以及校內實訓條件的完善,讓學生接受來自校內外的各種實踐培訓,突破職業院校“重理論、輕實踐、少經驗”的現狀和瓶頸。在校外,讓學生通過企業的鍛鍊彌補實踐技能培訓的短缺;在校內,藉助場景模擬以及角色扮演等方法提升法務會計人才培養質量。再次是通過“訓證崗”的人才培養方式,讓學生在考證培訓中完成法務會計知識的培養,鼓勵學生報名參加註冊會計師和律師等執業或職業資格考試,在考證中學習各類相關課程,完成通識型合格法務會計人才的培養。

  3.4高職法務會計專業人才培養師資的加強

  高職法務會計專業目前尚處於起步階段,師資隊伍更是人才培養的短板。因此,高職院校的法務會計專業務必要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努力打造一支個人雙師和整體雙師相互匹配的“雙師型”師資隊伍。

  3.4.1加強校內專業教師個人雙師素質培養,建設校內“雙師型”師資隊伍

  隨著國家應用技能型人才戰略的實施,高職院校教師的專業理論與實踐技能都需要不斷的提升。法務會計專業高質量人才的培養不能侷限於專業理論的掌握,更重要的是實踐技能的鍛鍊以及經驗的積累。因此,校內專業教師首先要從自身做起,與時俱進,在提升自己專業理論教學能力的同時,不斷加強自己實踐技能的培養和實踐技能教學能力的鍛鍊,以個人“雙師型”促成隊伍“雙師型”。

  3.4.2加強校外兼職教師隊伍建設,完善整個團隊“雙師型”建設

  學校應聘請企業行業一線的專家作為兼職教師,他們有著豐富的實踐經驗和對行業深入的瞭解。在法務會計專業人才培養中,兼職教師的實踐給學生帶來校外知識,他們在實踐技能方面更有優長。在培養學生實踐技能的過程中,讓學生隨時瞭解來自行業的前沿知識,產教融合,校企合作,能夠實現人才培養與崗位就業的零距離對接。另外,校外兼職教師與校內專任教師之間互相學習,互相傳授理論知識、實踐技能和教學方法,對師資隊伍整體實力的提升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4結語

  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快速發展,法務會計行業越來越受到社會的關注。高職院校法務會計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探索與改革不僅是服務社會的需要,同時也是行業長遠發展的需要。通過培養目標的準確定位、培養內容的合理制定、培養模式和教學方法的合理選擇以及“雙師型”師資隊伍建設的加強等綜合運用,高職院校法務會計專業人才培養的質量和效率一定會得到提高。

  篇二

  《 股東視角下盈餘認定的法務會計研究 》

  一、法務會計視角下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行使的本質

  一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的稱謂

  股東視角下的公司盈餘體現在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行使中。而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也稱分紅權、股利分配請求權、利潤分配請求權、利益配當請求權、股利金額支付請求權等。之所以會有各種各樣的稱謂,原因就在於我國法律並未對其概念與性質進行明確的規定。《公司法》將分配方案表述為利潤分配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一條中表述為利潤分配請求權,而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卻規定為公司盈餘分配糾紛案由。本文認為,“盈餘”較之“利潤”一詞而言更為科學,因為“盈餘”更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分配”的要求,“利潤”一詞則無法體現稅後的要求,尤其無法體現《公司法》規定股東層面的公司稅後利潤即公司盈餘,因此,本文將以盈餘分配請求權來稱謂。

