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新會計制度中的分部報告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18日

  詳細的會計制度應包括:會計憑證的種類和格式以及編制、傳遞、稽核、整理、彙總的方法和程式;會計科目的編號、名稱及其核算內容;賬簿的組織和記賬方法;記賬程式和記賬規則;成本計算方法;財產清查辦法;會計報表的種類、格式和編制方法、報送程式;會計資料的分析利用;會計檢查的程式和方法;電子計算在會計中的應用,會計檔案的保管和銷燬辦法;會計機構的組織;會計工作崗位的職責等。以下是小編今天為大家精心準備的:評新會計制度中的分部報告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閱讀!

  評新會計制度中的分部報告全文如下:
 

  新頒佈的《企業會計制度》以下簡稱“新制度”在充分參照國際慣例的基礎上,對分部報告的編制原則與方法作了較詳細的規定。本文擬通過新制度與原準則制度以及國際相關慣例的比較,來闡述新制度中分部報告所具有的拓新性及尚存有的一些缺陷。
 

  一、新制度中分部報告的拓新性

  一拓寬了分部的劃分標準,並將主要報告與次要報告的概念引入準則

  1.、我國證監會於1997年12月 17日釋出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資訊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二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以下簡稱“準則二號”對分部資訊的劃分只要求披露分行業資訊,不要求披露地區分部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中雖然界定了地區分部的定義。卻將其表述為公司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這一規定明顯太過狹隘和不合理。而對主要報告和次要報告兩個概念,上述兩項規定中都沒有涉及。

  2、.分部的劃分,世界各國普遍採取的是產業產品和服務和地區分佈標準。1997年釋出的《國際會計準則》第14號檔案以下簡稱為“IAS14”對產業分佈的定義是:一個企業可區分的組成部分,該組成部分提供單項產品或勞務或者一組相關的產品或勞務,並且承擔著不同於其他產業分部所承擔的風險和收益;對地區分部的定義是:一個企業可區分的組成部分,該組成部分在特定的經濟環境內提供產品或勞務,並且承擔著不同於企業經濟環境中經營的組成部分所承擔的風險和收益。在選擇分部報告的主要、次要報告形式時,IASI4規定當產業和地區不是企業內部報告的基礎時,企業的董事會和管理層應決定企業風險和收益是較多地與產業相關,還是較多與地區相關,從而決定以產業分部還是地區分部作為主要的分部報告形式,而將另一種作為次要報告形式。

  3、新制度對分部如何劃分的規定充分體現了與IAS14接軌的精神。制度規定:分部報告是指在企業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中,按照確定的企業內部組成部分業務分部或地區分部提供的各組成部分有關收入、資產和負債等資訊的報告。從定義可知,新制度對分部的劃分建立在業務、地區兩項基礎上。其中,業務分部是指企業內部提供單項產品或勞務或者一組相關產品或勞務,並且承擔不同於其他業務分部所承擔的風險和回報的部門,可以看出新制度中所提及的業務分部與IAS14中的行業分部是同一概念。地區分部是指企業內部在特定的經濟環境下提供產品或勞務,並且承擔不同於在其他經濟環境下經營的組成部門所承擔的風險和回報的組成部門。

  在確定分部報告的主要報告形式和次要報告形式時,新制度確立了兩個原則:一是以經營風險和回報的主要來源確定主要報告形式;二是考慮企業內部組織和管理結構確定主要報告形式。一般情況下,這兩個原則是一致的,但是如果出現企業內部組織和管理結構不以業務或地區為基礎時,新制度規定企業應以第一個原則為主,即分析確定企業的風險和回報是較多地與其生產的產品和勞務的提供相關,還是較多地與其經營所在地相關,在此基礎上來確定主要和次要報告形式。這與IAS14的精神也足一致的。
 

  二增加了可報告分部的確定標準

  1、.我國原有制度準則中對如何確定可報告分部只確定了一個單一指標,即“經營涉及到不同行業業務的公司,若其行業收入佔主營業務收入10%含10%以上,應按行業類別披露有關資料”。單一指標的弊端是指標片面、可變性強,不利於報表編制者篩選可報告分部,也有可能造成管理人員的內部操縱。

  2、.對可報告分部的確定,各國多采用的是若干個相對指標配合使用的方法。IAS14規定:①分部取得的來自外部客戶和分部間的銷售收入,佔所有分部外銷和內銷總收入10%以上;或②分部取得的經營成果,不論是利潤或虧損,佔所有盈利分部合併成果或所有虧損分部合併成果取絕對數大者的10%或以上;或③分部的資產佔所有分部總資產的10%或以上。