  二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行使的實質

  股東投資於公司,其直接目的是獲取回報,盈餘分配請求權行使正是實現股東該目的的直接法律體現,而股東的其他權利如表決權、知情權、選擇管理者權等都是幫助實現盈餘分配請求權的手段性權利。然而,對公司利潤和淨利潤的認定需要會計學作基礎,更需要綜合法學、會計學、審計學、管理學、證據學等相關學科才能得出正確結論,而這恰好是一個法務會計問題。按照張蘇彤教授的觀點,法務會計是特定主體綜合運用會計學與法學知識以及審計與調查的技術方法,旨在通過調查獲取有關會計證據資料,以解決有關法律問題的一門融會計學、審計學、法學、證據學、調查學、管理學、犯罪學、犯罪心理學等學科為一體的邊緣性學科。法務會計的調查會計和訴訟支援可為股東解決是否應該啟動訴訟、如何啟動訴訟以及訴訟請求數額確定問題;法務會計的訴訟支援和專家證人制度可為股東和法庭提供是否應該啟動和支援強制盈餘分配訴訟及如何分配和分配多少等質和量方面的專業判斷參考意見,因而法務會計以其獨特調查目的和範圍及其綜合性的調查、審計技術可有效地解決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行使中公司盈餘的認定,有利於提高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行使效益,更有利於實現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訴訟公正。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行使的核心,是公司盈餘資訊而且是股東視角的公司盈餘。現實中,股東說公司這幾年掙了很多錢,而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卻說公司根本沒掙錢,而且還虧損,提供的公司報表也有反映。久而久之,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不滿,進而產生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糾紛。可見,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糾紛解決的前提應是運用法務會計的方法來界定公司盈餘的會計法律事實,不能脫離會計法律事實而停留在普通的審計方法上———只是就財務會計資料分析問題。要深入瞭解發現數據背後的線索和真相,進而正確地還原公司盈餘的真實情況。準確地收集整理公司盈餘的會計法律事實,需要從公司經營管理、公司行業現狀等各方面來分析財務資料,還原財務會計資料背後的事實真相,進而形成經得起股東、公司、法官、律師、註冊會計師推敲的會計法律事實。公司盈餘的會計法律事實是盈餘分配訴訟或糾紛中當事人爭議的具有會計意義和法律意義的公司盈餘形成事實,是具有會計屬性即發生、確認、計量、報告的法律事實,是以會計事項為基礎審視形成的法律事實。而這一會計法律事實形成和報告首先需要會計學、審計學的基本功,更需要管理學、法學、調查學、證據學的專業知識,才能為當事人服務,也最終才能為法庭所採納,而這正是法務會計需要解決的問題。

  二、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行使中公司盈餘的司法認定及評析

  一公司盈餘司法認定的不同做法

  無論在訴訟前還是在訴訟中行使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均離不開對公司盈餘的認定。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行使的核心是公司有盈餘,有可供股東分配的利潤。即公司盈餘首先須是公司稅後利潤,因而公司稅後利潤的確定成為了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行使的關鍵環節,目前司法實踐中對公司盈餘認定主要存在以下情況:

  1.根據公司財務會計報表或根據審計報告和公司提供的財務會計報表,並結合稅務機關出具認可的納稅申報表,綜合認定公司的盈餘。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河南思維自動化裝置有限公司與胡克公司盈餘分配糾紛上訴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終字第110號】中,一審法院即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審理查明“思維公司2004年度企業財務會計報表載明,截至2004年12月底思維公司未分配利潤歷年期末數為103812679.64元,資本公積金期末數為34803668.26元,盈餘公積金期末數為65351871.29元”後認為:“……依思維公司2004年度企業財務會計報表載明,截至2004年12月底思維公司未分配利潤歷年期末數為103812679.64元,胡克按25%的出資比例應分配到25953169.91元。胡克請求分紅的主張有相應的事實及法律依據,應受法律保護。”最後一審法院判決:“思維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胡克盈餘分紅款25953169.91元。”在該案中,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便是根據公司財務會計報表“未分配利潤”科目的期末數直接確定公司盈餘。而在大連中藍進出口有限公司與張維範公司盈餘分配權糾紛上訴一案【遼寧省高階人民法院2009遼民二終字第102號】中,根據審計報告和公司提供財務會計報表並結合稅務機關出具的納稅申報表認為:“……根據中藍公司提供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審計報告及納稅申報表,可以證明其在2007年3月份之前並無稅後可供股東分配的利潤。該結論不但得到了審計部門的確認,而且得到了稅收徵管機關大連市中山區地方稅務局的認可。張維範雖然對中藍公司提供的上述證據予以否認,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中藍公司在2005年、2006年度存在稅後利潤,且其在庭審中明確表示不申請對中藍公司的財務狀況進行司法鑑定。張維範作為股東,在中藍公司沒有稅後利潤的前提下,無權要求公司為其分配紅利。”

  2.根據司法審計報告並結合司法審計報告的疑點認定公司的盈餘。在鄭州華工機械廠訴鄭州中收聯合收割機有限責任公司、洛陽中收機械裝備有限公司股東分紅糾紛一案【2008滎民二初字第101號】中,審理本案的河南省滎陽市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質證後認為:司法審計報告的結論雖然顯示自2000年至2007年企業虧損為4903708.13元,但影響該審計報告結論的兩項內容明視訊記憶體在問題,其一,2006年提供運輸費發票的三家單位均不存在,故該三家開具的運輸發票共計金額8790113.5元應調增為利潤;其二,被告中收公司自2000年至2007年計提壞賬準備金13918450.04元,其中關聯企業佔86.76%,計款12075647.25元,違反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規定,應調增公司利潤12075647.25元,兩項合計20865760.75元。相抵後,尚有盈利15962052.62元,按原告華工機械廠所佔49%的股份計,原告請求分配利潤450萬元,低於應分配的利潤,一審法院於2010年7月29日作出判決,判決支援了原告鄭州華工機械廠利潤分紅450萬元的訴訟請求。被告鄭州中收公司不服一審人民法院判決,上訴至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審理後採納一審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於2011年4月25日作出了終審判決【2011鄭民四終字第446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3.根據稅務部門出具的繳納所得稅證明認定公司的盈餘。在審理沈某某與瀏陽市某銅鋅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張甲、李甲、李乙、何某某、張丙、李丙、李戊、江某某、李己、劉某某、尋某某、鍾某某、鄧某某等股權確認及公司盈餘分配權糾紛【2008長中民二重初字第0107號】中,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對於2004年的紅利,根據瀏陽市地稅二分局出具的《證明》,該年度某公司共繳納企業所得稅191812.27元,當年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則2004年某公司應納稅額為581249.3元,故沈某某可分得其中的104624.87元即581249.3×18%=104624.87。該款項應由張甲、李丙、李戊、江某某、李甲、張丙、李己等共同支付並相互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最後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就該種訴訟請求作出判決“限被告張甲、李甲、李乙、何某某、張丙、李丙、李戊、江某某、李己、劉某某、尋某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原告沈某某2004年度紅利104624.87元”。

  二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行使中公司盈餘司法認定評析

  以上司法實踐中公司盈餘認定實踐的幾種主要做法從股東角度均有一定的侷限性。

  1.第一種公司盈餘的認定實質是採用“會計利潤”標準。從會計、審計角度看,遼寧省高階人民法院庭審中要求並根據上訴人中藍公司提交的大連匯明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為其2005年、2006年兩個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分別所作出的兩份《審計報告》和庭後提供的加蓋有“大連市中山區地方稅務局受理專用章”的2005年、2006年兩個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2005、2006年全年,2007年第一季度《大連市地方稅收納稅申報表》……確認:“中藍公司在2005年、2006年兩個年度及2007年未繳納企業所得稅,截至2007年3月末中藍公司累計未分配利潤為負數”這本無可非議,但是,從一審法院即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支援原告張維範訴訟請求判決“中藍公司於該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給付張維範公司分紅款人民幣200萬元”所依賴的證據“蓋有中藍公司印章的盈餘分配確認單確認2007年2月1日張維範分紅200萬元”來看,二審法院直接認定公司未有盈餘是不妥當的,法律層面原因較多,更為重要的是,公司提供財務報表並經審計,更多的是為公司及其經營管理層服務的,很難全面客觀地為股東、法官服務。要想客觀公正地反映公司盈餘而且是站在股東層面為法庭提供公司盈餘,不光是會計、審計問題,而且是一個法務會計問題,需要結合法律、會計、審計、管理等各種知識來判斷。