  美國的《財務會計準則說明》第131號以下簡稱SFAS131對此作了更為詳細的規定:①對營業額、利潤或可辨認資產佔全公司的營業額、淨收益、總資產的10%的行業分部應該披露;②對營業收入或可辨認資產佔全公司營業收入或總資產的10%以上的國外經營部應予披露;③如果某一分部不符合上述條件,但管理者認為需要單獨報告以提高各期報告之間的可比性時,該分部仍可予以單獨報告。

  為了更充分地體現重要性原則,上述兩個準則都規定,所有報告分部的外銷收入合計應不低於一個公司合併總收入的75%,否則應增加可報告分部的數量,但可報告分部的數量一般不應超過10個。

  3.、新制度對原制度準則中關於可報告分部的確定所存在的缺陷進行了改進,規定了確定報告分部的三個標準:“重要性的標準——10%”、“報告分部75%的標準”以及“報告分部的數量不超過10個”,並對“重要性的標準——10%”給予進一步詳細說明,即:①一個分部的營業收入達到企業各分部收入總額的10%以上;或②一個分部的營業利潤佔所有盈利分部的營業利潤合計的10%或以上,或者分部營業虧損佔所有虧損分部的營業虧損合計的 10%或以上;或③分部資產總額達到各業務分部資產總額的10%以上。可以看出,在如何確定可報告分部的標準上,新制度已充分表現出與國際慣例靠攏的趨勢,多重標準的運用大大提高了資訊的可靠性和有用性,也降低了操作上的隨意性。

  三對分部資訊內容的重新界定

  1、“準則二號”要求企業披露行業分部的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毛利的上年與本年對比數,《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則規定分部資訊應包括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毛利、折扣與折讓、稅金及附加、存貨跌價損失、期間費用、營業利潤、資產總額、現金流量等指標。前者規定的披露資訊過於狹窄,無法向投資者提供充分的資訊;後者又過於寬泛,加大了資訊披露成本。

  2、對分部資訊內容的界定,lAS14作了如下規定:對重要分部企業必須揭示收益、經營成果、資產現值、負債、取得資產的成本。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成本與折舊、每股收益、合資企業投資情況,對次重要分部則要求揭示收益、資產和取得資產的成本。

  SFAS131要求分部揭示如下資訊:①收入。包括向外界客戶的銷售,分部之間的銷售或轉移,該銷售或轉移的核算基礎,核算基礎變更的性質及其對分部營業利潤或虧損的影響,分部收入調節為合併損益表上的收入;②獲利能力資訊。包括各分部的營業利潤或虧損,分部之間營業費用分攤方法變更的性質及對分部營業利潤或虧損的影響,分部營業利潤或虧損調節為合併損益表上的稅前收益必可辨認資產資訊。包括折舊、折耗及攤銷費用總額,資本支出,按權益法計賬的投資.會計原則變更對分部營業利潤或虧損的影響。

  3、新制度對分部會計資訊披露的要求如下:以業務或資產所在地分部為主要報告形式時應披露:①分部營業收入,分為對外部客戶的營業收入和與其他分部交易的收入;②分部銷售成本;③分部期間費用;④分部營業利潤;⑤分部資產;⑤分部負債;①披露的分部資訊與在合併會計報表或個別會計報表中總額資訊之間的調節情況。值得注意的是,這裡要求披露的收入、成本、費用、資產、負債等專案並不同於通常資產負債表與利潤表中所呈現的資料,而是加以適當調整後得出的。例如披露的資產僅指可辨認資產.負債也必須是與經營活動有關且可以直接歸屬於該分部的經營負債,不包括借款、與融資租入資產相關的負債以及其他為非經營目的而承擔的負債。與“準則二號”及《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相比,新制度的規定更為合理,一方面能為外部投資者提供合理的資訊量;另一方面也使資訊披露成本控制在一個可接受的範圍內。

  四明確了分部報告編制的格式以及披露形式

  “準則二號”和《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對如何編制分部報告未作明確規定,令編報者無從下手,編制出來的分部報告也往往是五花八門,缺乏統一性。而新制度則明確規定了編制分部報告的具體形式,列示了分部報告的標準格式,並對各專案作了具體說明,大大增強了報告編制的可操作性。並且將分部報告作為會計報表附註的一個組成部分加以披露的規定也是與國際慣例相一致的。
 