  2.第二種公司盈餘便是按司法審計報告並結合審計報告疑點認定的,其實質是採用會計利潤和應稅利潤相結合標準。而司法審計報告疑點“二、壞賬準備金計提比例、計提物件違反了國稅發〔2003〕45號文、《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調增了公司稅後利潤12075647.25元,便是採用“應稅利潤”標準;司法審計報告疑點“一、2006年的運輸費問題,其中三家提供運輸費發票的單位均不存在,其提供的發票列支了費用,擴大了支出,減少了利潤”,河南省滎陽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該三家開具的運輸發票共計金額8790113.5元應為利潤”,於是調增了公司盈利8790113.5元,此種調增公司盈餘的做法既符合會計利潤核算的真實性原則,也符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真實性原則,此種標準可以簡稱為“會計利潤”標準,也可稱為“應稅利潤”標準。於是河南省滎陽市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兩項合計20865760.75萬元。根據審計報告,被告鄭州中收公司虧損4903708.13元,相抵後,尚有盈利15962052.62元”,如果均發生稅前補虧期五年內,此種認定無疑是正確的,但法院同時認為:“……按原告華工機械廠所佔49%的股份計,原告請求分配利潤450萬元,低於應分配的利潤,故原告請求本院予以支援。”於是,法院最後判決支援原告全部訴訟請求無疑是不妥的。原因很簡單,公司稅後利潤認定尤其是可供股東分配的公司盈餘認定不但要客觀真實,更重要的是要符合法律尤其是《公司法》的規定。按照《公司法》規定,分配給股東利潤須是公司稅後利潤,而且要依法提取法定公積金10%,如果發生在2006年以前期間的,還要依法提取法定公益金5%~10%,假定均發生在稅前補虧期五年內,這樣一來,公司盈利15962052.62元首先要繳納企業所得稅,2008年1月1日前,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那麼稅後利潤應為10694575.3元15962052.62×67%=10694575.3,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還要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如果再出現稅後補虧,提取法定公益金和稅後補虧,公司盈餘便會低於900萬元。這樣,法院支援原告訴訟請求的做法無疑存在問題,即使沒有問題,法院說理部分也欠妥。

  3.第三種公司盈餘認定是採用應稅利潤標準。“按該年度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191812.27元,當年企業所得稅率為33%,則2004年某公司應納稅額為581249.3元,故沈某某可分得其中的104624.87元即581249.3×18%=104624.87。”最後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1年4月18日作出判決:“限被告張甲、李甲、李乙、何某某、張丙、李丙、李戊、江某某、李己、劉某某、尋某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原告沈某某2004年度紅利104624.87元”,其數額計算是錯誤的。當年應稅利潤為581249.3元,稅後利潤應為389437.03元即581249.3×67%=389437.03,假定法定公益金提取比例為5%,而沈某某可分得數額充其量最多應為66593.73元即389437.03×95%×18%=66593.73,何況還不知道公司法定公積金提取是否充足,即是否達到“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以不再提取”的標準。即使如此,可能還需要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同時也未考察公司章程是否還有其他規定,如提取任意公積金等。

  三、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行使中公司盈餘的法務會計認定原則

  一公司盈餘的法務會計認定應堅持依法維護公司利益的原則

  誠如前述,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行使無論在訴訟前還是在訴訟中,均離不開對公司盈餘的認定。公司盈餘畢竟是公司層面的問題,而公司是一個市場主體,按照《公司法》規定,公司是一個高度自治的主體,公司機關包括股東會、董事會執行董事、監事會監事、經理均是以維護公司利益為首要,股東、董事、監事、經理的職責也是為了公司利益最大化來界定的,因為公司是一個包括投資者、債權人國家、勞動者、董事、經理等利益相關者的集合體,是市場主體中重要的經營者。公司訴訟包括股東知情權訴訟、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訴訟均是以考慮公司利益為首要,其次才是在個案中尋求以股東為視角考慮與公司利益的平衡,這也是司法審慎介入公司糾紛的基本原則,因而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行使甚至訴訟,無論目前司法審計還是法務會計認定公司盈餘均要依法維護公司利益。

  二公司盈餘的法務會計認定應堅持為股東服務的原則

  誠如前述,股東盈餘分配請求行使中公司盈餘的認定,離不開註冊會計師和目前推行的司法審計。要想更好地解決目前可能存在維護股東利益不周的問題,需要建立法務會計專家證人制度體系。公司盈餘調查、分析、判斷在訴訟前主要體現法務會計的調查會計和訴訟支援功能,公司盈餘取證、質證在訴訟中主要體現法務會計的專家證人功能。無論法務會計何種功能,均離不開法務會計目標的確定。而法務會計目標確定與接受法務會計服務的主體需求密不可分,離開了法務會計服務主體的法務會計目標是不明確的,也是不可能存在的。在行使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時法務會計必須明確是為股東服務的,法務會計工作必須緊緊圍繞股東服務。為此,必須明確法務會計的目標是股東需要法務會計提供證據資訊,而且股東需要公司有盈餘的資訊,更準確地說股東需要公司有可供股東分配利潤的證據資訊。現推行的註冊會計師審計更好地維護了委託人公司的利益,更準確地說維護了委託人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和經營管理者的利益。因而,在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行使甚至訴訟中,尚需要法務會計更好地維護股東利益,這樣才能在審計報告和公司財務會計報表基礎上調查發現問題並在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行使、訴訟中發揮訴訟支援和專家證人作用,以平衡股東、經營管理者、實際控制人及公司利益。目前,推行司法審計或司法鑑定,相比較註冊會計師為公司層面提供的審計報告和公司本身提供財務會計報表而言,能較好地維護股東利益。然而,由於我國司法審計或司法鑑定制度是在法院職權主義模式下產生和進行的,在維護當事人利益時仍有很大侷限性———訴訟當事人尤其是原告股東舉證能力有限,甚至無法舉證質證,應建立逐步過渡當事人主義模式下的法務會計專家證人制度體系。當然,我國修改後現行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均有關於專家證人制度規定,已在建立法務會計專家證人制度體系方面奠定了基礎。

  四、公司盈餘的法務會計認定目前宜採用會計利潤為主和應稅利潤為輔適度調整標準

  比較上述司法實踐中公司盈餘認定的三種做法,第二種採用會計利潤為主、應稅利潤為輔調整公司盈餘的做法相對可取。公司訴訟包括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訴訟均是以考慮公司利益為首要,因而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行使甚至訴訟,均要考慮公司利益。目前,我國雖沒有關於公司訴訟的明確規定,但從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司法解釋及有關案例來看,司法介入公司訴訟是審慎的。《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等相關企業財務會計規則出臺也是為了維護企業利益,因而按照企業會計規則形成的企業會計利潤理應被視為公司利潤。國家稅法及相關稅收政策出臺,是維護國家稅收利益的,因而會產生特殊的會計規則,行業內稱為“納稅會計”,納稅會計以會計為基礎,其確認、計量、報告的依據是稅法及其有關政策,因而稅法上認可的利潤即應稅利潤,與會計利潤是有差別的,這種差別是建立在會計利潤核算基礎上,仍以會計核算為基礎,只是將會計利潤調整為應稅利潤遵循了稅法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從國家稅務機關角度來看,會計利潤調整為應稅利潤是為了維護國家稅收利益。那麼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行使或訴訟中盈餘也是要以會計利潤核算為基礎,但由於服務主體不同,理應有不同標準。股東層面的公司盈餘認定到底採用何種標準加以調整,目前法律並未有明確規定,因而股東層面的公司盈餘仍應以會計利潤為主。雖然法律沒有像維護國家稅收利益的稅法那樣規定具體明確,但也不排除其他相關法律沒有任何原則性規定,從前述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糾紛中公司盈餘認定來看,司法實踐中並非完全認可會計利潤核算,而是在一些情況下借鑑了應稅利潤標準調增公司利潤以維護股東利益。但應稅利潤標準畢竟是為了國家稅收利益實現而進行的規定,司法實踐雖借鑑應稅利潤標準部分調增了公司盈餘維護股東利益,但並不能上升為股東層面成為公司盈餘調整的特殊標準,因而公司盈餘調整仍不能完全機械地套用應稅利潤標準,否則,公司經營管理者將無所適從。如稅法規定費用列支標準一般就不宜適用———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企業向非金融機構借款利息不得超出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等。國家法律明確規定的應稅利潤標準雖首要是為了保證國家稅收利益實現,但也考慮到了公司經營管理者或實際控制人等的侵害,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未曾不是對公司經營管理者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的具體化,故應稅利潤標準客觀上既維護了公司利益,也維護了股東利益。前述第二種關於“壞賬準備金計提比例、計提物件違反了國稅發〔2003〕45號文、《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調增了公司利潤12075647.25元,就是很有道理的。所以,應稅利潤標準輔以調整公司盈餘,一定程度上還是可以借鑑的。綜上,從股東層面來看公司盈餘認定完全採用“應稅利潤”標準、調整公司盈餘肯定是不合適的,但如何借鑑應稅利潤標準界定股東視角下公司盈餘調整邊界,確實是目前實務界和法務司法會計需要進一步研究探討的問題。故本文認為,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行使中公司盈餘認定目前宜採用會計利潤核算為主、應稅利潤調整為輔的標準。