  二、新制度中分部報告存在的若干不足

  新制度下的分部報告體現了與國際慣例接軌的趨勢,資訊更具相關性,操作難度較以前也大大降低。但仍存在以下一些不盡完善之處。

  一業務分部的確定標準過多

  新制度對業務分部的確定列示了五種方法,除了與IAS14一致的按產品或勞務的性質以及客戶的型別劃分業務分部的方法外,還增加了按“生產過程的性質”、“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所使用的方法”以及按“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所處的法律環境”三種方法劃分業務分部。但對後三類標準如何確定,制度中缺乏明確說明,行業中也沒有通行的標準,這導致企業分部的劃分帶有較大隨意性,同類企業相關資訊的可比性大打折扣,報告資訊也容易被企業管理當局操縱。另外,從企業的角度考慮,由於目前大多數企業內部組織機構的確立通常都以產品或勞務的性質以及客戶的型別為標準,並以此為基礎編制內部財務報告,出於節省資訊披露成本的考慮,企業往往也會只按照此類標準來對業務分部進行劃分。所以筆者建議:對業務分部的劃分只按產品或勞務的性質以及客戶的型別來確定即可,另外為了減少實際操作中分部劃分的隨意性,應儘快出臺相關指南,明確規定各類劃分標準。
 

  二分部報告的資訊披露範圍尚顯狹窄

  1、新制度規定,“某一分部在正常情況下不符合報告分部的定義,而由某一特殊資訊而導致其達到10%的標準但預計在以後會計年度不會達到上述標準時,在該會計年度也不應將其作為報告分佈披露其會計資訊。”筆者認為這樣的處理會使企業財務報告無法充分披露企業真實財務狀況,也有可能誤導投資者。例如某個分部因本年出現異常情況導致大幅度虧損,虧損額度已達到10%的重要性標準,如果僅因為以後年度不會再發生而對這種情況不予披露,無疑是對外部投資者掩蓋了企業真實經營狀況。所以筆者建議對此類異常情況在分部報告中應予體現,如果出於謹慎性和一致性的考慮在分部報告正文中不予披露的話,可以借鑑SFAS131中的處理方法即對其單獨報告,或在分部報告附註中以體現。

  2、分部報告編制的目的是為了向投資者提供重要分部的財務狀況,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除了經營性業務活動外,通常會涉及到一些非經營性活動,如投資、籌資等。對這類資訊,如果金額不大,不予披露是合理的,但是如果企業為此投入了大量的物力人力,且該項活動的結果對該分部最終的經營成果產生了重大影響,則編制分部報告時忽視對此類情況的披露,對投資者而言無疑會遺漏重要的財務資訊。SFAS131在規定分部應揭示的資訊時也提到應披露“資本支出、按權益法計算的投資”等。因此,筆者認為企業披露分部資訊時應加上對這部分資訊的反映。
 

  三分部資訊的具體披露存在遺漏

  1、缺少對分部間轉移價格進行披露的要求。

  分部間收入的計量上大量採用內部價格標準,因此不能排除某些企業會根據自身需要,隨意調整內部價格水平,為企業謀取利益。為此,IAS14和SFAS131都要求在分部報告中對內部價格定價基礎加以明確揭示。而我國新制度中對分部間收入的披露卻僅考慮了對金額的披露,忽視了對分部間定價基礎的披露。內部轉移價格的定價方式一般有按“公允市價”、“成本”以及“成本十利潤”等方式,不同方式對企業各分部利潤狀況的影響大不一樣,因此披露企業以何種定價標準對分部間收人進行計價是完全有必要的。新制度中應規定企業在編制分部報告時對分部間轉移價格加以披露。

  2、缺少對費用分攤標準進行披露的要求。

  新制度指出“分部期間費用是指某一分部在經營活動中產生的、並可以直接歸屬於該分部的期間費用,以及能按合理的方法分配給該分部的期間費用。”什麼是合理的分攤方法?新制度對此沒有明確說明。一般認為,合理的分攤基礎,應由企業管理當局根據公司整體及分部個別情況,進行專業判斷與主觀認定。通常作為合理分攤基礎的有:分部工資、分部收入、分部資產等。由於期間費用的分配可能存在主觀性以及不能為外部投資者理解的可能性,為了更好地揭示企業的財務資訊,筆者建議在分部報告附註中披露費用分攤標準。

  3、沒有明確如何披露次要分部的財務資訊。

  新制度提到,企業在編制分部報告時,應結合企業實際情況確定是以業務分部還是以地區分部為主要分部報告形式,不作為主要分部報告形式披露的分部資訊屬於次要報告形式。次要分部報告形式對企業對外披露的財務資訊起著重要補充作用,可以幫助投資者從另一方面瞭解企業的經營狀況。新制度中僅規定了如何編制主要分部報告,卻忽視了對次要分部報告編制的規定。企業是否應滌編制次要分部報告,如何編制次要分部報告,最終以何種形式在企業對外財務報告中得以體現,這些問題都是現行制度尚待補充說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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