  五、公司盈餘數額的法務會計確定還需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

  誠如前述,會計利潤、應稅利潤雖然均有明確具體的核算規則和調整標準,但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行使仍然要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進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不光是純粹法律程式規定,還有可供股東分配的公司盈餘數額這一實體性要件的確定,公司提取法定公積金、任意公積金比例,還有章程規定可供股東分配的公司盈餘比例等。司法實踐中大部分均是如此。如最高人民法院終審河南思維自動化裝置有限公司與胡克公司盈餘分配糾紛上訴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終字第110號】中,一審法院即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認為:“……對於胡克要求對資本公積金和超出百分之五十比例的盈餘公積金也作為公司盈餘分配的主張,因按照思維公司的章程規定的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金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的‘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金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也屬於倡導性規定,而不是強制性的規定。思維公司盈餘分配範圍依法限於提取完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和任意公積金後所剩餘的利潤。……因此,胡克要求對資本公積金和盈餘公積金作為公司盈餘分配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該院不予支援。”再則,在大連中藍進出口有限公司與張維範公司盈餘分配權糾紛上訴一案【2009遼民二終字第102號】中,遼寧省高階人民法院終審認為:“……張維範基於其股東資格,依法享有請求中藍公司按照自己的持股比例分配紅利的權利,但前提必須是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存在稅後利潤……”在鄭州華工機械廠訴鄭州中收聯合收割機有限責任公司、洛陽中收機械裝備有限公司股東分紅糾紛一案【2008滎民二初字第101號】中,審理本案的一審法院河南省滎陽市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華工機械廠系被告鄭州中收公司的股東,在鄭州中收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每年應就企業盈虧進行結算,並分配利潤,而被告鄭州中收公司自2000年未向股東華工機械廠報送企業盈虧,也未進行利潤分配,違反了企業章程的規定”,並據此判決支援了原告訴訟請求,後二審法院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並在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後所剩利潤,按照雙方在註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公司的利潤每年分配一次,在每個會計年度的頭三個月內,制定上一年度的利潤分配方案及雙方應分配的利潤額,審理後認為:“鄭州中收公司自2000年至2007年之間未進行利潤分配,華工機械廠作為股東可以向鄭州中收公司主張按出資比例進行分紅”,並最終判決支援了被上訴人即一審原告訴訟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同時,前述公司應稅利潤調整標準中有關費用列支標準雖然一般不宜適用調整公司盈餘———企業向非金融機構借款利息不得超出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然而,實際生活中絕大多數企業確實很難從銀行融資,只能向其他非金融機構、自然人借款,利息自然高於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作為經營管理者、股東也是無可奈何的,此時企業生存利益高於一切,公司盈餘不可能按應稅利潤標準進行調整。如果不是企業經營所需,借款利息標準超出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是否應調整確實值得關注,還有企業向股東尤其是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含關聯人借款,借款利息標準超出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很難排除利益輸送甚至變相抽逃出資的嫌疑,故在個案中法院應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審慎裁量予以調整,方為公平。

  六、結語

  公司盈餘問題,從會計學角度主要是核算問題,從審計學角度主要是事後獨立審查會計核算是否正確問題,從管理學角度主要是公司盈餘管理問題,從法學證據學角度主要是如何取證認定問題。由於各種專業人員專業知識所限及服務主體、服務職責不同,因而呈現出各種不同結果是很正常的,但如何在進入司法程式解決各種爭議時,呈現出比較合理且符合法律整體精神的結果,以實現訴訟效益與訴訟公正雙重價值目標,確實是各種專業人員尤其是立法者、司法者、律師、註冊法務會計師司法會計人員、公司經營管理者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這也正是法務司法會計大有作為的領域。

  篇三

  《 我國法務會計發展現狀 》

  一、法務會計ForensicAccounting的涵義

  迄今為止,關於法務會計的定義,國內外的許多專家對此也是眾說紛紜,爭議頗多,並沒有一個確定的概念。美國的弗蘭克•狄克曼1982認為法務會計的產生是為了註冊會計師使用會計技術和方法,為客戶及律師進行的訴訟提供專家證詞。喬治•A•曼尼曾在其《財務調查與法務會計》著作中表示:法務會計是通過收集財務資料證據,然後以法庭能接受的形式提交或陳述的一門科學,主要針對經濟犯罪行為。法務會計作為一門科學,通過運用會計、審計手段與程式獲得的有關財務證據資料來應用於相關法律問題的解決。弗蘭克•J•戈瑞普這樣認為。復旦大學李若山教授提出:法務會計是一門新興行業,是特定主體運用會計知識、財務知識、審計技術與調查技術,針對經濟糾紛中的法律問題,提出自己的專家性意見作為法律鑑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證。浙江大學譚立教授認為:法務會計是會計專業人員為解決或處理法律問題或事項提供的專業服務。它是在社會專業分工的基礎上形成的專業支援,主要用來彌補公安司法人員、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等處理法律問題或事項時所遇到的會計專業知識與技能的不足。中國政法大學張蘇彤教授認為法務會計是一門融合會計學、審計學、法學、證據學、偵查學和犯罪學等學科內容為一體的邊緣科學,是特定主體綜合運用法務會計應具備的的技術方法獲取有關財務證據資料,並以法庭能接受的形式展示或陳述,以解決有關法律問題。法務會計雖然年輕,但其卻很複雜,由於其內涵的不斷擴大和延伸,使法務會計發展成為了一門多學科交叉的科學,其定義種類不斷地翻湧出現,其理論研究的不斷創新,雖時時刻刻處在變化之中,但卻是為了健全法制化社會服務的。

  二、法務會計的發展現狀

  市場經濟的高速發展,催發了一些頻繁且高難處理的經濟糾紛、經濟犯罪案件的發生,為有效處理案件,維護社會和諧,就越來越需要專業且獨立的人才從法律與會計的專業角度出發,尋找對案件有直接幫助的關鍵證據,而從事這項專門工作的人就是法務會計。2006年,曾任英國財政大臣的戈登•布朗說:“19世紀是運用指紋鑑定的時代,20世紀是運用DNA鑑定的時代,而21世紀則是運用法務會計的時代。

  一國外法務會計的發展現狀

  國外的法務會計最早可追溯到1817年的西歐。而開始作為職業實踐則源自蘇格蘭,現代的法務會計最早出現於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美國,從此以後,法務會計就在美國、加拿大等國家獲得了飛速的發展。目前,包括康奈爾大學、紐約大學等在內的87所美國大學都開展了法務會計教育,有17所大學進行法務會計學位教育,其中僅有6所大學開設了法務會計專業本科課程,大部分大學開設的課程也僅侷限於舞弊調查與欺詐犯罪調查,而且每個學校開設的課程都有不同,差距也較大。由於美國法務會計師理事會提供的各種形式的法務會計教育,也由於各界對法務會計人才的急迫需求,以及法務會計人才該如何培養的問題,美國專門成立了法務會計技術工作組,為法務會計教育提供教學指南。不僅如此,美國也非常注重法務會計學術研究,不僅創辦了與法務會計相關的研究刊物,還在許多學術期刊上發表了法務會計方面的文章,而且還出版了大量與法務會計相關的教材和專著。從總體上看,美國在法務會計的各個方面取得了大量成果,在基礎理論方面的認識也已相對統一。法務會計的應用實踐催生了許多法務會計組織的湧現,如法務會計師協會、法務會計師理事會、註冊法務會計師協會等類似於註冊會計師協會的組織。隨後,法務會計師這門職業也變得非常熱門,法務會計業也成為國際會計師事務所的重要業務和發展動力之一。由此看來,美國作為法務會計行業發展的領頭軍,已經取得了令人稱讚的成就。現在,美國的法務會計業一片繁榮,其他國家的法務會計行業也更加欣欣向榮,法務會計行業也將在21世紀迎來自己的鼎盛時期。

  二國內法務會計的發展現狀

  我國法務會計產生於20世紀中期,於21世紀初引入了“法務會計”的概念。在我國,法務會計本身還是一個新興的行業,而且也只有在發達地區才可能聽見或看見法務會計的相關資訊,在國內一些發展比較落後的省市大多不清楚也不瞭解法務會計究竟是做什麼的,法務會計的發展也比較落後。到目前為止,國內沒有成立一家專門的法務會計師事務所,反而許多會計師事務所會專門聘請一些懂法律的職員,而律師事務所也會接收具有財務會計知識的人才以彌補業務處理方面的某些不足,當兩種行業都涉及到與對方有關的專業且深刻的問題時卻需要另想辦法或從對方行業聘請有關人員進行專業處理或調查。不僅如此,國內的會計師事務所能夠提供法務會計服務的也非常少,對於從事會計法律相關職業的人員對於法務會計的概念也是知之甚少。我國目前也有不少政法院校、綜合性大學和財經類院校在本科和碩士研究生教育中開設了法務會計課程或設立法務會計方向,如西南政法大學、華東政法大學、雲南財經大學、渤海學院、浙江財經學院、南京審計學院等。

  但由於教育方面的某些原因,我國還沒有獨立的法務會計本科專業。20世紀末,我國學術界也陸續有人發表了文章,有的高校還成立了法務會計研究機構,截止目前,我國法務會計研究也取得了不少成果,已經出版了數種法務會計教材與專著。我國在幾年前已經引入國際註冊法務會計師IFAC資格認證,學員通過培訓班進行培訓教育後,通過資格考試即可獲得國際法務會計師資格證書。相比國外,雖然我國法務會計發展滯後,但已經為國內即將到來的法務會計發展狂潮搭建了平臺。

  國內也已經開始有一些法務會計師培訓組織出現,只是數量很少,並且大多分佈在國內經濟發展良好的地區,法務會計還在萌芽期。與國外法務會計的發展相比,我國在這方面還存在著很大差距,經濟發展的特殊性質決定了我國法務會計的發展也將具有其特殊的必要性,因此法務會計的發展應該得到重視,深刻理解法務會計在我國社會發展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繼續努力推進法務會計理論建設,大力發展法務會計教育,並培養法務會計人才,並逐漸促進法務會計在應用實踐領域的發展,來提升和發揚法務會計以及法務會計人才在我國社會發展中所具有的價值。

  三、法務會計人才的培養在中國,法務會計服務領域才剛剛起步,而且覆蓋面還極其狹窄,由於缺乏大量的理論研究和應用實踐,更沒有開展法務會計專門教育,使得能夠進軍這一領域的專業人才十分匱乏,也影響了我國會計行業的法制化程序。面對市場經濟下會計與司法實踐的迫切需要,法務會計人才培養的任務就亟待完成。第一,開設法務會計專業及其相關課程。目前,我國的各大高校在會計學和法學專業都吸引了大批的學生,但社會需要的是既懂會計又懂法律的人才,而且法務會計專業需要具備的知識極具專業性,涉及的關聯性學科也非常多,所以需要給予更多的指導和照顧。也可以借鑑外國的法務會計教育成果和國內某些高校的教育先例,通過對教育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探討和調整方向,逐步對法務會計的專業教育進行普及,培養法務會計後備軍。第二,建立和完善我國法務會計准入資格認定和管理。

  類似註冊會計師、律師等資格的認定,只有取得相應資格的人才能從事法務會計相關業務。2006年在我國北京舉辦的首屆法務會計研討會宣佈:國際註冊法務會計師資格認證專家委員會正式成立,標誌著我國法務會計的資格認證制度已初步形成。因此,應進一步完善該項制度,制定統一的法務會計資格認證規定,為國內法務會計人才提供平臺,大力發展法務會計資格在國內認證制度,使得法務會計准入高效率進行,及時發揮其作用併為社會貢獻力量。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多元化發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法務會計作為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必然產物,也作為社會處理經濟問題的必然需求,法務會計勢在必行。我們應深刻重視法務會計在我國的擴充套件和實踐,時刻總結經驗,不斷助力法務會計的發展,讓法務會計在21世紀迎來一片和諧的藍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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